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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學友熱! 發表者: 流星 於 2006-02-20 09:41:08 (62 人閱讀過) 南洋商報>>e專欄2006/02/19 (on 12.3 SWL) ●蔣四十 實力與偶像派之區分,我一個朋友經常搞笑,他的經典名句是:因為我長得好看,所以就 算我有實力,他們也把我歸為偶像派。 一語以蔽之,偶像派給人的印象是只要站在臺上給大家看一看,粉絲就很高興;實力派卻 是做了九分半,剩下的半分如果因客觀因素交不足“貨”,是會被批評的。 像公認的實力派張學友,他去年12月3日在臺灣演出《雪狼湖》,因噪音沙啞,事隔兩個 月後竟被指影響公眾權益,臺北市消保官在接到20宗投訴後,要求主辦單位賠償。 這裏頭恰恰就說明了實力派不好當。 我們都知道,所謂人氣偶像,他們臺上一擺,觀眾就開始尖叫,叫到我們聽不清楚他們唱 講什麼唱什麼,加上一些偶像語音不全,懶音連連,誰介意過他們有沒有交足貨?有沒有 人向偶像索討過任何形式的“賠償”? 廣東人說:“同人唔同命,同遮(傘)唔同柄”,大概就是這樣吧。 雖然蔣四十平時也十分強調消費人權益,但看了這則新聞還是替張學友不值,同時聯想到 以後演唱會門票後面可能會在“不能現場錄影錄音”條例下面多加一項: “不能就演出水準因素,向主辦單位索償” 舞臺演出在某一個程度上和媒體事業相同,有時也講究良心,而且打出來的是自己的招牌 ,沒有人會故意砸自己的招牌。 所謂噪音沙啞,所謂表演失准,最難過的是當事人,這次索償如果設下前例,我們是不是 在鼓勵主辦單位為免失准,準備隨時播放原聲帶,讓演出者站在臺上作對嘴演出就好了? 所謂的“咪嘴”,可以確保演出效果良好,很多偶像派有在做這樣的事,我們要嗎? 演唱會應該就是要看最真的演出,演得不好,有良心的表演者比誰都難過,我們為什麼不 放過張學友? 如果真的要賠,蔣四十倒覺得一些演唱會主辦單位胡亂劃位元,連天不吐山頂處或根本看 不到舞臺的視覺斜角位置都拿來賣,這種才要索償吧? -- 推薦這篇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8.212
aaat:最後一段說的真好 02/20 23:06
AreTheyYou:唉~~...默默推好了= = 02/20 23:43
orlando71:要求賠償的人不能替對方著想 02/21 00:24
kay716:最後一段說的真好....推啦 02/21 00:48
SRBK:賣相好的...躺著賺最快XD 02/24 11:05
SRBK:自覺雪狼湖裡的氣力是件容易事的...煩請登台上演<(_ _)> 02/24 11:05
SRBK:很多凡人看到演唱會的人山人海~早就嚇得雙腳發軟了吧OTz 02/24 11:06
SRBK:只會結果論的傢伙...一定不是學友的死忠粉絲(笑) 02/24 11:07
SRBK:不過歌神的信徒海內外比比皆是~華人之光 光耀眾生^^ 02/24 11:10
SRBK:不差那幾隻 市井小民(笑) 02/24 11:11
SRBK:論歌技 膽識 演藝 愛心 經驗~能與學友並駕齊驅的 不多了... 02/24 11:12
SRBK:但歲月不饒人 江山代有才人出~學友繼往開來 承先啟後^^b 02/24 11:13
SRBK:再耀眼的巨星 也有謝幕之時...但學友本身就是"不老的傳說"^^ 02/24 11:15
SRBK:無論時空更替 "張學友"三字=愛是永恆&愛下去 T~Ta 02/24 11:16
SRBK:學友加油~歌神最讚!我永遠支持你... ToTb 02/24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