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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liaRobert (無題)》之銘言: : 小弟 感覺有點被保險公司擺一道的感覺 又怕是自己專業知識不足在無理取鬧 : 請各位大大幫我評斷並指點迷津 : 我在 101年1月 投保一張醫療保險 : 在102年1月底肩膀開刀, 7月申請理賠. 結果保險公司好像挖到寶一樣 : 將 a.鼻竇炎(100) b.胃潰瘍(98 99) "除外" : 人身體兩大器官都除外了....這張還搞屁 : 原本理賠人員是說5年後可自行提出證明 再由公司評斷是否可以 "取消除外" : 過年前又跟我說 "完全除外" 也不可能 取消除外了... : 我這邊覺得非常不合理的是---> : 當初告知事項 我也有跟你說 2008年曾經鼻竇炎手術開刀 : 你的Q&A也只是問 過去一年是否有因 胃潰瘍就診。 (過去一年當然都沒有啊) : 我自己想的道理是如果保險公司覺得 投保人有風險 你當初可以叫我去做體檢 : 結果現在 挖出我兩年前的胃潰瘍 還有100年有鼻竇炎看診 然後說要除外.... : 這樣是有道理的嗎? : 如果沒有道理 我該怎麼FIGHT BACK!! : 還是乾脆取消保單算了 反正才繳兩次錢 : 謝謝 根據文中 & 推文判斷 投保前有告知該體況,但保險公司無任何承保條件 ※注意,有告知是只有寫在要保書上且完整才算 告知業務但要保書上沒寫是不算的 但卻在投保一年多後申請理賠提出需對 a.鼻竇炎(100) b.胃潰瘍(98 99) "除外" 不知道所接受到的訊息是否正確,如果錯誤幫我補充一下以免以下有誤 首先 告知事項是以要保書上詢問內容為主(保64) 超出的部分不受限制, 因此,投保時只要有確實回答要保書上的問題即可 假如有不實告知,那保險公司可在兩年內解除保單 而有些公司會在這時候重新給承保條件,讓保單回歸正軌 但有些公司就會直接解約了 以文中來看,似乎當時有講清楚,那就無此問題 且此時附加的其他承保條件就不合理 雖然正常來說,投保時有告知那些狀況當下九成九會除外 但現在沒有,那是保險公司的問題,不要去簽除外幫他收爛攤子 以保險法內容而延,本來就不能在投保後再度修改承保條件 這樣已經有違雙方應盡義務之公平情事 (降低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假如保險公司堅持 or 提出不簽就不理賠 那此時可提出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的公文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regulation/101regu73.htm 上面有提到其相關作法 一般來說,事情到此就結束 保戶得到理賠,歡喜收場 另外,補充一點 任何的疾病只要在投保前已發生 or 正在發生 都不在保障範圍內(保127 & 要保書疾病定義) 因此不用去想等N年後再投保或者是不告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83.16
JuliaRobert:謝謝 大大真的是專家!!! 小弟還在咀嚼您文中的意思!! 02/05 22:13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172.83.16 (02/05 22:16)
bbkey:推 02/06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