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基因改造食品法已全面實施......
自2004年4月18日起歐盟全面開始實施新的基因改造食品法,
這項法規分離自1997年通過的歐盟新興食品法(Novel Food Regulation),
特針對基因改造食品與飼料的相關管制自成法規,
規定內容如食品安全要求、公開標示規定及審核通過規定等均有所改變,
比原法更詳細且更嚴格,特將此法內容簡述如下:
適用範圍
基因改造食品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基因改造
(GMO: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的食品、添加物、
添加物原料(如應用微機基因改造生物技術製成的添加物原料)及香料等,
同時如蕃茄、蕃茄醬、玉米、玉米澱粉、大豆油、
大豆卵磷脂(Soy Lecithin,或稱大豆蛋黃素)、
含基因改造乳酸菌的優格及從GMO植物製成的食糖等也均在食品法的範圍內,
另外如生產肉類、牛奶及蛋類食品的家畜動物若食用基因改造飼料也在此規範內。
以上所提適用範圍均需要依法律規定通過安全檢定,
並於包裝上清楚標示其為基因改造食品,
若是屬於GMO飼料也應標示使用說明,以便於農產業者使用。
界限值標準的規定
新法令中對界限值標準的規定也比舊規定更詳細,
若基因改造食品使用的GMO攙雜物極為少量或食品在不得知的狀況下被攙雜等情形,
不在界限值標準的規定內;
若在食品中使用基因改造生物技術的比例低於0.9﹪門檻也無需標示;
或當製造商能提出食品或配料中的微量基因改造物
是突發或技術上無法避免的因素也免標示;
如使用的基因轉殖配料已通過歐盟的審核也不在界限值的規範內;
至於未經歐盟核准的基因改造植物,界限值標準為0.5﹪,但這項規定只有三年有效。
種植GMO植物的農產業者在種植、收成、運送、存放、
及加工作物的過程中很難避免GMO植物完全不滲入傳統作物的情況,
因此界限值標準規定的目的是希望業者
能儘量經由適當的技術與措施使滲入的情況減至最少。
申請程序
至於申請通過的程序在歐盟區內有統一的規定,兩項主要的步驟是:
一、申請的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必須在基因改造食品法的適用範圍內
且通過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及中立的專家委員會小組檢定,
審查的項目如申請資料,食品製造商,及委託的實驗單位等。
步驟二、核發通過許可的單位是歐盟委員會及
由歐盟各國代表組成的常設食品審核委員會。
食品安全要求
新的基因改造食品法對於食品安全要求極嚴格,
每項申請案基於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都需要對健康無害,
因此審核的細節因案件而異,考量重點如下:
凡是在市面上銷售的GMO食品及飼料均要通過歐盟檢定許可;
產品對人類﹑家畜動物及環境無負面影響;也絕對不允許誤導、迷惑煽動消費者;
所有產品的審查通過期限為十年,十年後可准予提出延長,
至於2003年前依Novel Food Regulation規定審查通過的食品將需要重新評估其安全性。
食品標示規定
依過去的規定只有基因改造的最終成品才須標示,
至於添加物及添加物的原料是否也來自基因改造產品並無須標明。
而新的規定是所有基因改造的食品、飼料包含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添加物等均須標示。
同時歐盟的這項新規定也建立一套返回追蹤系統,
於申請表中要求申請者填入原料來源,
不管是部分來自基因改造植物或是全部,均依規定要在最終產品上標示。
公諸輿論規定
審核許可程序中所有重要文件必須公諸於世:如申請書的摘要說明;
歐洲食品安全局的安全評鑑結果輿論有權提出異議;
許可通過與否的決議也要公諸輿論;
所有許可的GMO食品均須註冊登記且供大眾索閱。
若因資訊公開而損及申請人經濟利益,則此資訊可歸為密級而不對外公開。
監督規定
基因改造食品與原料是否依法清楚標示,將由政府的食品監督單位進行監管工作,
以德國為例是由各邦負責監督,若未依規定標示將依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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