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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闢專文回應一下板友的疑問。 推 bigsha:板大您好~自己粗略想法,認為某一些部分還是有點問題耶..應 03/29 21:17 → bigsha:是我自己理解問題..覺得6.4移置到9.2時,內容好像有點不太一03/29 21:23 原 6.4條: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新 9.2條: 9.2 本板禁止開設多重帳號之網站登錄者(分身)重複使用。 原本的說法比較模糊,是不歡迎「有分身的人」使用本板。 新的板規說得更明確,是不歡迎板友「在本板使用分身」。 舉例來說,假設B板友您有經營另一個帳號largesha在古龍板。 照原板規說法,似乎就不允許您來金庸板討論,因為本板不歡迎多重帳號者使用! 但照新板規的說法,只要您不在本板用largesha這個帳號,就允許您以bigsha使用。 → bigsha:樣~規範效果似有發生一些改變...另雖可了解9.4條的基礎,但 03/29 21:28 → bigsha:總覺得可能在無預見情形下,存有潛在性的風險.. 03/29 21:31 新 9條: 9. 為避免鬧版滋事,本板對使用者資格進行限制。 9.1 本板禁止劣文紀錄有一篇以上(含)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開設多重帳號之網站登錄者(分身)重複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水桶處分且期間未滿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4 本條板規於非站務系統設定限制時,由板主判斷並執行。 這裡是因為經歷過在申請組務卡關的經驗,使該板規必須以板主認定方可執行。 考量到未來可能仍出現這種「操之在本板之外」的外力影響, 明文予以認定。 再者,「排除分身」並無系統的奧援,還是得靠板友檢舉,也終須由板主裁決。 故宜明文予以認定。 最後,這只是給板主「裁決」時更明確的法源依據。 本質上,板主執行板規是必須符合板規第 5.2條規定,其裁決結果不應悖離板眾認知。 新 5.2條: 5.2 本板板主行使職權以服務為精神,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 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希望這樣有解答到您的疑惑。 金庸板 F00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46.53
bigsha:感謝板大的回覆解答^^...因為我對該板規(6.4)的認知,是覺得 03/30 08:56
bigsha:說,雖並不贊同..但並不是立刻就去禁止分身的使用,仍要個案 03/30 08:59
bigsha:去認定是否有亂板或其他惡意情形~但移置後的效果,似乎是已 03/30 09:01
bigsha:改成直接禁止有使用分身帳號的行為,否則將直接遭到板主處分 03/30 09:03
當初「設定精神」就是禁止分身使用,並非還要討論其是否有其他惡意情形。 (前一版當初設定前在討論時,是有板友特別提要禁分身……,才擬了這一條。) 所謂一罪一罰……有惡意情形,就針對其惡意行為處分。 不會說有惡意行為,反而針對其身份去討論。 例如最近一個判例, 有板友出現分身問題,我就以分身條例處分。 而該板友也同時有其他不當行為,我也以相應對的判決處分其不當行為。
kennings:同意樓上:單純使用分身不應受罰,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 03/31 00:21
kennings: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另若已證實 03/31 00:24
kennings:為分身帳號則應同時處罰不應只罰其中之一帳號? 其實本站 03/31 00:26
kennings:有法律專板:不妨前往諮詢新板規的適法性 03/31 00:28
應不應受罰,甚至要怎麼罰,由使用者民意制訂。 若本板民意希望制訂這樣的板規,就制訂之。 這沒有排除任何人的使用權(除非犯錯被奪權者)。 排除其他重複的身份,基本上並無適法性的問題! 不然,各板所謂的「水桶」根本形同虛設,被桶了換個帳號再來就好,可以麼? 另外,使用不同的身份,本來就是一定程度的「偽裝」。 您所謂「可以用分身」卻「視偽裝為惡意」……在我看來反而有邏輯上的問題! 應該是……您不妨自己先去問一下法律專板如何? 還有,要提「雙重處分」(同時罰分身、本尊)也行, 只要「民意」這樣傾向,就這樣訂板規啊! 本來板規就是應民意需要、依民意向背訂定…… 不管是您提及的「開放使用分身」或「亂板者雙重處罰」…… 若您有好意見,不妨發起這樣的修訂想法! 如果大家都支持您,板規就自然往這方向這樣改了。 順便,說不定可以改變板眾自道歉文事件後對您的印象,這也是一樁美事啊。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3/31 04:22)
bigsha:感謝板大的說明與解答...我要先說一下我蠻喜歡largesha這個 03/31 09:03
bigsha:名字的(昨天忘記說)^^..我想樓上k大想要說的是分身和惡意偽 03/31 09:07
bigsha:裝之間還是有一點區別性的意思啦..另道歉文是什麼意思,是有 03/31 09:11
bigsha:關之前的分身判例嗎 03/31 09:13
bigsha:因為一方面是覺得說,對板規內容如不用客觀文義去解釋,而是 03/31 09:24
bigsha:用設定精神來做判斷或裁決的話,可能會造成一些風險;而如果 03/31 09:25
bigsha:當其他或新來板友對該規定的認知解讀有所落差,可能就會造成 03/31 09:29
bigsha:突襲的處分...我想這次應是我自己對該6.4板規有所誤解了,所 03/31 09:31
bigsha:以才有這次的討論...造成板主這麼繁忙時還要來回應我的問題 03/31 09:34
bigsha:,真的感到非常抱歉.. 03/31 09:35
我認同儘可能以客觀文意解釋。 我們金庸板這裡「不歡迎」使用分身; 我們金庸板這裡「禁止」使用分身! 新版「禁止」比原本的「不歡迎」要更強勢、更不客氣,不准許的文意則一致。 因此,若是新版寫法更明確,就是更符合我們對「客觀文義」的要求囉!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3/31 14:32)
kennings:沒有甚麼"儘可能"! 中華民國是成文法系國家: PTT各版都不 04/01 15:04
kennings:能自外, 跟你那看不見的執法精神還有念念不忘的既有印象 04/01 15:07
kennings:造成的甚麼不美之事無關 04/01 15:08
是成文法系沒錯啊, 只是原告與被告對法條的文意理解可能不同,由法官解釋與裁決…… 只是法官與抗告對法條的文意理解可能不同,由法院解釋與裁決…… 中華民國是成文法系國家,但是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在於大法官。 照您說,成文法條若都已具備「客觀文意」了,哪來的爭議? 爭議時還要「統一解釋」幹嘛呢?
Jabez:對板主有意見就直說, 彎來拐去這麼糾結, 何苦呢(茶) 04/01 15:18
Jabez:板大辛苦了 04/01 15:18
kennings:對一個連"使用分身"只是"技術性隱藏"的功能但並不能"偽裝 04/01 15:21
kennings:"這樣的法律道理都不懂然後也不肯諮詢法律的人:無可奉談 04/01 15:23
kennings 03/31 00:24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您都說偽裝成「多人」了,那不就是偽裝成「不同人的意見」? 從您過往的文章表現,要強調您的法律素養,讓我不知要說啥了~ 您自己說不要談……倒真是讓我吁了一口氣。^^
kennings:要禁止使用分身當然可以:會造成本版須要對帳號二次認證 04/01 15:27
kennings:的額外行政工作, 加重了版主的工作量, 我沒分身我沒差啊 04/01 15:29
kennings:另外就是:比別版多出一個分身條款:本版是怕人太多嗎? 04/01 15:35
實務上不是這樣看喔! 例如交易文一天限一篇,照您說……皆可開分身連PO!!!??? 在您發表上述意見之前,建議您應該先多看些討論分身的文章! 我看到的專業意見是強調若要處理分身亂板則「板規一定要有分身條款」, 與您的高見大相逕庭。 另外,您提到「雙重處分」(同時罰分身、本尊)的法律見解, 也與頗與專業意見悖離! 即便如此,我仍然有尊重您啊。 我就說了嘛,只要本板大眾有那樣的民意,就往那個方向訂板規! 您自己搞一些悖離板主管板實務的意見,我都尊重您了! 結果您反倒跳出來嗆人沒有法律概念! kennings:04/01 15:13 (#1HKaiJcV) 建議修改分身條款:分身……犯規時同體累計處罰 ^^^^^^^^ ^^^^^^^^^^^^^^^^^^ ↓這是我看到的見解↓ 相同IP的兩個帳號若都有違規,且要以分身條款懲處 要先提報小組長,到帳號部申請多重帳號查詢,不能任意用分身條款懲處。 分身有其限制之必要,不過板規最好要有明確規定 趕快去把版規補完,多加一條限制分身的吧 您卻認為這是比別版多出一個分身條款而加重了版主的工作量? 重複上面的話,從您過往的文章表現,要強調您的法律素養,讓我不知要說啥了~ 您自己說不要談……倒真是讓我吁了一口氣。^^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1 17:35)
bigsha:以我自己來說..覺得F板主算是很熱心,而且又認真的板主了~有 04/02 18:30
bigsha:時候會覺得說,可能我們板的板主水準都算蠻高~~所以自己就變 04/02 18:36
bigsha:得比較囉嗦一點XD~我能感到k大也是有番好意,都是希望這裡可 04/02 18:39
bigsha:以再更好一點..或許有些分歧地方,但想法及出發點都是一樣的 04/02 18:44
bigsha:~希望大家能一起努力,籌畫出更圓熟.更縝密的方案來 04/02 18:51
您投票的意向,是取決於友善與否。 然而,板規的意向,就是本板大多數板友決定的。 換言之,您要求的圓融,必須滿足「最多人所接受」。 對此,我一點意見也沒有。 只要是大多數板友要求,我就照那方向執行。 不知您有沒有想過,您認定的友善,是您自己心中的推測。 若大多數板友支持您的想法,表示您的推測正確。 反之,就是您的版本反而不圓融,悖離了大多數人的意見! 話說回來,本板禁分身,是當初許多板友要求須成文的規矩, 甚至可說前一版板規,就是許多板友有禁分身的要求,順便把其他地方一起擬出的。 板友們要求,然後表決通過。 您可以認為不滿意,但必須說服多數人認同您的想法,才是您所謂的圓融,不是麼?
kennings:b大謝謝您出來打圓場, 也敬佩您基於理性投下反對票 04/02 20:22
kennings:f板你確定真的要來論法嗎? 我甚麼時候說過自己法學素養 04/02 20:25
kennings:很高? 我只不過是有疑問的時候會去請教別人而已, 哪像你 04/02 20:27
kennings:老是覺得是別人有問題! 這篇是公告: 依板規我應該是不能 04/02 20:28
kennings:回, 這樣好了, 請你副知小組長說你我有爭議, 然後將此文 04/02 20:32
kennings:複製你我提及相關的部分(我授權給你複製我說的內容, 別人 04/02 20:34
kennings:說的我無權做主) 然後另開為一篇非公告文讓我回, 我再讓 04/02 20:36
kennings:你看你的法律觀念有多大問題好了(口口聲聲說尊重...其實. 04/02 20:39
kennings:........嘿嘿....)或者你授權我複製你言論另開文也行啊 04/02 20:43
能切重要點的話,根本不用扯那麼多。 公領域的文章,也沒必要跟著您扯遠。 您若真的覺得板規有違反法律,自然可以打一篇文章, 去「說服大多數人」說:應該如何如何照您的意思訂定! kennings 03/31 00:24 使用分身亂板才該罰(例如隱瞞或否認分身身分試圖創造多人之偽裝意象) kennings 04/01 15:21 對一個連"使用分身"只是"技術性隱藏"的功能但並不能"偽裝" 這樣的法律道理都不懂然後也不肯諮詢法律的人:無可奉談 以分身製造偽裝意象,是您說的。 然後您自己又扯說:講藉分身偽裝是不懂法律道理! 我沒有必要受您的激、照您的要求,去扯您想扯的東西。 這是公領域的文章,在我判斷應該多數板友不會認同我去隨著您這樣的言論起舞。 如果您堅持要扯, 如果您認為我判斷錯誤,竟不知大多數板友很欣賞您這裡的「高見」…… 您可以發一篇法律見解文, 去爭取多數板友對您所謂「刪禁分身條款」、「加雙重處分」……的認同與支持, 板規自然就會那樣修訂了。
kennings:f板你這次就不要為難n版主啦, 那麼有自信就盡量公開嘛 04/02 21:00
應該說…… 您若如上面說真的只是想為板規好的出發點、真的很有自信得到大家的認同, 您才應該去打您的「發起文」啊! 您的發言我是覺得「有夠矛盾」啦!!! 自己扯到偽裝,又說講偽裝是不懂法律。 一面說要刪禁分身條款,一面又要加訂分身條款雙重處罰本尊和分身。 才說「無可奉談」,然後馬上「叫對方開文章跟您扯」…… 在我看來,您這種矛盾語言我實在無法採納啊! 您有自信的話,就說服多數板友,讓多數人採納後,去證明您的真知灼見嘛! 這還能把板規修的更好咧,也才真正打我這個您口中外行人的嘴啊! 那比開文章扯偏,於公於私,對您都更好嘛……
kennings:也該是時候來檢討為何板上人越來越少然後還很多來亂的了 04/02 21:02
對不起,我沒感覺到人越來越少喔。 另外,我不認為您有資格罵很多板友說他們是來亂的! 這樣吧,您那麼有自信,不妨振興一下其他的武俠相關板…… 照您說您的意見是對的,若該板主接受您的提議訂定板規,必能人聲鼎沸、板運昌隆。 這樣也是一件好事啊~
wfelix:這個版從創立之初,人數就沒有多過啊 04/02 21:14
kennings:比之八卦板性板等等當然不多, 重點是"越來越少" 04/02 21:24
wfelix:你有統計過越來越少嗎? 04/02 23:06
印證邏輯要分兩步驟: 1.進行計量研究,以數據證明人數越來越少。 2.等前述成立,要再提出計量分析,證明人數越來越少是因為他所認定的原因。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3 00:27)
Jabez:就我個人印象, 最近的文章推文裡沒看過的ID越來越多 04/03 00:46
Jabez:某k若要反駁我, 請舉實例(風中神童上身ing) 04/03 00:46
BRANFORD:不覺得人變少+1,倒是莫名其妙來亂的,前仆後繼 04/03 00:48
newtypeL9:我也不認為某K有資格說很多人是來亂的.... 04/03 00:59
newtypeL9:來亂的也沒那麼多啦,其實一隻手數得完的,而且大多很快 04/03 00:59
newtypeL9:就消失,不過如果玩梁發梗就算來亂的....倒是很多XD 04/03 01:00
kennings:我已經授權給你F板, 你卻堅持要留在"公告"裡, 那我當然 04/03 09:20
kennings:會有另外的做法來讓你知道你已經執法朦昧之處, 要我講重 04/03 09:25
kennings:點是吧? 一:你不該公開largesha就是bigsha 二是我嚴 04/03 09:27
kennings:肅討論建議板規刪修, 你不該提及我過去在本版的活動 04/03 09:32
kennings:三就是你自己搞不懂隱藏不違法但是偽裝是違法的, 兩者有 04/03 09:35
kennings:差別, 自己搞不清楚憑甚麼說別人邏輯有矛盾 04/03 09:39
BRANFORD:bigsha版友,你要不要真的把largesha註冊下來,並且告訴 04/03 10:55
BRANFORD:k君,笑點在哪 04/03 10:55
kennings:沒關係啦! 你們就盡量替F板護航好了, 人有沒有變少既然 04/03 11:43
kennings:你們都不在乎, 個人我沒意見也樂見本版有此走向XD 04/03 11:45
kennings:我知道BRAN你想講甚麼:bigsha講說他很喜歡largesha這一 04/03 12:10
kennings:id導致我誤以為他真的有此id而遭到f板公開 04/03 12:11
kennings:本來我該為此澄清沒錯: 但是公告不能回文導致分頁閱讀障 04/03 12:18
kennings:礙是我所為抗告:在此撤除第一條但對其他二條仍將行動 04/03 12:21
bigsha:^^...抱歉,因為自己的關係,所以才起了這樣的爭執~~ 04/04 17:23
bigsha:覺得F板大說得蠻對的...其實我心裡也知道,自己的想法都只是 04/04 17:32
bigsha:少數的意見而已~反而是比較不圓融的...我也很贊同F板大所說 04/04 17:34
bigsha:這也只是自己心裡的推測..一定還有很多可以再改進的地方,也 04/04 17:39
bigsha:很希望可以有更多更廣泛的討論~說不定在這樣的過程裡,能再 04/04 17:41
bigsha:創制出更圓熟縝密的方案來 04/04 17:41
Jabez:樓上毋須歉疚, 這番爭執並不是因為你引起的 04/04 20:41
kennings:是啊! 確實不是bigsha大引起的, f板此次在公領域討論中不 04/04 23:41
kennings:斷引入私怨, 還有閣下每逢敝人必連噓到有人看不下去要你 04/04 23:42
kennings:節制......這些都會在敝人的追究行動中呈現...... 04/04 23:43
Jabez:追究行動咧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4/05 11:53
Jabez:然後我平常都很節制啊, 現在更是節制啊, 不然早讓某篇XX了吧 04/05 11:53
Jabez:嗯嗯, 引入私怨是真的, 不過引入私怨的人顯然也不是F板大XD 04/05 12:17
Jabez:哎, 為防有人等等又來乾坤大挪移尋瑕抵隙, 我還是講明白好了 04/05 12:24
Jabez:引入私怨的人也不是我喔^.< 我跟某人向來沒有私怨可言哈哈 04/05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