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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 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想請問這個「已在疾病」的認定依據,主要是看疾病分類編號(ICD-10)嗎? 還是說相似的、貼近的,縱使疾病分類編號不同也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4.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94344578.A.0A7.html
OLDbaojing: 保險公司“有可能”主張名稱相同,縱使疾病分類編號 07/10 10:14
OLDbaojing: 不同也算。您可以主張以ICD10為準。以名稱為準或以編 07/10 10:14
OLDbaojing: 號為準,法律沒有明訂。 07/10 10:14
OLDbaojing: 可是到了要理賠的時候,可能又換您想要以名稱為準,編 07/10 10:16
OLDbaojing: 號不同也算了XD 07/10 10:16
chenguanwen: 依照您問題的脈絡,如果有一種新型疾病尚未列入ICD-1 07/10 19:53
chenguanwen: 0編號,客戶投保時已經罹患新型疾病住院治療,難道保 07/10 19:53
chenguanwen: 險公司針對該疾病須負保險責任嗎? 07/10 19:53
Maninck: 應該都會參考(ICD、病歷、醫師意見),不會只用一個方式 07/10 21:12
Maninck: 認定 07/10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