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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讓綠營不要跟跳針一樣重複說同樣的話 我就PO出來這些綠營懶的去找的鐵証 --- 一、綠營說:為什麼特支費可以匯入馬英九帳戶? Ans. 國家法律說: 1.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三章第五節第三十九條規定 國庫支票之封發,應由各機關於下列五種方式中,洽受款人,在 付款憑單庫款領取方式欄標明: (一)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受款人自領。 (三)郵寄。 (四)支用機關領回轉發-郵寄。 (五)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指定人員領取 2.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 解釋 國防部91.7.22.(91)珍琥字第002318號令轉 行政院主計處91.7.10.處會字第091004940號函轉 審計部91.6.25.台審部壹字第914180號函 主旨:有關公款之存管請確依會計法、國庫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專 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 ,不得再有未經核准自行開立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而 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內部審核人員並應確實負責檢查審核 。請照辦! 因此馬英九另開帳戶會被糾正! 二、綠營說:馬英九將特支費報上個人所得,當私人財產用 Ans. 國家法律說: 1.根據國庫集中支付要點與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解釋 馬英九只能選擇五種領錢方式,而馬英九選擇第一種 2.根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規定 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需得 申報。因此馬英九需將他的帳戶申報出去。如果不將特支費報出去 國稅局很快就來找他了。 3.所得稅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 條第五項規定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 政府發給之特支費 」、實 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 ,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因此馬英九需舉證帳戶的特支費部分才能免繳特支費所得稅, 否則一律繳交所得稅 4.行政院93.4.22.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號函解釋 主旨:令轉修正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及特別費 報支手續,自九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照辦! 說明: 一、依行政院93.4.22.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依立法院審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作「各機關正、副首長特別費統刪百分之二十,兼職人員 之特別費只能擇一支用」之決議辦理修正事項如次: (一)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列支標準表,如附件(註:略) ,本案所需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業務費項下 列支。 (二)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 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 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惟兼任兩個以 上機關首長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 因此馬英九須以領據來領取不須原始憑證的特支費,財政部再依國 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匯到馬英九帳戶。 就這部分的程序馬是正確無疑!另外他不報所得稅才有問題1 三、謝長廷說他完全沒問題,是嗎? 1.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三章第五節第三十九條規定 謝長廷以 (二)受款人自領。 (五)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指定人員領取。 如此以來,比匯入帳戶更令人質疑,因為沒有其交易紀錄存在 2.謝長廷宣稱以這些特支費作公益,但他拿著現金,誰知道? 馬英九除了領據可證明,帳戶的交易紀錄也可佐證 因此謝長廷令人可議的部分更多 --- 欣霓,佳青、國勇可以下臺了,我問政問的比你們好 --- ※ 編輯: newline 來自: 140.121.221.221 (11/19 06:05)
wudanny:綠營:這法律洗溝敏洞訂耶啦~條剛咩A錢耶啦~~~ 11/19 07:36
Vicky1016: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11/19 07:40 Vicky1016:轉錄至看板 ma19 11/19 07:40
umax:Great 11/19 07:46
hope951:綠立委:接髮路喜洗溝敏洞訂耶啦~條剛咩A錢耶啦~~~ 11/19 08:24
teatea:樓上的.綠委的語言果然不是一般人聽的懂得..所以他們大概還 11/19 09:07
teatea:是看不懂原PO的解釋 11/19 09:08
weitaivictor:他們絕對看的懂原po的解釋 但是她們更相信她們的支持 11/19 10:22
weitaivictor:者 不會看懂原po的解釋~~~ 11/19 10:22
csb0913:原PO論點在扁版被駁得一蹋糊塗 11/20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