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nli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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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壹週刊:張俊雄兒子疑特權超貸6千萬!
時間Wed Apr 9 18:54:22 2008
: 推 q1234:請二樓拿出馬英九沒有收六千萬的證據. 謝謝. 04/09 16:40
為保障社會中所有個人的人格與自由,避免無辜者遭羅織罪名,
任何人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即應判決無罪。
法律上一定是先假定被告無罪,然後提出證據證明他有罪
法官才能判他有罪,而不是叫被告自己去找他沒有罪的證據
就算你 "覺得" 他一定有犯法,法官也不會判他有罪
先不論這篇新聞真實性如何, 這是很基本法律常識, 不一定要學法的人才懂
想來打嘴砲, 筆戰卻基本常識都搞不懂, 先去練練再回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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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名 義 老 爸 在 你 後 面 , 他 非 常 火
Your Papa is behind you, he's fur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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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8.107.214
※ 編輯: xanlich 來自: 140.118.107.214 (04/09 18:56)
推 Yashiva:去跟李慶華說吧 莫名其妙 04/09 19:25
→ xanlich:樓上的,你的文章版主在問你放砲證據在哪!???快回家找吧!! 04/09 19:55
→ xanlich:還有,李慶華的確是提出"他有罪"的證據,而不是叫他拿出"請 04/09 19:58
→ xanlich:拿出你無罪"的證據,邏輯都搞反了還敢來嘴砲!? 04/09 19:58
→ xanlich:照你的文章論點,如果馬英九有貪,所以張俊雄也可貪?想戰~! 04/09 19:59
→ xanlich:練一練再回來! 04/09 20:01
推 dannyxx:喔,都冷靜,別戰起來^^ 04/09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