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scarra:最近沒空再寫長文了,這篇暫且記下等我有時間再回。感謝。 04/11 20:32
推 d8888:我也得準備考試了,期中考轟炸正式開跑orz 04/11 20:35
推 proletariat:樓上的千萬別白費力氣 他們愛紮稻草人就任由他們吧 04/11 20:35
→ proletariat:我是說一樓 04/11 20:36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1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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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aynedd:至今還是不敢面對台北市預算手冊所寫..預算書所註明..中央 04/12 09:52
→ waynedd:頒布的標準表定義.. 04/12 09:53
推 d8888:我是不想理你,「公款」怎麼用由主管機關定義 04/12 10:55
→ d8888:已經講了無數次了,對一直跳針的人我幹嘛一直講? 04/12 10:55
→ d8888:主管機關認為用於公務招待的方式,就是實質補貼 04/12 10:56
→ d8888:我證明「實質補貼」也算「用於招待」的文章,已經很多了 04/12 10:56
→ d8888:你要求別人提出解釋,別人解釋你卻不聽,只會一直揮 04/12 10:57
→ d8888:我有什麼義務理你?你看看別人討論的理性態度,自己去反省吧 04/12 10:57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4.5 (04/12 11:00)
推 waynedd:台北市主計處是不是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已經說過要因公.. 04/12 11:22
→ waynedd:因此..要用於因供招待..才能以特別費依花費多少做"補貼".. 04/12 11:23
推 d8888:他的「因公」的用法,是「實質補貼」,已經講過N次又N次了y 04/12 11:23
→ d8888:你講的問題我的文章都分析過了,拜託你也看看別人的回答好嗎 04/12 11:24
→ waynedd:不是導因為果的說"實質補貼"算是"用於招待"..退一萬步想.. 04/12 11:24
→ d8888:別人對你的回答你如果不聽,回答你有什麼意義? 04/12 11:25
→ waynedd:誰的??台北市主計處就說過..要因公招待犒賞餽贈等..沒有出 04/12 11:25
→ waynedd:現"實質補貼"也是"因公"的字眼.. 04/12 11:26
→ d8888:我再講一次,實質補貼也算是用於公務的一種方法 04/12 11:26
→ d8888:如果你要我證明「實質補貼」也算「因公」,請看我的文 04/12 11:26
→ d8888:我花了這麼大篇幅論述為甚麼實質補貼也算因公,裝作看不見? 04/12 11:27
→ waynedd:所以你的想當然爾無任何法規可以支持你..然後忽略主計處等 04/12 11:26
→ d8888:你要求別人回答,別人回答你又不聽,只會一直揮 04/12 11:27
→ d8888:我的社會慣習說,其他證據說,行政慣例說,都已經在文章裡了 04/12 11:28
→ waynedd:頒布的法規..然後用自己想當然耳的說法來認定..好好的看一 04/12 11:27
→ d8888:你真的很煩耶,你要別人回答你,別人回答你又裝作看不見 04/12 11:29
→ waynedd:下法規吧..有法規清楚規定了..又何必尋求社會慣習??而且錯 04/12 11:29
→ d8888:你除了大哭大鬧在版上揮以外,可不可以用理性做點事情? 04/12 11:29
→ waynedd:誤的做法不能成為行政慣例..否則法規的法位階就會低於慣例 04/12 11:29
→ d8888:別人提出的法學證據你都不看,再來隨便亂講別人是想然當爾 04/12 11:30
→ waynedd:這就會跟目前運行的法位階相違..大哭大鬧??我只是要你面對 04/12 11:30
→ d8888:誰來判定作法錯誤?你嗎?我已經證明,法規這裡是空白的 04/12 11:31
→ waynedd:法規..提出法規條文你看了嗎??那為何還要一直沒規定清楚?? 04/12 11:31
→ d8888:行政行為牴觸法律當然無效,但法律空白時依照行政慣例 04/12 11:31
→ d8888:你問的問題我已經回答過了,「用於公務」有很多種方法 04/12 11:32
→ waynedd:你證明??台北市主計處所說是假的??台北市秘書處在預算書的 04/12 11:32
→ d8888:實質補貼也算一種,你出差我就給你定額車馬費 04/12 11:32
→ waynedd:註明是假的??用於公務就只有因公的招待犒賞餽贈..沒有放入 04/12 11:32
→ d8888:你還要揮多久?我在文章裡講過一次的東西不想講第二次 04/12 11:33
→ d8888:特別是對你這種只會大哭大鬧別人講你又聽不見的人 04/12 11:33
→ waynedd:無公務下放入首長口袋這項..公家機關報帳沒有在定額給..是 04/12 11:33
→ d8888:waynedd先生,你的問題我的文章有回答,請看文再來 04/12 11:34
→ waynedd:實報實銷..我自己就報過便當費..送過其他人報請出差油費.. 04/12 11:34
→ d8888:waynedd先生,你的問題我的文章有回答,請看文再來 04/12 11:34
→ waynedd:你的定額給卻沒見過你舉出實際的例子.. 04/12 11:34
→ d8888:waynedd先生,你的問題我的文章有回答,請看文再來 04/12 11:35
→ waynedd:就是看完你的文..沒見到足以顛覆法規規定的部份.. 04/12 11:35
→ waynedd:而且再說一次..錯誤的行為累積再多也不能成為行政慣例.. 04/12 11:35
推 d8888:你對法規的解釋是你的一廂情願,沒有法學證據支持你的說法 04/12 11:37
→ waynedd:否則公務員以前用他人遊玩資料請領旅遊補助為何要改??因為 04/12 11:36
→ d8888:「公款」怎麼用,當然是主管公款的人定下規則,這沒什麼奇怪 04/12 11:37
→ waynedd:這已經違法..就算問題出現多年..也不能因循下去.. 04/12 11:37
→ d8888:法務部都認為實質補貼是合法可以成為行政慣例的東西 04/12 11:38
→ d8888:我不認為你的見解可以高過法務部 04/12 11:38
→ waynedd:所以主管特別費預算的是台北市主計處沒錯吧?? 04/12 11:38
→ d8888:要討論法律請舉出法學證據,請勿使用個人道德情感 04/12 11:38
→ waynedd:所以你的見解又高於主管機關的主計處?? 04/12 11:38
→ d8888:主管首長特別費的是行政院主計處,連這個都搞錯.... 04/12 11:39
→ waynedd:討論法律我已經舉出法規條文.怎麼不見你舉出什麼法規條文? 04/12 11:39
→ d8888:我的見解沒有高於主計處的問題,是你讀錯他的意思 04/12 11:39
→ d8888:我沒舉出法規條文,我這麼大的文章是寫假的喔? 04/12 11:40
→ d8888:簡單來說,你對「公務使用」的解釋有問題 04/12 11:40
→ d8888:主管機關都已經發文說他們「因公使用」的方式是怎樣了 04/12 11:40
→ d8888:沒有人有權限用自己的見解代替他們官方的見解 04/12 11:41
→ waynedd:中央是行政院主計處..地方如台北市就是台北市主計處.. 04/12 11:39
→ d8888:請你去查一下,編列特別費的機關是誰好嗎? 04/12 11:42
→ waynedd:主管機關有發文??你拿的是誰的規定的法規來解釋的?? 04/12 11:42
→ d8888:根本完全沒有真正讀過特別費的資料,這樣也可以打嘴炮 04/12 11:42
→ d8888:waynedd先生,我PO行政院新聞稿是PO心酸的喔? 04/12 11:43
→ waynedd:台北市的特別費是台北市主計處編列.難道會是行政院主計處? 04/12 11:42
→ d8888:還是你認為你比行政院的新聞稿更懂行政院? 04/12 11:43
→ waynedd:你當然是PO心酸的..新聞稿能高於法規條文的規定嗎?? 04/12 11:43
→ d8888:對啊,行政院主管特別費,waynedd先生你剛知道嗎? 04/12 11:44
→ waynedd:行政院的新聞稿能牴觸法規條文?? 04/12 11:44
→ d8888:先生,那些法規是行政院寫的,當然是按照他們的說法解釋 04/12 11:45
→ d8888:從頭到尾是你一廂情願隨便解釋行政院的規定 04/12 11:45
→ d8888:連行政院發文當面打你「我說的不是這樣!」你都有辦法凹 04/12 11:46
→ d8888:行政院提出的法規是什麼意思?當然是看行政院的解釋最準 04/12 11:46
→ waynedd:他們想解釋也不能超越法規所規範的..無公務放入首長口袋可 04/12 11:46
→ d8888:如同d8888說的話什麼意思,當然是聽d8888的解釋最能代表 04/12 11:47
→ d8888:只有「超越waynedd認定的法律規範」吧? 04/12 11:47
→ waynedd:沒在法規中出現..低於法規的解釋牴觸法規..總不會是法規無 04/12 11:47
→ d8888:你說法規是怎樣解讀就是怎樣解讀嗎?都不用證據喔 04/12 11:48
→ d8888:你對法規的解釋有問題,我在文章有論述,請看完再來 04/12 11:48
→ waynedd:效吧??如果標準表定義的..台北市預算編製手冊定義的..秘書 04/12 11:48
→ waynedd:處在預算書上所註明的..都能說成我認定??你的解釋真有問題 04/12 11:49
→ waynedd:市長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 04/12 11:50
→ waynedd:上列是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在預算書註明的..如果從中解讀出.. 04/12 11:51
→ waynedd:無公務放入首長口袋算是"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要補貼總要 04/12 11:51
→ waynedd:有因公支出損失薪俸才會有需要用特別費去補貼因公損失薪俸 04/12 11:52
→ waynedd:把"實質補貼"導果為因說也算"用於招待".那是"因公"招待嗎? 04/12 11:53
推 d8888:你對「因公」的解釋有問題,我在文章有論述,請看完再來 04/12 11:54
→ d8888:你不可以用你的意思取代主管機關的意思,就這樣 04/12 11:55
→ waynedd:早看完了.你的文章論述的根本不是因公.是你對因公解讀有誤 04/12 11:56
→ waynedd:所以你的意思就可以取代主管台北市特別費的台北市主計處的 04/12 11:58
→ waynedd:意思??法規中找了又找..可沒無公務放入口袋是被允許字眼.. 04/12 11:58
推 d8888:制定法規者沒在法規中講,卻在別的地方講,一樣 04/12 12:20
→ d8888:這叫做補充解釋,謝謝指教 04/12 12:21
推 d8888:「因公」不是只有國文文意解釋這種方法 04/12 12:23
→ d8888:定額補貼也是一種將金錢用於公務的手段,講N次又N次了 04/12 12:23
→ d8888:我的文章已經詳細的列出理由,你不同意可以回文逐條反駁 04/12 12:24
→ d8888:如果你沒辦法詳細指出別人文章的錯誤 04/12 12:24
→ d8888:只會「我就是不同意結論啦,不管啦不管啦」 04/12 12:25
→ d8888:這樣亂揮,胡鬧,那我只能說特別費議題太深了不適合你 04/12 12:25
推 waynedd:所以別的地方有講首長無公務下可將公款放在自己口袋?? 04/12 12:25
→ d8888:請你去找一些簡單的議題跟別人戰吧 04/12 12:26
→ waynedd:如果那樣可以算是補充解釋..對於特別費設立原因是為了讓首 04/12 12:26
→ d8888:沒錯,有講,就寫在我的文章裡面 04/12 12:26
→ waynedd:長因公而需犒賞餽贈招待這個卻被選擇性遺忘?? 04/12 12:26
→ waynedd:寫在你的文章裡??那有沒有寫在你所謂的補充解釋裡?? 04/12 12:27
推 d8888:補充解釋有寫,被我文章引用,w大你真的程度太低了了 04/12 12:28
→ waynedd:而且實際公家機關運用上..我還沒見過"定額補貼".. 04/12 12:28
→ waynedd:你的文章從一開始的立基就錯了..錯誤立基導出錯誤推論.. 04/12 12:29
→ d8888:不管不管不管啦,我就是不相信實質補貼,我就是要胡鬧啦 04/12 12:29
→ waynedd:所以對於法規法條的不熟悉..也沒有實際公家機關報帳過的你 04/12 12:29
→ d8888:不管不管不管啦,我就是不相信實質補貼,我就是要胡鬧啦. 04/12 12:30
→ waynedd:想當然耳的推想卻無法舉出真實公家機關有過的案例還不違法 04/12 12:30
→ d8888:我就是預設立場,我就是不看證據,你能拿我怎樣,啦啦啦~ 04/12 12:31
→ waynedd:而且你文章是引用??你是用"推論"..這兩個是有差異的.. 04/12 12:31
→ waynedd:當然你可以繼續不面對這些法規下去..繼續活在你的幻想裡.. 04/12 12:32
推 d8888:我就是預設立場,我就是不看證據,你能拿我怎樣,啦啦啦~ 04/12 12:33
→ d8888:大會報告:親愛的w大,主管機關說你對法規的理解才是幻想 04/12 12:33
→ waynedd:畢竟把"尊重信賴"首長..可以扭曲解讀成"讓首長隨便用".. 04/12 12:33
→ d8888:不管不管不管啦,我就是不相信實質補貼,我就是要預設立場啦 04/12 12:34
→ waynedd:這樣已經不算是"引用"了.. 04/12 12:34
→ waynedd:你能舉出一個公家機關是定額補貼的真實案例嗎?? 04/12 12:35
→ waynedd:我實報實銷的真實案例..是國立學校報帳所採的..至今還未見 04/12 12:36
→ waynedd:過定額給的.. 04/12 12:37
推 d8888:對於預設立場,看不懂也不想看別人言論的人我不必說什麼 04/12 12:39
→ d8888:我舉個例子,我在代表國立高中參加資訊比賽時 04/12 12:41
→ d8888:膳食費就是定額給的,這樣舉例你滿意了嗎? 04/12 12:41
→ waynedd:所以這是你拿去管理金額的人這樣給你的??我是直接跟經手經 04/12 12:51
→ waynedd:費的人直接辦理餐費請款..花65給65..這是實際我花費數額.. 04/12 12:53
→ waynedd:甚至還能更清楚的說..那是我去7-11消費的.. 04/12 12:57
推 d8888:直接跟學校提出有比賽的證明和天數,膳食費就下來了 04/12 13:04
→ d8888:反正就一天定額膳食費 X 天數,錢就直接下來了 04/12 13:06
→ d8888:不必發票,不必檢據,就寫個單子就有錢 04/12 13:07
推 d8888:當然還是要用比賽文件之類的證明比了幾天 04/12 13:10
→ d8888:但只要天數確定了,每天膳食費有多少是固定的 04/12 13:11
推 waynedd:看來行政人員是沒辦法這麼簡單..員工必須發票或是收據等原 04/12 13:28
→ waynedd:始憑證..呈報多少上去就核銷多少下來..更不能超過額度.. 04/12 13:29
→ waynedd:國家行政體系下的公務員..花費公帑不能絲毫有公款變私款.. 04/12 13:29
推 d8888:「有沒有定額這回事」要做廣泛性的統計.... 04/12 13:36
→ d8888:另外,我的帶隊老師也是這樣領,他應該算公務人員 04/12 13:36
→ waynedd:公務任職員工跟學生的差異.. 04/12 13:32
→ waynedd:但是他帶的是學生..我要直接對行政體系負責..核發的錢必須 04/12 13:39
→ waynedd:自己要如實請領..因為這些錢都是公款..不能有差池.. 04/12 13:40
推 d8888:問題是行政體系對於公款的解釋未必那麼嚴格,有差異... 04/12 13:57
推 waynedd:行政體系中就是這麼嚴格..報多少錢來就核多少錢下去..這還 04/12 17:51
→ waynedd:得要在限額內..不像學校補助學生社團..錢撥下去各社團要怎 04/12 17:55
→ waynedd:麼用也不怎麼管..用剩退不退也有商量..因為撥給學生用的錢 04/12 17:56
→ waynedd:還不就是你們當出繳的錢..但是行政體系就不能亂花..因為那 04/12 17:57
→ waynedd:些維持行政運轉的花費..是別人繳來的錢.. 04/12 17:58
推 d8888:預設「行政體系就是這麼嚴格」就是你無法接受證據的原因 04/12 18:53
→ d8888:客觀的探討方法應該是假設什麼都有可能,然後看證據決定 04/12 18:54
→ d8888:而不是像你說行政「一定」這樣,「一定」不會那樣 04/12 18:54
→ d8888:難怪看到行政機關沒那麼嚴格的證據你會看起來像快要崩潰 04/12 18:55
→ d8888:總之,探討問題不能有任何預設的答案,預設答案就不必討論了 04/12 18:56
推 waynedd:這種嚴格程度就如同..政府有預算發錢給榮民..不會需要榮民 04/13 02:25
→ waynedd:出具支出憑證來實報實銷..這也是行政機關..但可推論公家機 04/13 02:26
→ waynedd:關職員在使用公款也如政府發錢給榮民那樣處理嗎??請領金錢 04/13 02:27
→ waynedd:的人身分不同會有影響..所以若特別費真能如發給榮民那樣.. 04/13 02:29
→ waynedd:預算編列多少就全發下去不問是否因公使用..那就先平反那些 04/13 02:30
→ waynedd:曾因特別費用於自身而判刑的人.. 04/13 02:31
→ waynedd:快崩潰??說真的沒什麼好崩潰..真要能這樣領公款..我樂的很 04/13 02:32
→ waynedd:公家機關職員可以這麼大方的公款變私款..我不會嫌錢多的.. 04/13 02:33
→ waynedd:探討問題要知道類比上的差別..類比錯誤就沒什麼可以說嘴的 04/13 02:35
推 d8888:因為特別費被判刑者,是因為用了假發票 04/13 03:16
推 d8888:齊寶錚是拿了電話、水電那些收據去請需要發票的特別費 04/13 03:26
→ d8888:拿假發票報帳,絕對違反主管機關使用規則 04/13 03:26
推 waynedd:原始憑證(領據、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侯檢起訴書 04/13 10:06
→ waynedd:如果齊寶錚拿繳納自家電話水費算假發票..那馬出具領據金額 04/13 10:08
→ waynedd:中有將特別費納入自己的口袋..不也是假領據??因為發票領據 04/13 10:09
→ waynedd:可都屬於原始憑證..不過你還是沒搞懂特別費的請領..特別費 04/13 10:10
→ waynedd:本來就該以發票收據請領..除非拿不到發票收據才能出具領據 04/13 10:12
→ waynedd:作彈性處理..只是這彈性處理不能超過特別費的半數.. 04/13 10:13
→ waynedd:此外齊寶錚判決書中也揭露出.會計室及相關部門都知道"首長 04/13 10:15
→ waynedd:私人開支以公款或特別費支付,於法無據不得核銷".所以首長 04/13 10:23
→ waynedd:私人開支的"損失"都不能用特別費"補貼"..更何況納入首長的 04/13 10:24
→ waynedd:私人口袋還報成個人所得..所以還真想知道是誰跟馬英九說可 04/13 10:25
→ waynedd:以安心放入私人口袋當作私款據為個人所得沒關係?? 04/13 10:28
我簡單的說:
第一點:
用發票核銷的部份,和沒有用發票核銷的部份固然都是特別費
但主管機關對其審查的標準未必相同
並非你毫不研究就逕行認定其相同
一部份可以放口袋,不代表另一部份也可以,反之亦然
第二點:
一樣都是「憑證」,一樣都是「形式審查」
發票和領據的標準是完全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首長有簽名寫金額,就算是符合法律形式的領據
而發票的形式一定要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
主管機關說:「發票要看起來有用在招待的」,那水電費發票當然不合法
你對領據的說法,叫做實質審查,不叫形式審查
請自行Google兩者的不同
第三點:
根據「法律明確性」的要求
非牴觸明文法律者,皆推定為合法
違反法律的精神,不必然違反法律
舉例:刑法為了保護國民避免毒品危害,授權主管機關設定某些藥物為毒品
但倘若有人硬是找到還沒被主管機關列為毒品的藥物
雖然吸食該藥物對人的影響其實同於吸食被管制的毒品
該吸食行為還是不違法的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4.5 (04/13 18:14)
推 RIFF:"道德情感"一說真是大開毛塞.... 敝人在此呼籲: 04/13 23:08
→ RIFF:請認清 "道德標準 和 合不合法 是兩回事" 04/13 23:09
→ RIFF:請不要用道德標準來要求 馬.扁.扁嫂 04/13 23:09
→ RIFF:可以合法(或合乎慣例)放在口袋的公款 為什麼不拿呢? 04/13 23:10
→ RIFF:每個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 凡民/政治人物 都一樣 04/13 23:12
→ RIFF:勿有 神格化的幻想 04/13 23:13
推 d8888:我不否定道德情感,我只是主張道德、法律兩者要分清楚 04/13 23:16
→ d8888:道德為高標準,法律為低標準,用道德監督政治人物我覺得OK 04/13 23:16
推 RIFF:若是 馬 "幾乎每次都足額領取":那就有極大嫌疑是"公款納為私" 04/13 23:16
→ RIFF:但即便如此 還是符合慣例 未必違法 只能說道德上有瑕疵 04/13 23:18
→ RIFF:這個慣例 普遍的存在於民間企業 地方首長如此不足為奇 04/13 23:19
推 RIFF:道德高低認定是很主觀的 04/13 23:22
推 d8888:看要用什麼標準評論馬,倘若要用「神佛」標準馬可能不合格 04/13 23:22
→ d8888:但用「清廉」標準應該合格,我每次便當費都領足 04/13 23:23
→ d8888:學校也不會認為我是個貪財的人啊XDrz 04/13 23:24
→ RIFF:板友要認定"馬的道德 高於/相當於 扁.王世堅.廖福本"都合理 04/13 23:23
→ RIFF:無謂爭論道德誰高誰低 04/13 23:24
→ RIFF:回D8兄:但是如果您堅持您沒吃那麼多.只領實額.不領足額 04/13 23:25
推 d8888:以道德來說,馬英九應該說是至少 = 一般人的 04/13 23:27
→ d8888:這在當今政壇非常少見XD 04/13 23:27
→ RIFF:那就顯出您的道德高尚了..事實上就有官員 嚴守特別費實報實銷 04/13 23:27
→ d8888:有啊,那些官員道德就比馬更高一層了,嚴格而論是如此 04/13 23:29
→ d8888:但也不能忘記大家把社會慣習視為理所當然,沒想那麼多的可能 04/13 23:29
→ d8888:特別費案件爆發以前,我從來沒懷疑過領便當費有任何不道德XD 04/13 23:29
推 RIFF:回D8兄:馬 對 特別費的性質 應是很了解. 因為他是法律專長 04/13 23:38
→ RIFF:他很了解這是法律的黑暗地帶 就像早年我門都知道:騎機車 04/13 23:41
→ RIFF:不帶安全帽是違反行車規定的 可是警察沒在抓 所以可以違反 04/13 23:42
推 RIFF:但是也有可能:馬 日理萬機 根本沒看過特別費的規定 也沒注意 04/13 23:45
→ RIFF:自己的帳戶薪資收入 為何多出一些款項 04/13 23:46
推 d8888:馬未必有注意到這是黑暗地帶,慣例久了會產生法之確信 04/14 00:03
→ d8888:特別費案爆發前我從來沒想過便當吃80報100可能不道德 04/14 00:04
推 RIFF:我們不是馬.無從判定馬的法律素養好不好 他是: 04/14 00:37
→ RIFF:1.知道這是 政壇/社會 惡習 所以隨波逐流 04/14 00:41
→ RIFF:2.法律素養差 沒發現這種 公款納私 的漏洞 04/14 00:42
→ RIFF:3.完全沒注意規定.交付行政會計人員決定. 會計叫他簽收他就簽 04/14 00:43
推 RIFF:補充一下:2是指 馬 看過規定 但不認為有 違法之虞或不妥處 04/14 00:52
→ RIFF:至於那些 堅持實報實銷的官員 是真正的清流.可惜不出來選總統 04/14 00:53
推 RIFF:以往 很多人知道 騎機車不戴安全帽 違反規定.. 04/14 01:07
→ RIFF:這是 明知故犯/習以為常 陷入這種習性陷阱很常見 04/14 01:09
→ RIFF:隨著社會進步 習慣可以矯正(現在大家都習慣戴安全帽) 04/14 01:10
→ RIFF:特別費一案 也是相同道理 不必太苛責或大驚小怪 04/14 01:12
→ RIFF:馬 的支持者不必急著為馬開脫 反對者也不必冷嘲熱諷 04/14 01:14
→ RIFF:更不要陷入 政治對立操作 的陷阱中 04/14 01:16
推 RIFF:很多人都曾經騎機車沒戴安全帽 如果知道 有機會將 04/14 01:29
→ RIFF:公款私納.而不受法律制裁 並且周遭人都這麼作的話 04/14 01:34
→ RIFF:我也很難抗拒誘惑. 我門都很難做到的事情 為什麼要拿來要求 04/14 01:35
→ RIFF:政治人物呢? 即便現在特別費事情鬧大.民間企業現在還是沒有 04/14 01:36
→ RIFF:規範/調查/改善 所屬的特別費運用情形吧 04/14 01:37
推 RIFF:藍營不要把馬 看得太高.捧的太高 否則他無法坦然的承認 04/14 01:45
→ RIFF:他犯了一個思惟惰性的錯誤 04/14 01:48
→ RIFF:綠營也不必一直施壓 這只會造成對立和亂象 04/14 01:49
→ RIFF:雙方心平氣和的探討制度的疏漏 和 錯誤背後的心理基礎 04/14 01:50
→ RIFF:這樣社會才會進步 04/14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