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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不專業要請專業的出來說 也請有禮貌一點 在這回答問題不是義務 補充一點 廣告物管理中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辦法裡面有 車道上方廣告物自下端至地面淨距離應在4.6M以上 前款以外者下端至地面淨距離應在4.3.0M以上 位於退縮騎樓地上方者 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規定 我記得台北市規定更嚴格的樣子 手邊找不到 請自行從網路找尋 : 我舉個小例子 : 又如現在法條中完全沒有的一件小事 : 騎樓間設置電氣箱或是其他招牌廣告物等 : 都沒有限定高度 : 容易使行人於不注意時撞個頭破血流 : 不是沒有民代立委提出過 : 而是大利偉"們"還沒有覺得這件小事有嚴重到甚麼地步 : 或許那哪天真的撞出重傷或人命 又能說誰的過錯嗎? : 設置的人也可以很冷血的說 : "法規又沒有說不行設置,誰知道會有人沒長眼撞上去" : 法規的不完善不要怪到別的頭上 : 其實設計這麼低,是好與不好在沒有法規界定前,很難釐清的 : 這樣採光通風好,對物理環境及健康的生活環境 : 甚至對節能減碳都不失幫助....(離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155.78
shinkenchiku:其實「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伏筆 09/07 13:25
shinkenchiku:就看苦主被舉發後市府承辦員怎麼解釋 09/07 13:26
craspa:感謝 該條文提的是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很多招牌廣告物 09/07 18:46
craspa:都改成側懸式 再加上最多的障礙物是電氣箱...= =! 09/07 18:46
craspa:這更是無法可管 條文只談淨高、淨深及邊界等 09/07 18:48
craspa:不過這都是值得法條再進步修改完善的點 09/07 18:49
caution:電氣箱這點只能靠著重建去慢慢避免 09/07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