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dleo (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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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十年前國宅真的樓梯間 窗台沒規定?
時間Tue Sep 7 10:06:45 2010
原PO不專業要請專業的出來說
也請有禮貌一點
在這回答問題不是義務
補充一點
廣告物管理中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辦法裡面有
車道上方廣告物自下端至地面淨距離應在4.6M以上
前款以外者下端至地面淨距離應在4.3.0M以上
位於退縮騎樓地上方者 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規定
我記得台北市規定更嚴格的樣子 手邊找不到 請自行從網路找尋
: 我舉個小例子
: 又如現在法條中完全沒有的一件小事
: 騎樓間設置電氣箱或是其他招牌廣告物等
: 都沒有限定高度
: 容易使行人於不注意時撞個頭破血流
: 不是沒有民代立委提出過
: 而是大利偉"們"還沒有覺得這件小事有嚴重到甚麼地步
: 或許那哪天真的撞出重傷或人命 又能說誰的過錯嗎?
: 設置的人也可以很冷血的說
: "法規又沒有說不行設置,誰知道會有人沒長眼撞上去"
: 法規的不完善不要怪到別的頭上
: 其實設計這麼低,是好與不好在沒有法規界定前,很難釐清的
: 這樣採光通風好,對物理環境及健康的生活環境
: 甚至對節能減碳都不失幫助....(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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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155.78
推 shinkenchiku:其實「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伏筆 09/07 13:25
→ shinkenchiku:就看苦主被舉發後市府承辦員怎麼解釋 09/07 13:26
推 craspa:感謝 該條文提的是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很多招牌廣告物 09/07 18:46
→ craspa:都改成側懸式 再加上最多的障礙物是電氣箱...= =! 09/07 18:46
→ craspa:這更是無法可管 條文只談淨高、淨深及邊界等 09/07 18:48
→ craspa:不過這都是值得法條再進步修改完善的點 09/07 18:49
→ caution:電氣箱這點只能靠著重建去慢慢避免 09/07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