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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學長對我信件的回應,我詢問過他之後,決定把信的內容貼出來。雖然我們意見 常常有不同之處,但是我不得不承認他寫的非常非常好。 我個人認為像這樣的討論才具有知識上與社會實踐上的意義。 ---- 志硯,看完你的信後,有幾點我想釐清一下; 憲法如何看待「人獸交」? 整個事件如果要進行有意義的討論,我們無法迴避憲法層次的觀點 而要從憲法層次來分析,我們也不應該忽略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憲法解釋 以下列的大法官解釋都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查到全文 1.對講學自由進行「事前檢查制」是否合憲? 釋414:對藥物廣告進行事前檢查合憲 思考點:藥物廣告事前檢查制合憲的理由在於涉及國民健康 (吃錯藥輕則健康受損,重則致命!) 「人獸交」圖片的殺傷力相當於不實、誇大的藥物廣告? 教育部的網路管制措施是否踰越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必要」程度? 2.誰可以干涉「人獸交」的研究? 釋380:憲法第十一條的「講學自由」就大學而言 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等 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此自治權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大事項 思考點:何教授研究與教學自由應屬於中央大學的自治權 而非教育部所能置喙? 釋450:重申釋380意旨 宣告大學法強制大學設立軍訓室與實施軍訓教育違憲 思考點:人獸交是否有學術研究價值,好像輪不到教育部廢話? 應該是中央大學的自治權? 3.「人獸交」當然是猥褻性言論? 釋407:猥褻出版品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其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區別 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 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風俗變易而有所不同 應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本旨 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 思考點:a.何教授有關「人獸交」的研究當然是猥褻言論? 就其整體特性與目的觀察有無嚴肅的教育性意義? b.何教授將「人獸交」照片的超鏈結放在學術網站上 是否構成引發一般人羞恥、厭惡感的「侵害性」道德感情? 何教授的研究果真是在公眾場合強迫 不喜歡討論人獸交的一般人不得不看、不得不討論嗎? (「侵害性」的判準是否優於「公私領域」?) (「侵害性」判準的說服力是否勝過「超鏈結不等於散佈」?) 4.如果中央解聘何教授? 釋462:大學教師升等審查涉及人民工作權 必要時應給予當事人辯明之機會 思考點:依舉輕明重之法理 解聘相較於升等是否更涉及人民工作權之保障? 中央大學作成解聘決定前 應否給予何教授答辯之機會? 如果中央大學違反此正當程序 其所為決定是否仍有效力? 其他意見 查一查何教授網站的拜訪人數 比較其他青少年和兒童在網路上可以搜尋到的色情網站的拜訪人數 並分別除以其成立天數 如果兩者相差懸殊 我們有理由相信 何教授的網站並未嚴重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你的「模仿假定」可能是稻草人論證 比較強的顧慮是亂倫、獸交、姦屍等 都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不絕於履的社會現象 但難道十歲的小朋友應該開始討論上述議題? 而且觀看相關圖片、影片? 所以重點可能不在於模仿 而是對青少年兒童的心智衝擊太早了!) 如果有實證數據證明何教授網站的參訪人數 遠遠少於彈指可得的色情網站 那麼還要求何教授就其網站管制參訪人的資格 就可能踰越了「必要程度」 想一想保險套廣告可以在深夜節目時段播放 但卻不得在兒童節目時段播出的例子 雖然理論上再晚的節目都有兒童會看電視 但是可能性和數量的差異 卻是判斷是否必要的關鍵! 就這樣 還有很多細節我懶得寫了 如果還有疑慮再問我吧 你會不會覺得社會學式的思考有時流於空泛,想想XXX的研究缺失 比較一下法學的思考方式是否有補強的效果 兩者相互為用會不會讓你的論述比較堅實? Take it easy! 事情的發展也許不會那麼悲觀 新聞熱潮消退後 地球可能依然在轉呀 文明與寬容的尺度可能是漸進的點滴工程 與其一下子跑的太快而跌跤 是否應該慢慢散步勒? 也許何教授的策略太「基進」 而我則太過於「保守」而遷就現實吧 傳播的重點如果是「說服」而不是誘發「反彈」與「壓制」 那可能真的不能完全「只有」「運動」策略 而忽視對一般社會大眾的「說服效果」 也許我老了 老到不太再想和世界爭辯了...... --- 這個人是我辯論的恩師,現在在念法研所博士班。他是我認識最聰明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