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逢甲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組長─簡信男
從爭取權益到共講未來─學生自治組織在民主開放社會的重新定位(二)
美國大學學生政府之立法部門為不可或缺之部門,但職權大小仍有很大差異,
在行政權獨大的情況下,立法權往往依附在行政權之下。大體說來,能獨立運作的
學生議會,其職權不外質詢權、立法權、人事同意權、彈劾權、預算及決算審核權
。詳言之,完整的學生議會職權包括:
1 .制定學生政府之各種法律、法規或命令,但不包括組織章程。
2 .創設或解散學生政府之附設機構。
3 .認可學生政府之經費預算。
4 .提出學生政府組織章程修正案。
5 .通過學生政府之人事任命案。
6 .選用議會幹部及訂定行事規則。
7 .大學行政當局提出校務 建議案。
8 .創設議會內各委員會。
9 .通過學生政府重要政策案。
10.審核年度財務報告。
11.通過學生議員、會長、副會長及學生法官之彈劾案。
司法部門大抵稱為學生法庭者為多,以那布拉斯加大學林肯校區學生政府之學
生法庭為例,其職權包括:
1 .審理彈劾案。
2 .解釋組織章程。
3 .審理相關糾紛...等職權。
若對學生法庭之裁決不服,均可向大學訴願理事會(the University Appeals-
Board) 提出上訴,凡經該理事會才決維持原決議,原裁決即須由立法部門及行政
部門強制執行,由此看來,學生法庭之管轄權並未超出學生政府之範圍,也不干涉
學生行為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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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決定未來。
對的事情就要堅持下去。
學生的權益,我們為您堅持維護到底、爭取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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