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體而言,公證結婚的程序與飯店行禮相似,
但在經費及時間上可節省不少,雖不若飯店行禮般熱鬧,
但別有一番莊嚴神聖感。辦理公證結婚的方式很輕便,
首先需提前數日到各地法院公證處登記,
除了平常日之外,星期例假日亦受理。
公證前預先至服務台購買結婚聲請書一份,結婚公證書四份,
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如不需要者則免),證書封套等。
其中的聲請書填好後即交由登記處登記;
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則均由公證處打字,
申請人不須自行填寫。登記時須帶:
1.結婚人雙方國民身份證及印章。
2.證人兩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
(如證人身份證及印章於登記時未能攜帶,得於結婚當日補辦)。
3.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請攜帶其身份證及印章。
注意事項包括:
1.結婚人為外籍或國外華僑,請攜帶護照或僑居地居留證件及未婚身份證明書。
2.我國軍人結婚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正本以憑核對,
並準備複印本一份交公證處存查。
3.申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有關證件前來辦理,如本人不能親自前來,
並得委託他人代辦,但結婚時證人均應到場。
4.由公證處登記人開出繳費單,交請求人向收費處繳公證費,此外無任何費用。
5.公證結婚時間由申請人指定,星期六下午,星期日,例假日均照常公證,
如果所申請之日期結婚人數過多,則改在規定的時間自由選定。
6.登記手續辦妥後,於約定結婚時間三十分鐘以前到達舉行儀式,
新郎新娘應服裝整齊,不可穿牛仔褲。
公證處備有新郎領帶領結,以及新娘禮服面紗花球手套胸花各條等,
免費供新人借用。
7.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
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兩份及繕本一份供申請戶籍婚姻登記用。
其實,無論選擇何種形式來公開許下一生的盟約,
最重要的還在於雙方能不能在接下來的漫長歲月中互相體諒,互相尊重,
所以隆重不一定就表示比較認真,簡單也有簡單的好處,畢竟,真心才是最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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