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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關馬英九先生等案判決新聞稿 http://tinyurl.com/5bztwh http://tps.judicial.gov.tw/最高法院有關馬英九先生等案判決新聞稿.doc 最高法院有關馬英九先生等案判決參考資料 一、 馬英九先生、余文先生因首長特別費被訴貪污等罪嫌一案,分別經台灣高等 法院判決認馬英九先生應為無罪(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及余文先生應為部分有罪 (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部分無罪,檢察官對被告二人上訴,余文先生也 上訴,於民國97年1月30日卷移最高法院,經正常分案程序,最高法院承辦的審判庭 在今天(97年4月24 日)審結,判決駁回檢察官與余文先生的上訴。 二、 首先要說明的是,最高法院所掌理之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在審判第二審 判決是否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不涉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問題。 三、 關於馬英九先生部分 (一)、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 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且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全數 「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因認馬英九先生並無貪污、背信犯行。 已詳述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上揭論斷,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最高法院判 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最主要理由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以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空泛 指摘原判決得出無罪結論係屬違法,並沒有就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無貪污、背信 犯行等事實,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依據卷內訴訟資料 予以具體表明,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規定,檢察官之上訴自不合法。 (二)、馬英九先生既無檢察官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背信等犯行,則原判決關於首長 特別費之理由論斷,雖有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之違誤或瑕疵,但因不足以推翻原 判決所為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認定,對判決結 果不生任何影響,故檢察官有關特別費之上訴指摘,亦不合法。 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 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 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 、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 得於違反上開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原判決雖誤認 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 貼」云云,但與原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四、 關於余 文先生部分 無論是檢察官或余文先生之上訴,有些是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 摘;有些是未依據卷證資料,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說明,均難認係合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有關余文先生有罪部分之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余文先生之上訴指摘,並不合法。余文先生之上訴既 應為程序上駁回之判決,則其請求本院諭知緩刑,自無從斟酌。 --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shuehan:主旨: 三審認定領據特別費不是薪資 但馬已經全部因公支用 04/24 17:23
shuehan:也就是說 更嚴格的考驗 馬也已經通過了 04/24 17:25
KevinLiou:是因為採納大水庫原則吧? 04/24 17:29
changchunlun:我等那位y大好好地發表法律見解呢 04/24 17:35
changchunlun:當然是水庫原則 金錢無法特定 用帳戶查根本是沒道理 04/24 17:37
changchunlun:又不是打洗錢、販毒官司 你今天跟朋友借錢 有可能還 04/24 17:38
changchunlun:給他原本他借你的那張鈔票嗎?這跟借車是不一樣的 04/24 17:39
changchunlun:那位y大 馬的部分(一)倒數第二行看到了嗎? 貪污? 04/24 17:45
changchunlun:我知道你沒能力談法律 講個金額來看看啊 04/24 17:46
roxinnccu:科,合著最高院是明著打法務部等行政機關對特別費性質的 04/24 17:47
roxinnccu:解釋了,一二審可沒認定什麼,他們只是肯認行政機關的解 04/24 17:48
roxinnccu:釋罷了..... 04/24 17:49
roxinnccu:馬某這一審可以脫身可險的很阿~~一二審被引用判無罪 04/24 17:50
roxinnccu:的主要理由之一居然被最高院打槍~ 04/24 17:51
roxinnccu:我有興趣的是,司法機關可以這樣打行政機關的槍嗎? 04/24 17:51
roxinnccu:的確如一樓所說,最高院的標準是比一二審嚴的多! 04/24 17:53
roxinnccu:如果二審檢察官上訴理由寫的認真一點的話........ 04/24 18:02
changchunlun:最高法院純就犯罪構成要件來討論 根本不必動用到對 04/24 18:02
changchunlun:特別費性質的解釋 二審檢察官完全沒碰犯罪事實的部分 04/24 18:04
changchunlun:二審檢察官寫再認真也沒用 三審是法律審 如果二審法 04/24 18:05
changchunlun:院對主觀客觀構成要件的判斷沒有違背事理邏輯 檢察官 04/24 18:06
changchunlun:再拗也沒用 況且到了二審也沒增加新事實 他能寫什麼 04/24 18:06
changchunlun:出來? 算術有問題嗎? 04/24 18:07
changchunlun:r大完全誤會一二審判決的主要理由 只拿著媒體對特別 04/24 18:08
changchunlun:費性質的關注點 當做是主要理由 其實一二審法院最主 04/24 18:09
changchunlun:要的還是從基本的犯罪事實出發 最高院在新聞稿中也 04/24 18:09
changchunlun:指出來了 險在哪裡?一樓的意思根本不是你說的這樣 04/24 18:09
changchunlun:r大你是想代y大回答嗎?一二審法院做的事實調查可比 04/24 18:12
changchunlun:你說的多得多 這才是檢方敗訴的原因 跟特別費性質是 04/24 18:12
changchunlun:什麼完全無關 請不要繼續積非成是 04/24 18:13
proletariat:如果單就犯罪構成要件討論就足夠 那最高法院何必特別 04/24 18:53
proletariat:指明一二審對特別費性質解釋的問題 再說一二審對特別 04/24 18:54
proletariat:費的性質為何花費不少篇幅論述 會是非主要理由嗎? 04/24 18:55
proletariat:只是最高法院認為撇開特別費性質的部分 仍然不足為有 04/24 18:55
proletariat:罪判決而已 也就是說一二審論證雖有錯但不影響結果 04/24 18:56
roxinnccu:簡單講,所謂犯罪構成要件當然跟特別費性質很有關係 04/24 20:52
roxinnccu:不妨請張兄回憶一下,何謂不法意圖、構成要件故意 04/24 20:53
roxinnccu:意圖,故意的標的是什麼?這跟特別費的性質沒有關係乎 04/24 20:54
roxinnccu:所謂『基本犯罪事實』不就是主客觀構成要件? 04/24 20:55
roxinnccu:二審檢察官上訴時果可以不要寫的那麼空泛,可能還有點븠 04/24 21:14
roxinnccu:機會。不過如p兄所說,三審反正是不管別費性質跟一二審 04/24 21:14
roxinnccu:藉之推出的結果,總之一句『主觀無犯意客觀無犯行』 04/24 21:14
roxinnccu:還根本否定侯寬仁起訴說『馬囧錢沒花完』。的確這樣認定 04/24 21:15
roxinnccu:的話,特別費是啥性質對三審來講是一點關係都沒有沒錯! 04/24 21:15
moondark92:馬英九算是拿到大赦特別費的正當性門票了 04/24 23:07
moondark92:再來就看他想不想,要全面還是只有領據部分... 04/24 23:08
moondark92:當然該要好好評估利弊得失及社會觀感來決定 04/24 23:09
changchunlun:r大簡單地說 一二審法院都認定馬把特別費用公支用完 04/25 03:14
changchunlun:畢 就是這樣 客觀無所得 何來貪污 他們要去談特別費 04/25 03:15
changchunlun:是何性質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而檢方也沒針對法院認定特 04/25 03:15
changchunlun:別費已因公支用完畢這個事實是否違背論理法則上訴 早 04/25 03:16
changchunlun:已註定不可能勝訴 至於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根本無關 04/25 03:17
changchunlun:宏旨 04/25 03:17
changchunlun:除非r大您認為馬根本沒花完而放進自己的口袋 04/25 03:19
changchunlun:至於最高院為何要這樣糾正一二審法院的見解?因為高 04/25 03:21
changchunlun:檢本來就只針對這個特別費性質的部分上訴 理由是要統 04/25 03:22
changchunlun:一法律見解 最高院不同意實質補貼說 也讓大家終於發 04/25 03:23
changchunlun:現一件事 就是侯檢在數字上硬拗 04/25 03:25
shunwang:小偷偷東西 被抓到 東西還回去 就無罪了 台灣新法 04/25 08:58
yipi1357:法官認定馬英九無犯罪意圖所以判無罪 04/25 10:53
yipi1357:代表以後公務人員用公款存到自己帳戶 然後說那是補貼性質 04/25 10:54
yipi1357:降他也可以判無罪~~ 真是新法~~ 04/25 10:54
roxinnccu:樓上對刑法主觀要件的認識幼稚的令人不屑 04/25 11:01
roxinnccu:這一點都不新好不好,不信去看林山田老師的書 04/25 11:01
roxinnccu:還是連林山田你都要順便罵成泛藍?科科 04/25 11:02
welly0923:等...林老師篇綠吧. 04/25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