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liar (夢謊者)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新聞] 壽險業務員 不得在臉書「自製」文宣
時間Fri Sep 27 23:09:54 2013
※ 引述《yulian91 (辰宏)》之銘言:
: (之前po過,現在應該確定要實施,再問一次,如下文)
: 業務行銷方法很多,有只找緣故轉介衍生..陌生開發又可分網路行銷.電話行銷
: 書信行銷.發dm.問券...等,但其實只要精通其一方法就可以維持生計。
: 現在假設某業務員只精通網路行銷,保險局現在規定不能網路行銷是否違憲如下?
: 1.憲法第15條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
: 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 http://x.co/13T4F
: 2.憲法第23條 : 比例原則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
: 基本權利。http://xuelele.com.tw/past_items/280895
: 3.憲法第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國家應充分促
: 進人民就業..
個人認為金管會這種要求公會加強的方式,是因為保險法第177條概括賦予主管機關就相關
業務員管理方式有制定行政規則與函釋的權力,要挑戰違憲問題可能得先挑戰這一條是否
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但有點難挑戰,因為目前實務上對於金融管制都採取較寬鬆審查。
再者,因為是透過公會自己修訂自律規範,但並未影響取得執業資格等問題,也難以說
明嚴格要求只能以公司核可文宣招攬有影響工作權或完全禁絕網路行銷之虞,所以這部
份就算主張工作權也很難成功。
唯一值得思考的問題點就是言論自由的限制問題,但是行銷屬於商業性言論,目前實務上
認為其保障強度遠遜於政治性言論(例如集會遊行之類),各位看目前狀況就知道難以期待
。
總結,沒想到還有機會用到以前的專業......,來讓自己更絕望......。
PS:金管會保局三字第 09502547340 號(95.10.12)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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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4.99.132
※ 編輯: dreamliar 來自: 111.254.99.132 (09/27 23:10)
→ dreamliar:443基本上只是法律保留的密度問題,很難援引在這裡。 09/27 23:16
→ dreamliar:不過樓下那位說故意被罰打訴訟倒是不錯提案~XD 09/27 23:17
→ wangseja:自律規範就是『』那段,所以授權明確性原則沒得挑戰 09/27 23:18
→ wangseja:至於樓下說的其實看看行政訴訟的勝率就知道希望在哪... 09/27 23:19
→ dreamliar:駁回法院不是假的啊XD 09/27 23:19
→ dreamliar:我也不覺得授權明確性可以挑戰,因為還有消保法可以援引 09/27 23:20
→ dreamliar:補強保險法§177~~ 09/27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