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ant (Po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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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有趣的東西
時間Mon Jul 5 19:46:22 2010
不做的罪惡
「小姐會生氣!」
—大熊
想像這樣的情況︰
你的朋友大熊(中文系肄業,現為團康活動專家及業餘恐怖份子)綁架了199個無辜的大學教授,把他們隨機分成兩組,一組100人,一組99人。大熊分你一把機關槍,給你兩個選擇︰
A
開槍把99人那組殺光 。
不開槍,這時大熊會自己把100人那組殺光。
大熊跟你是青梅竹馬,而且你跟他媽媽約好星期天要學包春捲,所以開槍掛了他不是個好選擇。大熊孔武有力,所以事實上你也沒有辦法抵抗他,或者逼他繳械*1。
問題︰你該怎麼選?如果你只能選A1或者A2。
大多數人不會選擇A1,他們相信,就算是為了拯救多數人,我們也不該犧牲少數人的生命(特別是當數量差距這麼小的時候)。我相信這不會是有道理的說法︰當我們選擇了A2,我們難道不是為了少數人的生命犧牲多數人嗎?如果我們不該為了多數人犧牲少數人,為了少數人犧牲多數人豈不更扯?
不會啊,我的反駁者可能會這樣說︰當我們選擇A2,我們並沒有為了少數人犧牲多數人,事實上,當我們選擇A2,我們什麼都沒做。當一個人什麼都沒做的時候,你怎麼還能譴責他做了「為了少數人犧牲多數人」這件事?
我相信這是沒道理的。當一個人的選擇導致了某件事情發生(而且他事先也知道會這樣),這個人通常就必須為這件事負責*2。在這裡,我們的主角有沒有做出任何外顯行為,跟我們能不能譴責他,是無關的,因為要造成不幸的後果,人可以不需要有任何外顯行為。例如︰
沒戴結果得性病。
小丸拒絕拆除大熊放置的炸彈,結果景美女中全毀。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人們可以很容易地在一些例子中將行使外顯行為當作負責任的必要條件,因為當我親自動手,比起我什麼都沒做,更容易讓我覺得接下來發生的事情真的是我幹的。我可能因為選擇了A1而在接下來幾年都不敢吃麻辣鴨血,手中沈重振動的機關槍和四濺跳動的血液及人體隨時都歷歷在目折磨我的精神;然而,選擇A2帶來的壓力就小多了,畢竟不管怎樣扣板機的都是大熊,而作為一個團康活動專家及業餘恐怖份子,他只要玩一場餅乾盒就可以把這一切都忘光光。
親手做事會帶來主觀上的心理壓力,而主觀上的心理壓力會影響人的道德判斷,哲學上有名的trolley car problem就是在談這個現象︰就算願意切換失控電車的軌道,讓3個人取代,例如說,40個人喪命,我們也不見得認為親手把一個超級大胖子推下軌道擋住電車,救所有其他人的性命是道德上可接受的。
然而,我相信這些心理壓力是道德上無關的,因為他們是被無關道德的因素決定︰我們主觀上覺不覺得一件事情真的是自己幹的。換句話說,我認我們在做道德判斷時,應該排除來自這些因素的影響。
人權的必要條件
Practical Ethics討論演化停止的一篇文章,其中一段︰
There does not seem to be any link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being the same biological species. People who think human rights are the results of a social contract clearly do not need to assume any species similarity. Natural law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 also have little need for species: If we discovered that the inhabitants of Elbonia could not interbreed with other humans, it would not change our opinion about their moral status - they would be autonomous moral agents, ends in themselves, with the same
needs and desires as the rest of us. If aliens or intelligent monkeys appeared there would be no problem in accommodating them into a framework of sentient rights. Only if the newcomers were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or example completely lacking individuality, might we need to question the applicability (it is worth noting that we are quite ready to give human rights to humans with vastly different minds, be they geniuses, autists or sociopaths).
大意︰
根據我們對於人權的自然律的概念(natural law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人權並不預設種族上的相似性,一個東西要具有人權,並非一定得是「人」。例如,如果我們發現某地區的古老民族的物種歧異已經大到無法跟一般人交配並產下具有生育力的後代,我們依然不會因此就不認為他們應該享有人權。
我大致上同意作者的看法,然而,在這裡我們可以問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如果種族的相似性不是人權的前提,決定哪些東西可以享有人權的判準到底是什麼?
我建議,x要享有人權,他必須有下列性質︰
x了解人權的對等性,且有能力維持這種對等性。
x有意願維持人權的對等性。
在這裡,a了解人權有對等性的意思是說,如果a認為自己在y上的權利是受到人權保護的,那麼他也會認為其他人在y上的權利受到人權保護;如果他認為自己在y上的權利受到人權保護而不該被侵犯,他也會基於一樣的理由認為其他人在y上的權利不該被侵犯。要為這兩個必要條件辯護,我們可以訴諸思想實驗︰
e1.
一組外星人在地球登陸,他們具有高度智慧,了解且有意願遵守人權的對等性,並且能夠與人溝通。
e2.
一組外星人在地球登陸,他們完全沒有持有智慧的跡象,行為跟一般肉食野獸沒什麼兩樣,也無法溝通。
e3.
一組外星人在地球登陸,他們具有高度智慧,能夠與人溝通,但是他們不管是在認知上還是實踐上,都不認為地球人享有自己享有的那些基本權利。
毫無疑問我們會認為e1裡的外星人享有與地球人類似(即使並非完全相同)的人權,並認為e2裡的外星人不擁有人權,他們至多只能享有類似老虎享有的那些權利。至於e3,我猜,雖然大家在他們具不具有人權這件事上會有一些爭議,但是沒有人會贊同說,在應付他們的侵略時,他們具有任何值得我們維護的權利。(所以,在這裡條件2可說是反應了「完全不具人權的東西」和「就算具有人權,這樣的權利也在被維護上沒有正當性」的區分,顯而易見,後者在這裡的地位和實際生活中的一般罪犯類似)
我猜,除了1和2之外,x享有人權的必要條件還包括這個︰
x在人權到底保護了哪些具體的權利這件事的認知上和其它人的意見不具有決裂性的差異。
原因很簡單,一個不擁有值得我們維護的權利的罪犯的構成要素不見得是沒有意願維持人權的對等性,而有可能是這個樣子︰
了解人權的對等性,願意維持人權的對等性,但不認為人權包含生命權。
口味: 哲學, 社會政治哲學, 道德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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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okasohot :太長= = 07/05 21:24
推 carrotpeanut:這跟心理學有關 07/06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