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海洋污染 日本嚴格限制未投保船隻入港......
日本參議院十四日通過「廢油污染損害賠償保障修正法案」
及「防止海洋污染修正法案」,
強制規定一百噸以上的船舶必須投保始能駛進日本港口,
以保障船舶排廢油或擱淺時,船主有能力負擔清理海上廢油及撤除廢船的費用。
二00二年北韓一艘大型貨船擱淺在日本茨城縣海岸,
使得廢油污染海洋,且船主也將廢船放置不管,造成地方上的損失與負擔。
日本有鑒於此決定修法強制前往日本港口的船隻必須投保,
而肇事船主應負起清除廢油及廢船等海洋污染物的責任。
日本以往只要求油輪須投保相關保險,
但從二00五年三月起,船舶達一百噸以上如未投保相關意外險,
日本國土交通省將禁止其進入日本港口。
據日本國土交通省調查指出,進入日本港口船隻約百分之七十三都有投保,
然北韓船隻投保率最低,法案正式實施後,
北韓許多船隻將受限而無法駛進日本港口。
在台灣,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
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的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的油輪或化學品船,
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
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違者,按同法第52條將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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