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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整件事不能被引導或解讀成詐騙事件 因為根據買對網站Q&A 美國線代付無法理賠 該公司可因此撇清所有責任 二 之前原PO對買對的公開負面批評行為已經道歉 調解會的過程中若此事再被對方提起 請原PO勿覺得理虧而退讓 三 若能舉證"但是他們在東西抵達後八天後才回家,結果東西巳經不見了" 原PO就獲勝了 因為這證明買對公司之疏失造成原PO之損失 該公司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閱讀完部落格文章有點困惑 因為代名詞太多 不知指涉為何(郵局? 買對公司? 賣家? 買對在美國的工作人員?...) 建議調解會陳述的時候要將能清楚說明 ※ 引述《antiyahoo (Fcuk民粹黨)》之銘言: : 今天收到市政府的信, : 確定會在10月12日在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開協商會。 : 請教一下, : 除了要帶所有相關的文件以外, : 還有注意什麼? : 雖然我覺得開會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 但是我希望不要拖太久。 : 萬一真的不行的話, : 我會告上法院討回公道! : Thanks anywa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8.91
antiyahoo:Thank you!! 09/17 20:31
sophia70:列印所有資料,並請其舉證,加油。 09/18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