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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beisraper (強暴犯摳比)》之銘言: : 一般阻擋分身跟洗文章的方式大概如下 : 登入次數n次以上、有效文章n篇以上、劣文n篇以下者才可推、發文 : 上面條件在很多版都是由系統自動擋掉條件不符的人 : 可是金庸版沒有這功能(聽說是卡在組務那),文章是否違規只能靠版眾檢舉或版主查證 : 就像現在規定本版劣2不能發文,但劣2以上的人系統是會讓他在本版發文 實情是這樣的: 所謂「分身」的定義,無法認定其為絕對必然。 例外:使用者的「家人」用同信箱(網路申裝業者提供該戶之信箱)申請帳號、 用同IP(家庭共用電腦)發文。 【或「同事」以公司用信箱申請帳號、以公司公用電腦發文。】 因為無法證明其必然,就「不適合」依此(IP)來定罪。 然而,反過來更嚴謹來看, 沒有「分身板規」,就「不能」以認定分身而處罰其任何活動。 因為一罪一罰,B帳號犯錯,就應該照犯錯之規章處罰B,不能去另罰本尊A。 這樣主張(連帶處罰本尊分身+刪分身條款)的人,具備邏輯上的矛盾與謬誤。 1.主張「分身B帳號犯錯連帶罰本尊A」的板友,怎能同時主張「分身無法認定」? 若無法認定分身,是要怎樣連帶罰本尊? 2.若沒「分身條款」板規,法理上就不能以「分身」概念去處分人。 只能針對其「違規處」處分。 且若只是開分身「表態」,影響討論當事人及其他閱覽者之視聽, 這樣的「製造假民情輿論」過程若沒違規(沒明顯對人不對事), 沒訂分身條款的狀況下是不能罰的。 若本板板友同意且接受這樣的使用環境(不罰分身表態),我才可以刪除該板規。 各板板主針對這樣管理上的不利條件,有不同的應對,也有拿出來討論。 有的就如K板友所謂的迂迴處理(如系統限制)……當然還是防不勝防啦! 有的也堅持必須有明訂「分身條款」。 本板的情形是,若民意沒有違法,就強調一切以民意為主。 民意要「分身條款」,就照民意制訂。 概念上,若說排除同IP的不同帳號有違法之虞(剝奪使用者參與本板面之權利), 那麼,系統限制註冊新手、文章數不足……,甚至劣文數過多,都有剝奪使用權利。 何況,若禁分身不禁本尊,也「沒有完全排除」該IP的參與權。 執行上,由板主認定。 這是不得已的。就像法律由「人」來判,無可避免仍存在其「心證」。 百分百精準確定才能判斷←這是理想。 當然,話是這樣說,認定上就要從寬(利益歸於被告)。 簡單說,照原本板規走,若「低調」用分身,我當然就是以同IP不同家人認定無罪。 當出現「爭議性行為」時(符合本板大眾認知之不當使用同IP),我才認判為分身。 一言以避之,有分身條款然後認定從寬從眾,就是不妨礙一般性使用了。 倡言「廢除分身條款」又要「加罰分身行為」、「連帶處罰本尊分身」, 反而才是增加本板之負擔。 話說回來,要增加本板負擔……也行。 理由總該充分到能說服本板多數民意,才能這樣做,不是麼? : 而你說的 :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 這條禁分身版規,是因為當初nbadog開一堆帳號跑來亂版 : 版友們表達不滿並提出修訂版規防止亂版的建議 : 版主再經由版眾投票後所訂出來的版規 : 版主也不能說改就改,這樣對當初參與投票的版眾怎麼交待 是的,前一版板規就是從出現「禁分身」要求,其他部分才跟著一併訂定的。 同樣的道理,這一次的板規表決,也是從「禁劣一」要求,才進行修訂的。 設想一下,若與現狀不同,假設這次修板規過了…… 那往後有板友質疑「禁劣一」不夠友善(劣跡又非在本板之行為)…… 我也只能說,這條板規是當初基於多數板友要求訂定的,故刪除理由應說服多數人。 : 而分身的問題前幾篇就有個例子 : m大發文想好好討論結果被人連噓 j大好好推文還被人開分身罵 : 沒有此條版規的話j大不就雖小被罵 : 至於有沒有可以修改的地方 : 有些版禁分身的方法如下 : 禁多重帳號 但任一帳號在該版水桶期間 開其他帳號發文的就劣退+永久水桶 : 總結全文小弟認為可以從下面幾項來討論 : 1.不禁多重帳號 但是任一帳號在本版被水桶期間 再開其他帳號發文的就劣退+永久水桶 那「推文」呢? 請問要如何劣退呢? 而既然針對水桶期間的「分身認定」可以算數, 為何不能認同針對爭議行為的「分身認定」呢? 我想,這議題不妨也應一併思考一下,不是麼? : 2.照舊 : 3.您提的取消分身條款 : 4.其他 這三點我就不再開段落一一贅述了,基本上我本文上面已有提出。 重點是,1.3.4.之後,就接著討論……如何讓大多數板友認同。 : 不知道版友與版主覺得如何 很感激您的討論與熱心。 金庸板 F00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46.53 ※ 編輯: F00L 來自: 112.105.146.53 (04/08 08:13)
Jabez:板大辛苦了, 畢竟 "世上不存在完全客觀的情報(判斷認定)" 04/08 09:28
Jabez:只是總有些人士連對這麼點常識都沒什麼概念, 不免令人歎息 04/08 09:29
kobeisraper:板主辛苦了,謝謝您的回覆與解惑 04/08 17:30
bigsha:蠻贊同F板大說的,對分身的判斷,如可從客觀上去限縮在是具有 04/09 01:13
bigsha:爭議性行為的話,自己覺得還蠻理想的 04/09 01:15
kennings:僅由IP確實無法確認分身: 但是誰說分身ID就一定無法確認? 04/09 12:42
kennings:當法律事件成立後: 司法機關就有權要求站方確認相關人的 04/09 12:43
kennings:真實身分: 只是說平常用不到而已, F板你很喜歡講邏輯並 04/09 12:45
kennings:且經常認為別人邏輯不通: 自己去想想: 既然一般情形下確 04/09 12:47
kennings:認分身有很高的技術門檻大家還要訂超嚴格分身條款, 那除 04/09 12:49
kennings:了宣誓意味以外有何意義? 實際情形你還是只能不同ID就是 04/09 12:51
gh66664545:某K你東拉西扯的能力越來越差了,快回去練練再來吧 04/09 12:53
kennings:視為不同人, 達不到禁分身的效果 04/09 12:53
效果如何,板上眾人自有判斷。 簡單的道理, 如果大家都同意那達不到禁分身的效果,自然會認同您的提議! 反過來講,既然大家堅持仍要留這個分身條款,就是認為有其效果。 ※ 編輯: F00L 來自: 114.44.103.244 (04/10 00:51)
sneak: 板大辛苦了, 畢竟 " http://yofuk.com 12/29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