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asta:們們們 寫三次 還有這題申論真的寫得很不通順.. 10/21 14:27
→ rockyawyu:對不起我國文程度差~~ 10/21 14:31
※ 編輯: rockyawyu 來自: 210.241.41.215 (10/21 14:34)
推 colorwind13:詳讀釋字529號解釋後,你應該會有不同看法... 10/22 19:01
→ colorwind13:這22人當時應該有申請檢定,因此有信賴利益 10/22 19:02
→ colorwind13:這也是憲法所保障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 10/22 19:02
→ colorwind13:平等原則固然重要,但是那些申請檢定之人的信賴利益 10/22 19:03
→ colorwind13:一樣也很重要,不能因為人數少,就因此忽視他們的利益 10/22 19:03
推 blasta:推樓上 信賴保護原則! 10/22 19:23
→ Ariex:申請釋憲是那22個一起去申請的?..不是吧?他們只是剛好適用 10/22 20:04
推 colorwind13:我說的申請檢定是申請乙種國民兵不是聲請釋憲啦@@ 10/22 20:38
→ Ariex:喔..我記得當初未當兵的就直接發證了..還要申請喔?@@ 10/22 21:15
推 colorwind13:我也不是很清楚要怎樣才能發證,但重點是信賴利益 10/22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