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lian91 (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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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今天捷運事件-意外險大眾運輸工具理賠?
時間Thu May 22 19:50:52 2014
※ 引述《Arron0105 (Arron)》之銘言:
: 今天的捷運殺人事件太恐怖了,也為無辜死亡的民眾難過
: 想到大部分的意外險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死亡時可理賠高額保險金
: 不知道今天這種案件算不算?
: RIP...
: 以後做捷運不要滑手機了...
: 我還沒保意外險...
以下舉例三家條款的範圍定義 :
OOOO個人傷害保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增額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OO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加保OO個人傷害保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增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
險期間內因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按約定金額
給付保險金。
p.s 不限制乘客身分,不限制交通事故,這是較好的條款。
OO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
加倍給付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OO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
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OO產物個人
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附加
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
內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自進入大眾運輸工具之時起,
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時止,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
之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
之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外,另以該給付數額乘以本保險契約
所約定之倍數,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身故殘廢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該大眾運輸工具
遭劫持,於劫持中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附加條款
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時止。
p.s 限制乘客身分,不限制交通事故,遇劫持還有自動延長保障
期限,還不錯的條款。
以上理賠都不會有問題..但以下的條款要特別注意囉..
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
主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大眾
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以乘客身份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時,遭遇直接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死時,本公司除依本主契約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外,另行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單所記載
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
死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p.s 限制乘客身分,限制交通事故,限制較多的條款。
→ hank0624:這些增額給付 只能說 特色 05/22 20:05
→ hank0624:並不能把這個當作賣點 05/22 20:05
推 someoneelse:的確 因為實務上發生的機率還是很低 05/22 20:50
感謝提醒,為避免廣告嫌疑,已刪除公司名稱..
※ 編輯: yulian91 (1.175.197.251), 05/22/2014 20:53:35
推 Chih3300625:第二款少改掉公司名字了 05/23 10:36
※ 編輯: yulian91 (220.143.233.212), 05/23/2014 11:38:02
→ Apin:需討論恐怖攻擊除外條款嗎? 05/23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