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法律相關規定......
受到各方矚目、競爭激烈的第十一任總統大選,
選戰之高溫與激情並沒有隨著選舉結果的揭曉而減退,
因為國親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不到三萬票敗選,
且這次選舉無效票高達三十三點七萬張,
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再加上部分民眾認為三月十九日發生的總統槍擊事件疑雲重重,
故國民黨主席連戰明確表示要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
而在三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國親聯盟選舉無效訴訟,
理由為:「因法律規定,
此項當選無效訴訟的提起須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之日以後
十五天或是三十天之內為之。」
「上開裁定原告得自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案駁回原告之訴,並不影響原告再行起訴之權,
原告仍得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後十五日內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或於三十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另外,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三月二十五日召開委員會議,
審定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名單,
若委員會順利完成審定程序,
將於會後正式公告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高院裁定駁回的法條依據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二與一○四條
本文僅就此次事件涉及之相關法條作分析。
在高院所發布的新聞稿中所指的「..法律規定...」
是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選舉無效之訴」
與同法第一○四條「當選無效之訴」規定。
該法第一○二條規定為: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
提起人為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
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同法第一○四條規定為: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
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有第八四條、第八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八九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有第八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從這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
「中選會尚未公告投票結果」為此次高院駁回的理由,
即是僅作程序上的審查,並未進入實體審查的階段。
若原告之後再依該法第一○二條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訴訟依同法第一○三條規定:
「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
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若依同法第一○四條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該訴訟依同法第一○六條經判決無效確定者,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
如已就職,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而其任期依同法第六七條規定: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則重行公告之當選人,
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
選舉訴訟須於六個月內審理完畢
國內法律學者表示,
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有兩種,由選民提起的是客觀的選舉無效,
選舉人提起的則是主管的選舉無效,連宋此次提起即屬後者。
選舉訴訟在我國屬於民事訴訟,屬於高等法院管轄,
必須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畢
(同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
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在此之前,當選人仍不受影響,依舊行使職權。
應以理性冷靜的態度面對選後結果
民主的進步的過程,我們容許不同的聲音,
但我們更應以理性、冷靜的態度去面對總統大選後之結果。
不論我們支持哪一組候選人,選舉只是一時的,
而我們仍要生活下去,如果只因一次選舉而付出太多的社會成本,
造成國家的動盪不安,相信並非我們舉辦民主選舉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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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理性‧尊重司法‧天祐台灣
by bio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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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懂得放下
才能真正擁有
如果您有真心與能力......
請多多關懷與幫助這社會的弱勢和需要協助的人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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