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我在317篇已經回覆您了,第一次會議記錄我也早就完成並且寄給登凱,現在只剩
追加認可的過程。這點我會麻煩roger發mail或由下一期所通訊來完成。真的很抱歉認可
過程拖了很久,不過我依然認為依照所學會的章程,預算不該每一筆都經由大會同意。
否則所學會可能會連一支原子筆都要經過冗長程序才能買到,這似乎不是當初設立「幹
部會議」的宗旨。不過總而言之,我和妙玲會著手完成所學會動用所上導生費的執行細則
。並且重新經過同意。
※ 引述《Simmel (Marx, Durhkeim, and..)》之銘言:
: 總覺得這件事我都參加了, 我為何會像你所描述的那樣呢?
: 喂, 所學會的會長或幹部不能出來解釋一下所學會的章程嗎
: 妙玲的說法我比較能接受,
: 我不是在質疑任何人的動機或目的,
: 只是提醒而已, 不然所學會幹麼要章程
: 這跟詮釋權也沒關係
: 反正是導生費有 20%到所學會
: 所學會花這些錢 有一點的程序 程序寫在所學會章程
: 所學會能做什麼, 要負什麼責任, 不都在那
: 但是大家目前對所學會的運作及財務狀況都不怎麼瞭
: 難道幹部不應該出來說明, 報告嗎?
: 我做的是提醒各幹部及會長做該做的事
: ※ 引述《qpt (真是冷天氣!)》之銘言:
: : 我只能說這一次的狀況很特殊,
: : 既不能說由單純由所學會幹部提案,
: : 也非同學們自己提案,
: : 你所強調的程序正義,就我當初的認知,
: : 我以為自己基本上已經辦到了。
: : 因為當初張老師說要諮詢所務會議成員,
: : 但後來我透過林小姐,
: : 大略了解導生費20%的意義,
: : 覺得吉隆這個活動基本上是開放給全體師生的,
: : 符合大家的利益,所以臆測此活動也符合導生費20%的支用資格,
: : 但我並非就此私自決定挪用費用,
: : 而是在所學會開會時,諮詢與會成員的意思,
: : 大家討論之後,才決定動用。
: : 這個過程,當時我覺得符合程序,
: : 但現在漢騰的這番論述,所指陳的不但是這筆費用的意義被抹煞,
: : 也讓人覺得是所學會私相授受,
: : 這令我相當不舒服。
: : 因為一來,導生費提撥20%的目的是啥,並沒有檔案留考,也無前例也循,
: : 所謂的「意義」也只是口耳相傳之後,讓我這個後來做事的人自行判斷,
: : 一直到後來漢騰發聲了,大家才約略知道這個費用原來應該這麼用,
: : 然而是不是原先提議爭取這筆錢的人,才有對這筆錢的優勢詮釋權,
: : 我想是得質疑的。
: : 再者,在當時的情境裡,
: : 所學會幹部這樣運作並無不妥,
: : 原因是,活動反應不錯,也符合我們對導生費20%的認知,
: : 所以所學會的決定,不能算是「嘗試錯誤」,
: : 在我們對導生費20%動用程序,還未有共識前,
: : 說人家做的對或錯,已經有很強烈的價值判斷了,
: : 至於「補不了(程序)的話,就很難看」這樣的話,
: : 更令人氣餒,這其實是非戰之罪!
: : 漢騰,你何不就一個發想者及推動者的角色,
: : 先和大家說一說導生費20%的意義,
: : 讓大家可以對來龍去脈有所了解,
: : 大家再來決定應該怎樣用它!
: : 到時「補程序」的決定,也才不會又是另一個錯誤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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