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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po過,現在應該確定要實施,再問一次,如下文) 業務行銷方法很多,有只找緣故轉介衍生..陌生開發又可分網路行銷.電話行銷 書信行銷.發dm.問券...等,但其實只要精通其一方法就可以維持生計。 現在假設某業務員只精通網路行銷,保險局現在規定不能網路行銷是否違憲如下? 1.憲法第15條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 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http://x.co/13T4F 2.憲法第23條 : 比例原則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 基本權利。http://xuelele.com.tw/past_items/280895 3.憲法第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國家應充分促 進人民就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192.86
ScubaSteve:小小糾錯字一下,是問卷,不是券 09/27 22:07
hank0624:有理 但該如何給 在上位者看到? 09/27 22:08
ScubaSteve:另外我覺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也在討論範圍內 09/27 22:08
baccat:其實他規範的 沒有太大衝突耶!! 因為針對"自製"文宣 09/27 23:07
baccat:以及特定商品比較 09/27 23:07
baccat:這個不論實體或虛擬通路 本來就是禁止的事情 09/27 23:08
baccat:自製文宣需送公司審核取得核可字號~~ 09/27 23:08
hank0624:樓上有理 09/27 23:39
yulian91:矛盾的是保險是專業不易懂的商品,如果不需要業務解說那 09/28 00:26
yulian91:應該是保險公司開許多店家.甚至販賣機販賣就好,何必需要 09/28 00:27
yulian91:業務解說 ? 就好像規定傳統行銷方式只能照DM或建議書念 09/28 00:28
yulian91:若加註以外的意思就違法,降不奇怪嗎? 09/28 00:29
yulian91:另,"不得針對特定商品"行銷招攬,難道是所有商品都要PO? 09/28 00:46
elvies:保險專業??? 09/28 00:53
baccat:那一項重點應該在特定商品比較吧? 09/28 23:51
baccat:這也是業務準則規範項目之一... 09/28 23:51
beriaura:何為特定商品XD 09/30 01:06
beriaura:金管會:只要比較通通都... 09/30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