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們:
如果哪天我們有聚餐,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
友 (女性),因聚餐喝點小酒,回家時自行騎車,遇到警察例行檢查,
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 0.5mm (0.95mm),被帶回警局,開了一張紅單$6,000),
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以為就沒事了.(如果你也有種想法,你就大錯特錯了,
好 戲 才 在 後 頭 呢?)
近日(違規後一個星期)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內容:寫她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 $30,000元(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一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第454條第二項,刑法第185條之三,
(最重要 的一條)~~~刑法第42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因為我也不懂,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各地方法院
答案:原罰金乘以3,也就是罰 $90,000元.不是罰$30,000元
(天啊! 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96,000元,如果紅單是罰$12,000元,總共要罰$102,000元) 所以說喝酒被抓到就要罰($96,000~$102,000)~~~~~~
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以上所述保
證真實案件,因為上網查詢過了,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都罰二次紅單.請轉告你
的親朋好友知道,如果沒有錢繳,就要坐牢300天喔!
果然是在強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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