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看板KMT
標題Re: 法務部重申:特別費屬實質補貼
時間Thu Apr 26 20:25:41 2007
※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R大,關於行政裁量權的部份我這麼說好了
: 為甚麼行政裁量權要形成獨占不能由法官推翻?
: 法官對於不為法承認的東西,判定為非法
: 法官對於為法所承認的東西,判定為合法
: 倘若某主管機關依據母法授權之行政裁量權
: 在未逾越立法目的的情形下做出決定
: 那麼根據授權的母法,該行政決定應該為法所承認
: (不然還「授權」個屁XD)
: 假如法官推翻了這個行政決定
: 等於宣告這行政決定不為法所承認
: 但根據母法,該行政決定應該是要受到承認的
: 結果是判決(行政決定不為法承認)違反法律(決定應該為法所承認)
: 造成違法判決
恕刪,大家知道在講什麼就好,也不用引太多文
另外合併您另外一篇文以及部分小貓熊兄的意見一起回應
由你前面舉毒品的例子說明所謂『行政裁量』
我想我知道你我的認知差異在哪了
你把『空白刑法/空白構成要件』跟授權命令、行政裁量的觀念搞在一起了
怪不得我們怎講怎對不起來
先說行政裁量,我覺得我念到的『行政裁量』跟你講的不大一樣
我念到的行政『裁量』是指:
『行政機關對於具體的行政事件,根據法令規定在各種可以選擇的效果中,
根據具個案狀況進行判斷選擇一種法律效果,而使之對人民產生效力。』
亦即,通常這名詞會用在『形成行政處分』的過程當中
這是針對現有具體存在的『法令』去選擇不同的行政效果才叫裁量
換言之,先有法令才有裁量可言
您提到『根據法律授權形成法令去規定施行細節事項』的動作,
在我看來不該用『行政裁量』這四個字來形容
而比較像是在講制訂行政命令的過程
更何況,裁量也不能裁量出法律規定/法律授權的範圍,
這應該是公法101等級的觀念
喔當然,你說授權命令也會構成法律的一部,法官該考量
但這裡牽涉到的問題『並不是』行政命令的問題
跟馬英九在法庭裡要顧的無關
為什麼?
因為這裡牽涉到的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問題
馬英九是因為這條法條被起訴的,要針對這條法條的構成要件去防禦
你有辦法讓法官形成你不該當該構成要件的心證,你就無罪
反之就有罪
在這種狀況下,
行政機關的任何意見在法庭裡面要可以是你陳述的那種效果
必須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意見在這個犯罪構成要件中有意義』才行
這跟獨佔不獨佔沒關係
即便不是獨佔,『多少有個科學觀念可循』的東西,
有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說了算』那也可以
ex如果槍砲法明文規定『殺傷力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那法官在適用槍砲法時就不會是現在的樣子
而是必須依照警察的殺傷力標準作判決
這就是我前面講的『空白構成要件』的觀念
(p.s 作為一個玩具槍的玩家我很希望槍砲法作這樣的規定)
換句話說,所謂空白構成要件者,
必須是法律裡面規定:
『a犯罪條文裡的b構成要件由c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
那法官在適用該法條審案時才『必須』去考量這個公告跟公告出來的東西
因為是『法律規定這部分的構成要件由主管機關公告去定義』
那麼依法審判的法官當然要去看看行政機關講了啥
那麼,馬英九被起訴的依據法條中有這種『空白構成要件』規定,
有這種授權主管機關去定義構成要件內容的明文嗎?
『沒有』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裡有這種規定,但是貪污治罪條例這條罪裡面沒有
刑法本法公務員圖利罪也沒有規定『啥叫做圖利按照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的文字
亦即:貪污治罪條例裡面這個『詐取財物』的行為樣態跟認定標準
就跟我提到的槍砲法上『具有殺傷力』,刑法185之3『不能安全駕駛』一樣
法律規定了這個『要件』但自己沒規定定義
也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對這個要件作定義
所以一切就回歸到司法體系自己按自己認知認定,
而不是法務部等行政部門的講法算數
(如果不是立法瑕疵的話,就是立法者有意給司法者個案裁量權限
認為是立法瑕疵的話那請洽立法院…………………………………)
那法官當然不是全知全能的神,
面對具體事件一定要審酌行政機關的意見跟問他們的內部規定
但也就是『審酌』而已,馬英九也必然會提出這些東西讓法官審酌
問題是:馬英九講完這個卻又開始唱主觀犯意問題
還到處講說他認定特別費是私款,是被檢察官lead才說那是公款
…………老大,這時候你講的『人民觀感』又就出來了
那叫做特別費不叫做薪水,你覺得大家都會信服這個『私款』說嗎?
當時聯合報某文就這樣講:
『用這樣的方法去辯護,即便證明你沒有貪污也是貪財,
至少是證明你並不是那麼的高尚,一筆不叫薪水的錢你居然不知道避嫌』
你說是針對首長那些鳥花費的實質補貼嘛…
那就有用一毛補一毛,花太多那你家的事,這也是特別費制度的本意
結果你沒用完報全額,還到處說你主觀上認定那是『私款』
敢問:『人民觀感』是怎樣?
別人我不知道,我看他這樣講我是很不以為然的
我們公司對我們這種常跑外面的法務也有補貼
在電話費跟油資上面也是類似特別費,有上限的規定然後上限以內實報實銷
小弟我向來就不報電話費那一筆,
因為我根本沒辦法確定那一個月的錢我有多少是在打公務電話
神經病才去打一通電話在那邊算秒數,所以報了我良心不安
油資我也會去算公務行程的里程數看要報幾張加油發票
別的同事笑我是白癡,
那我也只好笑笑,繼續堅持『作為一個法律人的小小良心』
如果馬英九搞半天他的『潔癖自持』居然沒有我這種小小鄉民的水準
……………………我會很失望
馬英九如果自認他是一切按照上級機關規定行事於心無愧完全沒有問題
那就繼續按照您講的方式辯護得了,或者據此乾脆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說我是按照上級公務員的指示行事,既不該當構成要件也不具違法性
這比單純的『認定是私款沒有犯意』說都有力太多,變數也少的多,
至少不會落的前後說法不一致
結果馬幫先到處以『上級如是說』這個理由幫自己辯護,
上了法庭卻又改去講說你認定那是私款所以沒有詐取公款的犯意
很大可能是先前的辯護方式他們研究一下說服力不夠,就改變辯護策略
(根據起訴書的內容,很可能是這樣,也就是另一位網友說的打安全牌)
問題是:作為一個刑事被告在法庭上防禦這樣當然是無可厚非,說謊都可以
但d兄不也說要訴諸法律以外的一般民意嗎?
那顯然說法就不能只顧法庭上的攻防
結果馬英九這樣一改說法
先不要說你馬英九前後說法的不一致就已經落人話柄
最少聯合報那篇文我是看的心有戚戚焉,也證明跟我一樣想法的不乏其人
我看連法庭外的民意馬英九都失了分
我這人還算基本偏藍,
所以對馬英九只是寒心而已,不會改去投民進黨,其他人呢?
光『不以為然到不去投票』對國民黨對馬英九就是傷害,
萬一改投民進黨…….?
要我才不要因為一個馬英九冒著國民黨2008無法勝選的風險
我從頭到尾都在強調這一點
我不知道為啥國民黨眾一定要死抓著馬英九不放
他擊敗民進黨,選戰全勝那是在特別費案之前的事,不是現在可以說嘴的理由
民主政治當然不會禁止你推出形像派候選人來吸選票
但現在就是這位形像派候選人的形像被抹了灰
國民黨2008要競選,想必競選主題就是『終結民進黨這八年的貪污腐敗』
結果你推出來的候選人自己有案在身,至少確定『小馬也不是那麼明察秋毫的潔癖』
那在貪腐的道德訴求方面就落到跟民進黨一樣的水準,最起碼優勢變少
那敢問小馬必勝的信心基礎在哪裡?
簡言之,要用上面我講那個競選主題競選(看來國民黨也只會搞這種主題)
最好推出來的候選人就不要有跟貪腐有關的把柄可以給人家用
那麼,馬英九就是有把柄給人抓,所以我才根本認為他該暫時退選
您說人民心中自然有一把尺,
問題是那把尺不見得都跟你或國民黨的刻度一樣
我的就跟您不一樣,而至少那位聯合報文章的作者也跟您不一樣
還有多少不一樣?會不會不一樣到不願意支持馬英九的程度?
我不知道也無法評估,
我敢說國民黨那些『腦袋打鐵綁死結埋火星』的高層不會比我知道更多
所以如果我是2004年3/19的連戰,我會跟中選會講選舉延期至少一週
如果我是現在的國民黨操盤者,我會要馬英九下野等候司法結果出現再說
就因為『我不知道』所謂人民心中那把尺長什麼樣子
所以我選擇風險最小的方式
不然票一旦投完不如意,
在凱達格蘭大道開夜市堵類似小弟這種要去高點補習學生的路也不會改變什麼
總之我不知道國民黨操盤者現在是憑了什麼對所謂『人民觀感』那麼有信心
有信心到可以斷定馬英九即便一審被判有罪也還是可以吸引足夠選票而當選
或者我就問您好了,您的信心哪裡來?
尤其在您已經看到我這種泛藍人士想法的時候?
這跟戰鬥力一點也沒關係
師出無名或『名有瑕疵』的戰鬥,美軍在越戰的表現就可見一二
有戰鬥力也要有Good Call才打的有力
現在國民黨死抱馬英九以及馬英九的行為的動作
絕對不是構成Good Call的好方法
至於馬英九沒選2008年2012能不能再出來
well,事實上我不關心,那只是『馬英九一個人』的問題而已
你的光環夠亮2012年也還是會是你出來,
光環不夠亮那就請怪自己幹嘛2007年要出包導致不能選2008年
如果國民黨是那麼的在意2008年勝選,以『解臺灣民眾於倒懸』的話
為何一定要執著於一個因為有案在身所以很可能對勝選造成阻礙的馬英九?
或者問的更不客氣一點:
既然如mega兄所說,人家選馬英九不是因為馬本人而是希望民進黨下台
那泛藍只要不是拱劉文雄那種『喀阿』出來,
也不要倒行逆施的把連戰連敗,浪費我兩次回鄉投票車錢的某兩老拱出來,
拱別人有何差別?拱吳伯雄你就不能打上面那個競選主題嗎?
什麼?只有馬英九才有機會扳倒民進黨?
Well,我前面整篇就是在說,我對國民黨這種信心『還真的一點信心都沒有』
我也不知道您的信心,或者mega兄的信心是哪裡來
我關心的是2008國民黨贏民進黨滾蛋
我關心的是國民黨是不是比民進黨更好的政黨
我關心的是國民黨能不能是比民進黨更清廉自持的執政者
以上目標需要的不只是馬英九一人,也不可能只靠馬英九一人
馬英九的存在如果可以有助達到上面的目標,很好
但如果不行,馬出了包,有害以上三個目標的達成
我就一點都不關心馬英九個人未來要去賣雞排還是幹嘛,總之先下野再說
我也絕對不會為了馬英九這個人去修正我黨裡提名的排黑條款降我的格
清官比貪官更奸是心計上的奸,不是叫你去跟貪官稱兄道弟作一樣的事
所以國民黨跟馬英九的作為讓我失望
國民黨如果要賭這些失望的人還是都會跟我家老一輩一樣堅決投國民黨一票的話,
我只能說祝國民黨好運~~~
: 但規定和法律的東西,有究極的解釋權
: 比如大法官講的東西,法官能認為他講的不好加以推翻嗎?
: 不行嘛,因為憲法和法律以經授權大法官有專屬的究極解釋權了
^^^^^^^^^
大法官解釋『憲法』,大法官解釋『視同憲法』
憲法高於法律,法官依照法律審案
……………法務部的任何解釋可以有這個效用嗎?
舉例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下類比的基礎喔!
不是一句獨佔解釋就可以到處套用連效果都通用的
即便不獨佔,
只要法律規定法官要看某行政機關怎麼講,
那法官也一樣不能推翻該行政機關的決定
但問題是現在的問題不是這種狀況
貪污治罪條例並沒有講: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應視主管機關對該財物之使用規定判斷』
事實上也不可能這樣規定
蓋叫做『詐取』者,就已經隱含『不按規定取之』
『使發錢者陷於錯誤而給錢』的意義也
侯寬仁用這條起訴就是認定了馬英九不照規定請領特別費,
使發錢者陷於錯誤而取得財物
所以才叫做『詐取』,用詐術而取之
馬英九當然可以針對侯檢作的認定去提出資料反擊
不管是客觀還是主觀,也可以用法務部的解釋當作證據說以前的慣例真的是這樣
但如前所述那也就只是馬英九一方的反擊說法而已
法官沒有一定要採信的必要
法官大可以研究一下所謂行政慣例之後,還是認定馬英九係屬『詐取』
你也只有上訴解決
: 而行政裁量權也有這個味道
: 除非行政決定超越法律授權範圍
: 不然根據法律,這個圈圈內是我行政機關的自由,你法官管不著
: 還有權力分立的議題,我對R大你的說法也有意見
: 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是獨立於「人」「法律外」的干擾
: 而非完全不受任何規定的限制
: 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做出決定的,叫國王,不叫法官
在審案這方面,法官本來就是王,不然他是什麼?
只是要『依據法律獨立思考』的王
如果法律有跟他講一定要根據行政機關的認定作認定,
ex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有『空白構成要件』的規定
那他就要照作
現在的問題是貪污治罪條例沒這樣講
嫌這個法立的不好嗎?請洽居國會多數的藍軍立法委員
而不是在法庭外面喊馬英九加油……然後讓我在北院裡面半天出不來
這不是一個國會多數黨該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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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tackton:你不知道為什麼kmt黨部這麼有信心?告訴你,答案是內部民 04/26 20:32
→ stackton:調跟基層樁腳等反應。在此簡單回復您的疑惑,希望r大死的 04/26 20:33
→ stackton:瞑目。謝謝! 04/26 20:35
推 kil1ua:馬英九的道德標準是高的 就好像金美零最愛台灣一樣! 04/26 20:35
→ stackton:別以為馬主席跟kmt的團隊做這些宣示之前都沒有研究過利弊 04/26 20:36
推 stackton:政治是很現實的東西,做a行動會損失百分之一人民的支持, 04/26 20:45
→ stackton:做b行動會失去百分之五人民的支持,a和b之間又非選一個不 04/26 20:46
→ stackton:可時,政治人物選擇哪一個是很清楚的。只能怪r大你命不好 04/26 20:47
→ stackton:自己剛好落在百分之一的那一方而已 04/26 20:48
→ roxinnccu:希望你們的民調比2004跟去年高雄市長選舉準一點 04/26 21:17
推 stackton:老大,不關我的事,我又不是kmt的人,我只是八卦聽的多而 04/26 21:20
推 mutsutakato:推好文 s大 你真的相信kmt的內部民調啊!? 04/26 21:19
→ stackton:已,所以不是「我們」的民調。謝謝 04/26 21:21
→ stackton:不是我相不相信的問題,是那些選舉組織的主事者相不相信 04/26 21:22
推 stackton:至於他們民調到底技術好不好,別問我,我的本行跟r大一樣 04/26 21:24
→ stackton:都是那種開完庭被堵在法院門口出不來的人,不是搞民調的 04/26 21:25
推 mutsutakato:他們相信最好!支持馬參選總統"向人民證明我的清白" XD 04/26 21:31
推 roxinnccu:樓上,馬這樣宣布參選時我差點氣的把手上的416砸了... 04/26 21:42
→ roxinnccu:不過終究是忍住了,一把兩三萬的東西咧.... 04/26 21:43
→ stackton:請問r大,416是什麼東西啊? 04/26 21:43
→ roxinnccu:很貴的玩具槍...... 04/26 21:54
→ viery:現在法務部說要統一見解 並且檢察官要以這個見解來辦案 04/26 22:34
→ viery:那如果到時統一見解結果認定不用單據的一半是實質補貼 那馬 04/26 22:35
→ viery:的案子依然是個案? 04/26 22:36
推 roxinnccu:看法官囉?這對馬英九的『犯意說』辯護會有點用處 04/26 22:37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59.111 (04/26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