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igsha:感謝板大的回覆解答^^...因為我對該板規(6.4)的認知,是覺得 03/30 08:56
→ bigsha:說,雖並不贊同..但並不是立刻就去禁止分身的使用,仍要個案 03/30 08:59
→ bigsha:去認定是否有亂板或其他惡意情形~但移置後的效果,似乎是已 03/30 09:01
→ bigsha:改成直接禁止有使用分身帳號的行為,否則將直接遭到板主處分 03/30 09:03
當初「設定精神」就是禁止分身使用,並非還要討論其是否有其他惡意情形。
(前一版當初設定前在討論時,是有板友特別提要禁分身……,才擬了這一條。)
所謂一罪一罰……有惡意情形,就針對其惡意行為處分。
不會說有惡意行為,反而針對其身份去討論。
例如最近一個判例,
有板友出現分身問題,我就以分身條例處分。
而該板友也同時有其他不當行為,我也以相應對的判決處分其不當行為。
推 kennings:同意樓上:單純使用分身不應受罰,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 03/31 00:21
→ kennings: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另若已證實 03/31 00:24
→ kennings:為分身帳號則應同時處罰不應只罰其中之一帳號? 其實本站 03/31 00:26
→ kennings:有法律專板:不妨前往諮詢新板規的適法性 03/31 00:28
應不應受罰,甚至要怎麼罰,由使用者民意制訂。
若本板民意希望制訂這樣的板規,就制訂之。
這沒有排除任何人的使用權(除非犯錯被奪權者)。
排除其他重複的身份,基本上並無適法性的問題!
不然,各板所謂的「水桶」根本形同虛設,被桶了換個帳號再來就好,可以麼?
另外,使用不同的身份,本來就是一定程度的「偽裝」。
您所謂「可以用分身」卻「視偽裝為惡意」……在我看來反而有邏輯上的問題!
應該是……您不妨自己先去問一下法律專板如何?
還有,要提「雙重處分」(同時罰分身、本尊)也行,
只要「民意」這樣傾向,就這樣訂板規啊!
本來板規就是應民意需要、依民意向背訂定……
不管是您提及的「開放使用分身」或「亂板者雙重處罰」……
若您有好意見,不妨發起這樣的修訂想法!
如果大家都支持您,板規就自然往這方向這樣改了。
順便,說不定可以改變板眾自道歉文事件後對您的印象,這也是一樁美事啊。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3/31 04:22)
推 bigsha:感謝板大的說明與解答...我要先說一下我蠻喜歡largesha這個 03/31 09:03
→ bigsha:名字的(昨天忘記說)^^..我想樓上k大想要說的是分身和惡意偽 03/31 09:07
→ bigsha:裝之間還是有一點區別性的意思啦..另道歉文是什麼意思,是有 03/31 09:11
→ bigsha:關之前的分身判例嗎 03/31 09:13
推 bigsha:因為一方面是覺得說,對板規內容如不用客觀文義去解釋,而是 03/31 09:24
→ bigsha:用設定精神來做判斷或裁決的話,可能會造成一些風險;而如果 03/31 09:25
→ bigsha:當其他或新來板友對該規定的認知解讀有所落差,可能就會造成 03/31 09:29
→ bigsha:突襲的處分...我想這次應是我自己對該6.4板規有所誤解了,所 03/31 09:31
→ bigsha:以才有這次的討論...造成板主這麼繁忙時還要來回應我的問題 03/31 09:34
→ bigsha:,真的感到非常抱歉.. 03/31 09:35
我認同儘可能以客觀文意解釋。
我們金庸板這裡「不歡迎」使用分身;
我們金庸板這裡「禁止」使用分身!
新版「禁止」比原本的「不歡迎」要更強勢、更不客氣,不准許的文意則一致。
因此,若是新版寫法更明確,就是更符合我們對「客觀文義」的要求囉!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3/31 14:32)
→ kennings:沒有甚麼"儘可能"! 中華民國是成文法系國家: PTT各版都不 04/01 15:04
→ kennings:能自外, 跟你那看不見的執法精神還有念念不忘的既有印象 04/01 15:07
→ kennings:造成的甚麼不美之事無關 04/01 15:08
是成文法系沒錯啊,
只是原告與被告對法條的文意理解可能不同,由法官解釋與裁決……
只是法官與抗告對法條的文意理解可能不同,由法院解釋與裁決……
中華民國是成文法系國家,但是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在於大法官。
照您說,成文法條若都已具備「客觀文意」了,哪來的爭議?
爭議時還要「統一解釋」幹嘛呢?
推 Jabez:對板主有意見就直說, 彎來拐去這麼糾結, 何苦呢(茶) 04/01 15:18
→ Jabez:板大辛苦了 04/01 15:18
→ kennings:對一個連"使用分身"只是"技術性隱藏"的功能但並不能"偽裝 04/01 15:21
→ kennings:"這樣的法律道理都不懂然後也不肯諮詢法律的人:無可奉談 04/01 15:23
kennings 03/31 00:24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您都說偽裝成「多人」了,那不就是偽裝成「不同人的意見」?
從您過往的文章表現,要強調您的法律素養,讓我不知要說啥了~
您自己說不要談……倒真是讓我吁了一口氣。^^
→ kennings:要禁止使用分身當然可以:會造成本版須要對帳號二次認證 04/01 15:27
→ kennings:的額外行政工作, 加重了版主的工作量, 我沒分身我沒差啊 04/01 15:29
→ kennings:另外就是:比別版多出一個分身條款:本版是怕人太多嗎? 04/01 15:35
實務上不是這樣看喔!
例如交易文一天限一篇,照您說……皆可開分身連PO!!!???
在您發表上述意見之前,建議您應該先多看些討論分身的文章!
我看到的專業意見是強調若要處理分身亂板則「板規一定要有分身條款」,
與您的高見大相逕庭。
另外,您提到「雙重處分」(同時罰分身、本尊)的法律見解,
也與頗與專業意見悖離!
即便如此,我仍然有尊重您啊。
我就說了嘛,只要本板大眾有那樣的民意,就往那個方向訂板規!
您自己搞一些悖離板主管板實務的意見,我都尊重您了!
結果您反倒跳出來嗆人沒有法律概念!
kennings:04/01 15:13 (#1HKaiJcV)
建議修改分身條款:分身……犯規時同體累計處罰
^^^^^^^^ ^^^^^^^^^^^^^^^^^^
↓這是我看到的見解↓
相同IP的兩個帳號若都有違規,且要以分身條款懲處
要先提報小組長,到帳號部申請多重帳號查詢,不能任意用分身條款懲處。
分身有其限制之必要,不過板規最好要有明確規定
趕快去把版規補完,多加一條限制分身的吧
您卻認為這是比別版多出一個分身條款而加重了版主的工作量?
重複上面的話,從您過往的文章表現,要強調您的法律素養,讓我不知要說啥了~
您自己說不要談……倒真是讓我吁了一口氣。^^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1 17:35)
推 bigsha:以我自己來說..覺得F板主算是很熱心,而且又認真的板主了~有 04/02 18:30
→ bigsha:時候會覺得說,可能我們板的板主水準都算蠻高~~所以自己就變 04/02 18:36
→ bigsha:得比較囉嗦一點XD~我能感到k大也是有番好意,都是希望這裡可 04/02 18:39
→ bigsha:以再更好一點..或許有些分歧地方,但想法及出發點都是一樣的 04/02 18:44
→ bigsha:~希望大家能一起努力,籌畫出更圓熟.更縝密的方案來 04/02 18:51
您投票的意向,是取決於友善與否。
然而,板規的意向,就是本板大多數板友決定的。
換言之,您要求的圓融,必須滿足「最多人所接受」。
對此,我一點意見也沒有。
只要是大多數板友要求,我就照那方向執行。
不知您有沒有想過,您認定的友善,是您自己心中的推測。
若大多數板友支持您的想法,表示您的推測正確。
反之,就是您的版本反而不圓融,悖離了大多數人的意見!
話說回來,本板禁分身,是當初許多板友要求須成文的規矩,
甚至可說前一版板規,就是許多板友有禁分身的要求,順便把其他地方一起擬出的。
板友們要求,然後表決通過。
您可以認為不滿意,但必須說服多數人認同您的想法,才是您所謂的圓融,不是麼?
→ kennings:b大謝謝您出來打圓場, 也敬佩您基於理性投下反對票 04/02 20:22
→ kennings:f板你確定真的要來論法嗎? 我甚麼時候說過自己法學素養 04/02 20:25
→ kennings:很高? 我只不過是有疑問的時候會去請教別人而已, 哪像你 04/02 20:27
→ kennings:老是覺得是別人有問題! 這篇是公告: 依板規我應該是不能 04/02 20:28
→ kennings:回, 這樣好了, 請你副知小組長說你我有爭議, 然後將此文 04/02 20:32
→ kennings:複製你我提及相關的部分(我授權給你複製我說的內容, 別人 04/02 20:34
→ kennings:說的我無權做主) 然後另開為一篇非公告文讓我回, 我再讓 04/02 20:36
→ kennings:你看你的法律觀念有多大問題好了(口口聲聲說尊重...其實. 04/02 20:39
→ kennings:........嘿嘿....)或者你授權我複製你言論另開文也行啊 04/02 20:43
能切重要點的話,根本不用扯那麼多。
公領域的文章,也沒必要跟著您扯遠。
您若真的覺得板規有違反法律,自然可以打一篇文章,
去「說服大多數人」說:應該如何如何照您的意思訂定!
kennings 03/31 00:24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kennings 04/01 15:21
對一個連"使用分身"只是"技術性隱藏"的功能但並不能"偽裝"
這樣的法律道理都不懂然後也不肯諮詢法律的人:無可奉談
以分身製造偽裝意象,是您說的。
然後您自己又扯說:講藉分身偽裝是不懂法律道理!
我沒有必要受您的激、照您的要求,去扯您想扯的東西。
這是公領域的文章,在我判斷應該多數板友不會認同我去隨著您這樣的言論起舞。
如果您堅持要扯,
如果您認為我判斷錯誤,竟不知大多數板友很欣賞您這裡的「高見」……
您可以發一篇法律見解文,
去爭取多數板友對您所謂「刪禁分身條款」、「加雙重處分」……的認同與支持,
板規自然就會那樣修訂了。
→ kennings:f板你這次就不要為難n版主啦, 那麼有自信就盡量公開嘛 04/02 21:00
應該說……
您若如上面說真的只是想為板規好的出發點、真的很有自信得到大家的認同,
您才應該去打您的「發起文」啊!
您的發言我是覺得「有夠矛盾」啦!!!
自己扯到偽裝,又說講偽裝是不懂法律。
一面說要刪禁分身條款,一面又要加訂分身條款雙重處罰本尊和分身。
才說「無可奉談」,然後馬上「叫對方開文章跟您扯」……
在我看來,您這種矛盾語言我實在無法採納啊!
您有自信的話,就說服多數板友,讓多數人採納後,去證明您的真知灼見嘛!
這還能把板規修的更好咧,也才真正打我這個您口中外行人的嘴啊!
那比開文章扯偏,於公於私,對您都更好嘛……
→ kennings:也該是時候來檢討為何板上人越來越少然後還很多來亂的了 04/02 21:02
對不起,我沒感覺到人越來越少喔。
另外,我不認為您有資格罵很多板友說他們是來亂的!
這樣吧,您那麼有自信,不妨振興一下其他的武俠相關板……
照您說您的意見是對的,若該板主接受您的提議訂定板規,必能人聲鼎沸、板運昌隆。
這樣也是一件好事啊~
→ wfelix:這個版從創立之初,人數就沒有多過啊 04/02 21:14
→ kennings:比之八卦板性板等等當然不多, 重點是"越來越少" 04/02 21:24
→ wfelix:你有統計過越來越少嗎? 04/02 23:06
印證邏輯要分兩步驟:
1.進行計量研究,以數據證明人數越來越少。
2.等前述成立,要再提出計量分析,證明人數越來越少是因為他所認定的原因。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3 00:27)
推 Jabez:就我個人印象, 最近的文章推文裡沒看過的ID越來越多 04/03 00:46
→ Jabez:某k若要反駁我, 請舉實例(風中神童上身ing) 04/03 00:46
推 BRANFORD:不覺得人變少+1,倒是莫名其妙來亂的,前仆後繼 04/03 00:48
→ newtypeL9:我也不認為某K有資格說很多人是來亂的.... 04/03 00:59
→ newtypeL9:來亂的也沒那麼多啦,其實一隻手數得完的,而且大多很快 04/03 00:59
→ newtypeL9:就消失,不過如果玩梁發梗就算來亂的....倒是很多XD 04/03 01:00
→ kennings:我已經授權給你F板, 你卻堅持要留在"公告"裡, 那我當然 04/03 09:20
→ kennings:會有另外的做法來讓你知道你已經執法朦昧之處, 要我講重 04/03 09:25
→ kennings:點是吧? 一:你不該公開largesha就是bigsha 二是我嚴 04/03 09:27
→ kennings:肅討論建議板規刪修, 你不該提及我過去在本版的活動 04/03 09:32
→ kennings:三就是你自己搞不懂隱藏不違法但是偽裝是違法的, 兩者有 04/03 09:35
→ kennings:差別, 自己搞不清楚憑甚麼說別人邏輯有矛盾 04/03 09:39
推 BRANFORD:bigsha版友,你要不要真的把largesha註冊下來,並且告訴 04/03 10:55
→ BRANFORD:k君,笑點在哪 04/03 10:55
→ kennings:沒關係啦! 你們就盡量替F板護航好了, 人有沒有變少既然 04/03 11:43
→ kennings:你們都不在乎, 個人我沒意見也樂見本版有此走向XD 04/03 11:45
→ kennings:我知道BRAN你想講甚麼:bigsha講說他很喜歡largesha這一 04/03 12:10
→ kennings:id導致我誤以為他真的有此id而遭到f板公開 04/03 12:11
→ kennings:本來我該為此澄清沒錯: 但是公告不能回文導致分頁閱讀障 04/03 12:18
→ kennings:礙是我所為抗告:在此撤除第一條但對其他二條仍將行動 04/03 12:21
推 bigsha:^^...抱歉,因為自己的關係,所以才起了這樣的爭執~~ 04/04 17:23
→ bigsha:覺得F板大說得蠻對的...其實我心裡也知道,自己的想法都只是 04/04 17:32
→ bigsha:少數的意見而已~反而是比較不圓融的...我也很贊同F板大所說 04/04 17:34
→ bigsha:這也只是自己心裡的推測..一定還有很多可以再改進的地方,也 04/04 17:39
→ bigsha:很希望可以有更多更廣泛的討論~說不定在這樣的過程裡,能再 04/04 17:41
→ bigsha:創制出更圓熟縝密的方案來 04/04 17:41
推 Jabez:樓上毋須歉疚, 這番爭執並不是因為你引起的 04/04 20:41
→ kennings:是啊! 確實不是bigsha大引起的, f板此次在公領域討論中不 04/04 23:41
→ kennings:斷引入私怨, 還有閣下每逢敝人必連噓到有人看不下去要你 04/04 23:42
→ kennings:節制......這些都會在敝人的追究行動中呈現...... 04/04 23:43
推 Jabez:追究行動咧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4/05 11:53
→ Jabez:然後我平常都很節制啊, 現在更是節制啊, 不然早讓某篇XX了吧 04/05 11:53
推 Jabez:嗯嗯, 引入私怨是真的, 不過引入私怨的人顯然也不是F板大XD 04/05 12:17
→ Jabez:哎, 為防有人等等又來乾坤大挪移尋瑕抵隙, 我還是講明白好了 04/05 12:24
→ Jabez:引入私怨的人也不是我喔^.< 我跟某人向來沒有私怨可言哈哈 04/05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