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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 http://www.ibat.org.tw/newsDesc.php?cid=2&newsid=7106 主旨: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9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 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 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 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通知函。 說明: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2日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4670號函。 --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 透過守門123步驟-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 安心專線:0800-788-995(0800-請幫幫-救救我) 張老師專線:1980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13.2
ac0963369126:怎麼可能無敵== 水球我忘了如何回= = 12/06 13:47
baccat:這裡指的保經是經過保險經紀人考試的人 不是保經壽險業務 12/07 00:47
ac0963369126:呵呵呵~~ 12/07 09:34
Robertxie:可以送 但是保險公司也無義務發給佣金 12/07 11:01
bluekizuki:不負責任發文…根本沒解決樓上所說的陷阱 12/10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