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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100年11月24日發生車禍 100/11/24急診住院,住了13天後於100/12/6出院 住院期間打鋼釘 於102/10月將鋼釘拔掉 於隔年(101)申請過一次理賠,於102年11月底又申請1次理賠 這兩次申請 申請文件階從首次住院(100/11/24)日的資料開始開立 條款約定的兩年時效的部分 針對首次急診住院的部分 假設我從100/12/6起 都沒申請理賠 超過102/12/5 因為超過兩年未申請 就無法再申請 這我沒有問題 可是如果我在這之間 有申請過理賠 那這樣子 是不是時效該從新計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215.253
solier:就當第一次送件申請後的補件就好 別想太多沒有時效問題 12/05 21:14
hank0624:時效消滅 vs 請求權抗辯 12/05 21:43
hank0624:申請理賠是你的權利 VS 保險公司有依法抗辯之權利 12/05 21:44
mcintyre:始日不計算 12/05 23:31
beriaura:於保障期間內所發生之危險事故如果不能申請理賠 12/06 09:50
beriaura:那何來保險之有 12/06 09:50
beriaura:且這樣已經是限制要被保人的理賠請求權 & 加重義務 12/06 09:51
beriaura:且免除了保險人理賠責任 12/06 09:51
beriaura:這種通常會有適用54-1的空間 12/06 09:52
beriaura:詳細可去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判決 12/06 09:52
beriaura:其中有類似的狀況 12/06 09:52
hank0624:65條吧??????? 12/0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