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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rajicek (回憶比真實精彩)》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 作者: krajicek (回憶比真實精彩)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討論] 舊選罷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二款討論 : 時間: Fri Nov 16 16:46:04 2007 : 因為立法院才剛剛修正通過新版的選罷法,故將此判決適用的法條稱為舊選罷法。 : (不過條文是差不多的,只是將103條移到120條) : 第二款: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 基本上今天的判決是依法條構成要件的限縮解釋。也就是說所例示的方法,還必須 : 要達成有妨礙他人競選、自由投票行使或執行職務,才算符合要件。 問我的話,我會認為這不是限不限縮解釋的問題 而是『本來就應該這樣解釋』的問題 雖然現在講有點馬後砲, 不過一審出來時我就覺得一審法官的見解有點怪怪的 果不其然到二審就被抓了 我當時的想法很簡單: 首先那個『其他方法』,以這種例示後面加上概括規定的規定法 文句邏輯上那個概括規定本應跟前面的例示規定有相近的性質 亦即,所謂其他非法方法應該最少要有一定的強暴跟脅迫性 再者,撇開上面有點模糊的文句邏輯不談 就如同原po所言,該款後段清清楚楚的規定了本條要防止的行為態樣 是那些『妨礙他人競選、自由投票行使或執行職務』的行為 這個文義清清楚楚,連探討法條文句邏輯都不用 那陳菊的行為符合以上兩個哪一個要件?一個都沒有 既沒有強暴脅迫(那個高雄選民有感覺到被陳菊使用不法腕力剝奪了意思自由?) 開開記者會抹黑對方也不會『妨礙他人競選、自由投票行使或執行職務』 你說該行為妨礙黃營競選嘛~~黃營自己都說當時競選時間已過,陳妨礙了誰的競選? 妨礙自由投票行使嗎~~陳菊也沒去綁了誰的手腳 妨礙執行職務那更是談不上了 亦即: 陳菊陣營的作為賤不賤?真他媽的賤,民進黨往往就是這樣賤的令人討厭 但是依法論法,該行為就是不在這個條文要規範的範圍之內 國民黨不爽的話去可以修法 其實,這就就跟違背刑事訴訟程序取證必不必然等於證據使用禁止一樣 所有念刑事訴訟法的人都會跟你講:『不必然』 除了一些明文規定之外,最後終究是會去『權衡』一下 權衡什麼?還不就權衡『真實發現跟人權保障』 如果不是違背了刑訴保證程序當事人權利的根本原則 那違背程序取證還真不一定等於證據使用禁止 那在選罷法這個條文規定裡面的意思也是一樣 法文就是要某行為,即便是違法行為, 有『妨礙他人競選、自由投票行使或執行職務』的情事 那種行為才是本條文要規範的對象 亦即本法條要防範的是『選舉意思自由以及選舉事務活動的純正性』 沒破壞到這些就不是法條要管的 而且在這裡法條文義清清楚楚,還不用去權衡什麼玩意的 藍營如果覺得這是個法律漏洞,會被賤賤的對手利用 很好,國會多數在你手裡,請去修法,把這種賤招明文等於當選無效 問題是我覺得這樣一來國民黨會作法自斃,二來會給人家因人設事的印象而已 政治上聰不聰明就很難講了 以上是法律面的觀點,現在改從政治面出發 老實說:如果不是有重大明顯的瑕疵的話 我真的不支持對選舉這種『人民政治權力行使』的東西介入太多的法律干涉 框架性,避免重大影響選舉公平性事件的立法當然不可免 但是像選舉打輸,找個事件就去告當選無效的搞法,我覺得是蠻笨的 (更不要提去開夜市那種蠢蛋作為) 以本案為例, 你黃俊英有本事就告陳菊陣營誹謗成立,刑事告不成告民事也行 總之不要在『選舉本身』上面唧唧歪歪 更根本的, 國民黨也不要老是把敗選歸咎在對手的奧步,或某個單一事件上面 你的支持群眾如果對你的支持夠強烈, 對手選前一天當場被野狗咬死在路上也不會得到太多的同情票 反之,則當然容易受影響 更何況如果聰明的話, 即便你真的覺得選民容易受奧步影響你也不要講出來 即便是真的受影響了,你一講出來就等於揭人家的短, 人家惱羞成怒還真就更不想選你了 如果你的話傳到『自以為不受這種事件影響』的人耳中 人家對你更只會有三個字的評價:『輸不起』 更難聽一點的:『不會開船嫌溪歪』 簡單講:民主國家的政治人物不應該對人民的政治意見表達做出太多的評價 你當然可以對人民的政治意見作回應,嘗試解釋或說服人民,這是民主政治的本質 但是『你不要去對人民的言論作評價』 沒有大條的事情的話,用司法途徑去試圖干涉那更是很笨的行為 一句『謝謝指教』,雖簡單但卻是最正確的態度 相對於對手的賤,終有一天你自己的形象會遠遠勝過對手 有在看F1賽車的版友不妨想一下 如果今年的車手冠軍是因為麥拉崙車隊對於對手的燃油違規事件上訴成功而決定的話 那會是個啥場景? 別的不說,至少F1的某大老已經放話如果真發生這種事他要退休抗議了 連因為這件事情可能得利的那位麥拉崙車手都明講,他寧可在賽道上贏得冠軍 我想,在民主國家搞選舉意思也是一樣 : 以本件來說,該場記者會對黃俊英的名譽即使有傷害,但是並沒有讓選民的投票行 : 為有被妨礙(就是選民投票與否還是操縱在選民自己的手上,至於你的投票判斷力 : 則不在103條規範的範疇)。 : 舉例:A拿槍押著B去投票給C候選人;或是恐嚇B不准去投票給D候選人。這種情況下 : 才是符合妨礙自由投票行使。 : --------------------------------------------------------------------------- : 如果以條文解釋來看,這個判決其實不能說他有錯,因為就法條解釋確實如此,不符 : 構成要件者就沒有適用法條的餘地。 : 依現行法律如果要解套,除非你告對方刑事罪,讓對方去坐牢,才能依法停職。 : 另外我想講:1993年蘇貞昌和伍澤元的屏東縣長選舉,伍澤元用抹黑的方法詆毀蘇貞 : 昌(這是經判決確定的),但是並沒有影響伍澤元當選的事實。當時有沒有告當選無 : 效我不清楚,但如果照這個判決來看,即使告了也應該不會成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64.42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64.42 (11/16 20:29)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64.42 (11/16 20:35)
Wilsly:原來選輸是自蠢就對了,黃俊英何其無辜,要承受這種事? 11/17 03:44
Wilsly:55波的選戰,誰能保證一定穩固自己的選情,如果能... 11/17 03:45
Wilsly:那還些要選嗎?...基本上..您所講的我能了解...但換做是你 11/17 03:46
Wilsly:判決結果出爐..再怪說在野為何不立法、修法,何用? 11/17 03:49
Wilsly:於事有補嗎?...法治社會,不外乎法理情... 11/17 03:50
Wilsly:這樣的結果..對於這個社會價值的扭曲,情何以堪.... 11/17 03:51
Wilsly:法,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果然沒錯,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11/17 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