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lister (莫忘初衷)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問題] 開立需看護證明一問
時間Fri Aug 23 23:49:52 2013
我們來看看國泰汽車強制責任險條款 怎寫的
第二十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標準之規定為保險給付。
好 我們再來看 何謂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內容太長 我直接截取裡面你需要看的地方就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公布日期】101.02.24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第2條 第四款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
第四款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一切絕對以條款為準
不是業務說了說 或是隨便拿個"內規"就可以不賠
不賠是當主管機關訂定的法規是? 合格醫師開立的證明是?
※ 引述《hsuan1110 (阿仙)》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Doctor-Info 看板 #1I5sgLKR ]
: 作者: hsuan1110 (阿仙) 看板: Doctor-Info
: 標題: [問題] 開立需看護證明一問
: 時間: Fri Aug 23 21:58:42 2013
: 各位好,家母之前車禍造成膝蓋骨折,經手術後無法自行走動
: 至少四周,在查過強制險的申請方法後,和醫生提出需求說請他開立
: "需專人看護,共XX天",但醫生不肯,說沒人這樣開...
: 目前只肯開說需人照顧這樣,再問過對方保險公司後,保險員說
: 這樣就沒辦法申請看護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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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47.10
※ 編輯: belister 來自: 114.42.147.10 (08/24 00:02)
→ oceanweaver:證明=巴氏量表, 確有必要=法官認定(大絕), 天數=收據 08/24 00:03
→ tw00383279:這樣一來 應該是各家的 強制險條款都是一樣的嗎? 08/24 00:36
→ mcintyre:政策性保險會不一樣嗎 08/24 00:56
→ qoop1235:正常來說全台強制條款都一樣嗎? 08/24 11:46
→ mcintyre:費率相同下,若條款不同不會有逆選擇的情形發生嗎? 08/24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