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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http://ppt.cc/0BZZ (對照40.:http://ppt.cc/~RHY ) 本會102年5月14日勞保3字第1020140110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有關 六十五歲以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 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 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問發生保險事故者 ,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 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並自 即日生效。 (中略)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依本會上開解釋令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解讀** (1)65歲以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 此時點為「離職退(勞)保」 (2)退(勞)保後→ 再受雇,投保單位(勞保條例§6I)「得」 為其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法院見解為"不得有別"(註)] (3)信賴保護原則→ 已參加職業災害者,准其繼續加保 [如在保(職災保),且勞工願繼續加保,應准許] ------------------------------------- 新聞:超過65歲以上再受僱 不能加職保 http://ppt.cc/P0jl ------------------------------------- 註: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265號判決 法院見解部分 投保單位是否參加本項保險並不具強制性,惟如欲加保之投保 單位,應為全體勞工加保,不可有個別之選擇性,此與勞工保 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為強制加保之對象不同,而其加保後 被保險人之保障僅限於再參加保險後所發生之職業災害保險事 故,始得享有給付~ 對照§勞保條例6條第1項:http://ppt.cc/Hp32 (各類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 欲加入職業災害保險 →「應」全體加保職災                       (不得一部加保、一部除外)     ----- 提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07.19.75
pacetua:謝謝 08/15 22:19
oceanweaver:那最高能到幾歲? 08/15 22:54
raty0523:超專業推. 08/16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