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ygen:又再一次證明了陳水扁只為己利,不為眾利 12/23 19:44
※ 引述《wishrain (I am Whoi AM)》之銘言:
: 一、國民黨是國會多數,就錯了第一件事
: 沒能讓「監委同意權」通過,使得沒有監委可以彈劾總統。因此使得許
: 多民眾質疑 倒扁的正當性,因為提治不是完全走不通,而是自我放棄。
這一段不無爭議
讓總統提名的監委在總統在職期間調查總統?
不妨參考一下陳立委當年提的釋憲案
提案人成為當事人,雙重標準莫過於此
"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
所當然應有之權力,毋待憲法明文"
這段話竟出自陳水扁之口???
出自何典呢?
答案在大法官會議解釋聲請書中
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第325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3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十三人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副本收受者:立法院秘書處
主 旨:
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三人,為依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
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
法權。」又依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立法權之主要內容,可大別為:法律修訂、預算議決、行
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立法院為確保立法權之妥適行使,不負憲
法所託,於行使各該固有職權時,是否當然享有必要之調查權力
,尚有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聲請解釋。
說 明:
...
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一、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然應有之權力,毋待憲
法明文:基於民主憲政法治政治之要求,國家一切權力之發動
,均須受法律之拘束,行政尤見其然。法治政治之前提在於
權力分立,因此,如何確保國會得適切行使其立法權能,與
藉由預算議決、彈劾、質詢等方式發揮其行政監督之權能,
向為民主國家為貫徹法治政治、保障人權所不遺餘力者。國
會調查權因具有:資訊蒐集、博採諏咨、輔助立法、監督行
政及滿足國民「知之權利」等機能,尤被視作國會制度潛在
之權力或天賦之權力,為輔助國會職權之行使所不可或缺。
職是之故,世界主要民主國家,縱令憲法未設明文規定,在
解釋上亦莫不認為:國會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
然應有之權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雖然最後大法官只願給予有限度調查權
倒想問一下陳水扁
既然罷免案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
就罷免這項職權對總統進行必要調查
符不符合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多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
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
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更何況總統地位超然於監察院之上
監察院調查其他同樣院級單位
壓力絕對沒有總統長官來的大
如果當年阿扁對監察院專有調查權都不信任
又如何期待監察院會調查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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