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inton:推 11/24 20:46
有錯字 我改一下
作者: bullets (果子狸^^) 看板: KLSH
標題: Re: 基中大代誌!校長行政重大考驗
時間: Fri Nov 24 01:13:05 2006
是有點小誇張的情況
但是就法律的層面來看
學校的作法似乎不能稱之為"違法"
(至少就現有的資料 我暫作這樣的結論)
因為我剛好現在就讀某法律相關研究所
所以就我所知的 提供一點小小的淺見
理由如下:
其中有段提到:
10月30日校長指示函請教育部「有關考試放溫書假的相關規定」
後段又提到--------------------------------------------------
“覆─基隆高中‧‧‧已發函各學校不得放溫書假”
請各位注意『覆』這個字,那位老師看到這個字的時候他說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意思就是,我們學校在收到了不得放溫書假的公文之後還去函問上面說『可以放溫書假嗎
?』
這不就跟學生問老師說『老師,我上課可以睡覺嗎?』一樣,如果沒問的話還可以睜一隻
眼閉一隻眼,問了這種XX問題之後大概也沒得睡了。
--------------------------------------------------------------
這上面舉的例子 是有好笑到
也算是適當的舉例
但是 如同上課一樣 不能睡覺就不能睡覺
(假設有明文規定 "上課不得睡覺")
當然 你可以選擇偷偷睡 被抓到活該
或者 你依法好好上課 選擇照制度走--不睡覺
現在學校的情況也是一樣
學校之前已經接到公文"不得放溫書假"的命令
所以 依法依理 的確也是不得放溫書假的
各位同學才高中 或者多半還是大學生
不知道公家單位有個叫作"依法行政"的東東
基本上 上面有法律規定、或是有命令下來(尤其是教育部、教育局之類的)
是要遵守的
相信各位同學會說:鳥他的咧?校長沒卵蛋哦?
等你有天 有機會當上(廣義的)公務員
你就知道若不依法行政
被抓包 吃虧的只有自已
而且是要被懲處的
至於上文中有提及
“覆─基隆高中‧‧‧已發函各學校不得放溫書假”
本人倒不覺得這令人啼笑皆非
有時候當公文有疑義時
而且你本身也覺得"好像有點不合理"、"有解釋的空間"時
通常會再行文往上確認 到底可不可以作
而上面卻以為你是文盲
寫下“覆─.....已發函各學校不得放溫書假”
我個人認為
學校似乎有 想要放溫書假的想法
(或者說 剛開始的行事曆 已經排了溫書假 不太想改變)
所以才行了這文往上確認
否則直接用原來教育部的發函--不得溫書假
執行這行政命令即可
下面有句
還有,其實這也不能怪教務處XX,真正該罵的是那些沒腦袋的蠢教育官員。
這句算台肯
我感覺上 是不能怪教務處或校長
另外文中有寫(上文中有幾位作者 所以部份觀點稍有不同)
此舉動無疑顯示校長(校方)懦弱無能又無知,深怕期中考下午放假期間學生發生意
外而校方須負起連帶責任。
我認為 至少就現有的資訊
我不認為校方是怕學生發生意外而負起連帶責任
而作了這樣的決定
(除非校方這樣明講)
另外 上一段提及
基中校方招開召開擴大行政會議,校長鑑於「他校學生」於「校外」發
生意外事件,指示基中教務處發函請示教育部有關考試放溫書假的相關規定。
如果校方真的認為怕學生發生意外而負起連帶責任
我想就依教育部規定 直接宣布 不放溫書假了
而不用大費周章再向上發函請示
另外 他們通常都有學過相關法規
尤其是校長 教務長之類的
(我上學期有修"教育法規" 所以也略知一些學校法令上的處理情況)
他們這些人也一定知道
若學生在外面出事
這個是不需要負連帶責任的
(當然 能避免出事就要避免一下)
否則如果學生在外面出事了
校長(或xx長)要負責
我想基中校長一年可能要換好幾個
這中間 我反而看到了
校方好像不太清楚到底能不能放溫書假
而再請示教育部的情況
其中文中有提及: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校長(校方)看到了意外新聞後卻用如此愚蠢的做法
(改為兩日全天考試)來預防,.....
我不知道這個是作者的推論
還是校長(校方)真的用這理由跟大家說
如果是校長親自講的
我只能說.....................嗯........帥呀老皮
如果是我(我是校方)
我就直接說:
教育部發函,本來就不能有溫書假。就醬子。
至於考前一週倉促更改考試日程
我想 要嘛 這是學校作業上的疏失
(不知道那個不能放溫書假的命令是啥時下來的)
或者真的是最近教育部才下此行政命令
所以逼的學校不得不考前一週倉促更改考試日程
另外就文中所提及
※ 基中違法事實
這部份
搬出了「高級中學法」
首先我很肯定這位學生
資料查的很詳細 而且用語部份還蠻專業的
以一個高中生能寫出這樣的東西
真的很不簡單(拍拍手)
不過倒還沒誇張到
引用的法源一點都不像小高一 而像一個已經把六法全書背完的小律師
這種地步
因為有些行政上的規範
不能單單只看法條就作可以作這樣的解釋
其實 這中間有一部份 學弟誤解法條的地方
這裏稍提一項讓大家知道
依法,校方要更改考試時程應先召開「校務會議」或「教務會議」。
這句話有錯也有對
如果上面沒有任何行政命令作規範時(上面沒說)
校方要更改考試時程 是應該要召開會議
(至於召開哪種會議 還有是不是事項屬重大 那是另一方面的事 這裏不多談)
但是問題是......
教育部直接丟公文下來了
直接叫你這麼作了
其實這就沒有所謂開會決定的空間
如果 所有教育部的決定
學校都有可能用開會否決教育部的命令
這不合理
況且 學校是歸教育部所管的.......基本上就法律面
自主的空間很小(只要上面有丟命令下來 下面就要遵守)
這是上對下的關係 下面只有受命的份
除非命令明顯違法
這就好像當兵
你當菜鳥二兵
班長、排長、連長叫你幹啥 你就只好幹啥
你不能跟他說:我和隔壁幾個弟兄討論、開會看看,再決定要不要服從。
(除非是違法的情況)
學校和教育部的關係 就蠻類似這種情況
人在江湖 身不由已
另外文中又提及
受教育乃高中生的權利而非義務
內文推論怪怪的
因為基本上 是權利也算是義務
而且 是權利也並不必然可以推導出 可以爭取(某些)福利
高中不像大學
大學 是有大學法保障 是有蠻高的自主權(比起高中)
但是國高中的自主權就非常的有限
只能說
上面沒規範的 沒要你一定要作的
你就可以開會討論、有決定的空間
如果上面叫你非作不可的
基本上.......嗯........聽話囉!!
最後 關於文中有寫到
溫書假乃無法源依據且約定成俗的不成文的規定。
即然上面有丟命令下來了
就不能用"無法原依據而且約定成俗的不成文規定"
約定成俗?
這很難舉證
而且文中舉了近三十所學校 考三天的學校
也許全台有考二天 不放溫書假的 更多校?
反正 約定成俗、不成文規定 這東東
只要有規定
就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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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想法 不代表100%正確
有錯煩請指正
我其實蠻支持學弟的
畢盡有溫書假 對學生總是好的
而且又突然間下令不放了.......會讓人覺得很幹!!
但是就法律面
學校是講得通 這應該是沒問題的
而且本人也在公家機關服務過一段期間
有些不為人知的地方其實是外面的人難以想像的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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