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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shrain (I am Whoi AM)》之銘言: : 一、國民黨是國會多數,就錯了第一件事 : 沒能讓「監委同意權」通過,使得沒有監委可以彈劾總統。因此使得許 : 多民眾質疑 倒扁的正當性,因為提治不是完全走不通,而是自我放棄。 這一段不無爭議 讓總統提名的監委在總統在職期間調查總統? 不妨參考一下陳立委當年提的釋憲案 提案人成為當事人,雙重標準莫過於此 "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 所當然應有之權力,毋待憲法明文" 這段話竟出自陳水扁之口??? 出自何典呢? 答案在大法官會議解釋聲請書中 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第325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3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十三人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副本收受者:立法院秘書處 主 旨: 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三人,為依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 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 法權。」又依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立法權之主要內容,可大別為:法律修訂、預算議決、行 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立法院為確保立法權之妥適行使,不負憲 法所託,於行使各該固有職權時,是否當然享有必要之調查權力 ,尚有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聲請解釋。 說 明: ... 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一、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然應有之權力,毋待憲 法明文:基於民主憲政法治政治之要求,國家一切權力之發動 ,均須受法律之拘束,行政尤見其然。法治政治之前提在於 權力分立,因此,如何確保國會得適切行使其立法權能,與 藉由預算議決、彈劾、質詢等方式發揮其行政監督之權能, 向為民主國家為貫徹法治政治、保障人權所不遺餘力者。國 會調查權因具有:資訊蒐集、博採諏咨、輔助立法、監督行 政及滿足國民「知之權利」等機能,尤被視作國會制度潛在 之權力或天賦之權力,為輔助國會職權之行使所不可或缺。 職是之故,世界主要民主國家,縱令憲法未設明文規定,在 解釋上亦莫不認為:國會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 然應有之權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雖然最後大法官只願給予有限度調查權 倒想問一下陳水扁 既然罷免案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 就罷免這項職權對總統進行必要調查 符不符合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多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 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 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更何況總統地位超然於監察院之上 監察院調查其他同樣院級單位 壓力絕對沒有總統長官來的大 如果當年阿扁對監察院專有調查權都不信任 又如何期待監察院會調查總統??? --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hygen:又再一次證明了陳水扁只為己利,不為眾利 12/23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