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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推文有涉及「言論自由」之探討,亦有來信認為本人不當限制 他人言論自由,故簡述己見,接受公評,謝謝。 --- 參閱: http://ppt.cc/Kgfc 保險商品的討論歸類在「商業性言論」應無疑義, 故從商業性言論自由切入,合先敘明。 節錄: ---------- 1996 年的〈釋字第414 號〉,針對「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違憲? 」做出合憲認定(大法官會議 1996)。雖然此案申請人釋憲的根據是政府管制侵害憲法 第十五條財產權,但解釋文指出此案也涉及言論自由,並指出藥物廣告具有「意見表達 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理由書指出:「言論自由~~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 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 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就此而論,此一解釋文認為商業言論受到我國 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是價值低於其他言論,因此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在定義部分,2003 年出任大法官的林子儀對商業言論早有關注,他曾為商業言論提出 如下定義:「宣傳或推廣某種商品或服務的言論,而其目的在於直接刺激該項商品與服 務的交易,以獲取商業利益」(林子儀 1987, 24)。這也屬於以內容與動機作為認定標 準。 如吳庚、蘇俊雄與城仲模三位大法官在〈釋字第414號〉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商業言 論無法與意識型態或教育言論等量齊觀,因為「難免有內容不實或對公眾誤導之作用,而 其他種類言論則無須顧慮上述情形」。 ---- 個人以為符合本板公益,部分言論自由應以予限縮的的思考點: (1)非屬保險立法本旨(保險旨在達到風險轉移之目的)時,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2)屬業務員推銷「高保費、低保障」話術的部分,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3)僅屬保險公司廣告性質(如新聞、文章、blog等),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其他可得其言論非屬「公益大於私益」情形,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救濟途徑依照PTT站 務規定逕行申訴,必要時於水桶之前給予陳述機會。(以「發文論述」為限,以確保其觀 點論述之完整性) --- ★開放大家推文討論保險板的「公共利益(公益)」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35.168.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398393317.A.9A0.html ※ 編輯: wangseja (122.135.168.92), 04/25/2014 10:39:14
dreamliar:這只是第三人基本權衝突的思考問題,還不到對抗公權力限 04/26 00:39
dreamliar:制基本權的審查密度或強度。是否援引到釋字來打高空,也 04/26 00:40
dreamliar:就還好。保險版不過就是網路討論的地方,在國家法令無重 04/26 00:41
dreamliar:大明顯瑕疵的違憲之餘,各版版風的形成,就大家來討論。 04/26 00:41
dreamliar:至少我覺得版主還算可以接受建議的啦~~ 04/26 00:42
dreamliar:上面有些地方邏輯跳了好幾階 就原諒熬夜腦袋的不精準 04/26 00:43
someoneelse:(2)的部分 我覺得會牽涉到"知識"的問題 04/26 01:48
someoneelse:並非所有發表言論的人 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險知識 04/26 01:49
someoneelse:或是有去仔細研究 比較諸如定期VS終身這類的差異 04/26 01:51
someoneelse:而是很單純的依照個人的認知發言 04/26 01:51
someoneelse:這未必是為了銷售的話術 甚至他們也深信或認同著 04/26 01:54
someoneelse:如果就這樣扼殺言論 似乎有些太過 04/26 01:55
someoneelse:不如開放 反正其下自會有辯論 分析 或比較 04/26 01:57
someoneelse:何況賣所謂高保費低保障的商品 也不是犯法 04/26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