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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 輔仁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組組長─楊仕裕
談「課外活動之範疇」
參與課外延伸學習教育之範圍共包括兩大類,即「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
。雖然學生自治組織(簡稱「學自組織」)與社團同具有「自治」的通性,然而兩
者本質是完全不同的,學生自治是「法治自治」(rule of law) 組織,社團則是
「自願自治」(voluntary autonomy)組織,例如:縣政府是「法治自治」的地方
自治組織,而獅子會、扶輪社則是「自願自治」的人民社團組織,兩者訂位、運作
模式差異很大。故「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雖同屬課外活動,但在定位及功能
上是完全不同的類別,前者是依法強制的自治,後者是屬自由意志的自治,兩者不
能混淆。
從2007年1月3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大學法第33條條文精神中,可以明確
瞭解到學生自治組織除了原來的「學生會」(同義詞:學生自治會、學生聯合會)
、「學生議會」、「學生法庭」之外,正式將各校校內「各級會議學生代表組織」
納為學生自治組織內,均是屬於「法治自治」下被保障輔導成立的組織,故學生自
治組織為受到法律明文保障,不但不能被學校公告撤銷,學校還要依法輔導成立運
作,並依其請求代收會費。
其次,社團在本質上與學生自治組織是迴然不同的,社團是一個人自由意願並
自願發起成立的「自願自治」組織,在自主自由運作情況下是可以自由申請解散或
因無運作而被公告撤銷登記的,當然無需法律保障必須成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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