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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於87年投保新光人壽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V險) 100年11月發生車禍,診斷為 「右足第1.2.3.4.5蹠骨及骰骨骨折、左足第一蹠骨骨折」 住院十三天行開放骨折復位併內固定手術。 101年1月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 新壽於二月份理賠開放性復位併內固定手術 1次 5% 102年十月份本人發現新壽理賠少賠,向新壽提出重新審核該案 請問 如果核下來,新壽要再補賠差額的話 我是否可以要求自首次申請日起算之延滯利息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203.78
Riley5566: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參閱保險法 http://ppt.cc/eWxJ 02/07 21:32
hank0624:交齊證明文件 02/07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