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LDbaojing: 保險公司“有可能”主張名稱相同,縱使疾病分類編號 07/10 10:14
→ OLDbaojing: 不同也算。您可以主張以ICD10為準。以名稱為準或以編 07/10 10:14
→ OLDbaojing: 號為準,法律沒有明訂。 07/10 10:14
→ OLDbaojing: 可是到了要理賠的時候,可能又換您想要以名稱為準,編 07/10 10:16
→ OLDbaojing: 號不同也算了XD 07/10 10:16
→ chenguanwen: 依照您問題的脈絡,如果有一種新型疾病尚未列入ICD-1 07/10 19:53
→ chenguanwen: 0編號,客戶投保時已經罹患新型疾病住院治療,難道保 07/10 19:53
→ chenguanwen: 險公司針對該疾病須負保險責任嗎? 07/10 19:53
推 Maninck: 應該都會參考(ICD、病歷、醫師意見),不會只用一個方式 07/10 21:12
→ Maninck: 認定 07/10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