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angchunlun:那位y大不懂法律 卻要裝懂 邏輯不通 還要裝通 04/26 03:30
存到自己的帳戶不是馬英九自己存的
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 存的
懂嗎..........................................................
你該不會要說 公務員把國庫的錢 存到自己帳戶是違法
※ 引述《yipi1357 ()》之銘言:
: 馬英九領特別費時
: 就算沒花完也會全部領出來
: 存到自己的帳戶
: 最高法院推翻了特別費為實質補貼道理
: 卻說馬英九全部因公支用所以判無罪
: 當了市長就應該知道權力和義務
: 明知道自己有薪水了
: 還把特別費納為自己的薪水
: 然後說沒人跟我說不行
: 原來還有不知者無罪這道理
: 那公務人員拿公款存帳戶
: 他說我不知道阿 沒人告訴我不可以這樣做
: 那他也可以無罪?
: 降如果阿扁拿公務機要費當私款用
: 難道他也可以無罪?
: 因為之前總統也是這樣做阿
: 下面有一篇新聞說明最高法院的說法
: 最高院明示 特別費因公支用 非補貼酬庸
: 裡面說到馬英九套別費全部因公支用 所以無罪
: 那馬英九都有因公支用嗎?
: 我想當了總統之後 什麼事都可以無罪化了
: ==============================================================================
: 檢方起訴書
: (三)公訴人另以特別費與薪資不同,薪資在發給時並未要求公務員每月出具領據,但特
: 別費如果請領人沒有出具領據,各機關之根本不會主動發給,出具領據本身就是一種積極
: 之意思表示行為,即「日後會支出之承諾」,或是「本月從月初至今已有支出之事實」,
: 故被告馬英九在無全額支出之打算(92年12月之前)及無全額支出之事實(93年1月以後
: )下,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屬實施詐術之積極作為。
: (四)被告馬英九臺北市長任內,每月卻固定轉匯20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中國國際商業銀
: 行國外部之帳戶(帳戶往來明細影本附卷參照),匯款數額超過薪資所得約5萬元。再者
: ,其於每年年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係將所有帳戶(含配偶周美青之帳戶)之存款均列
: 入(88年度至94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影本附卷參照)
: ,並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別費,主觀上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之打算,被告馬英九
: 對於上年度未支出之特別費主客觀上均已納為己有。
: 肆、訊據被告馬英九固就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每月以領據領取特別費半數17萬元匯入其帳
: 戶之事直言不爭,惟堅詞否認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
: 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首先,我要說明我對首長特別費的認知。我領取首長特
: 別費16年來,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我個人的津貼,屬於我服
: 務公職報酬的一部分,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
: 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
: 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
: 、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
: ,這樣做叫做「貪汙」。
: 今天的新聞
: 最高院明示 特別費因公支用 非補貼酬庸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25/4/xxv1.html
: 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昨日雖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高院判決無罪定讞,但仍糾正高
: 院不少判決違誤,特別費的性質,著墨特別多,不僅衍生、擴充特別費因公支用的範圍,
: 且明示特別費並非實質補貼或特別酬庸,更不得私用。
: 檢察總長促修主計法規治本
: 對此,檢察總長陳聰明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特別費性質的認定,等於推翻前兩個
: 審「實質補貼」的見解,未來檢察官在偵查其他特別費案時,將有明確的規範。但是,陳
: 聰明也認為,經由立法院修正特別費相關的主計法規,使性質更明確,才是解決爭議的根
: 本之道。
: 據悉,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昨天在最高法院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結果後,就針對最高法院提
: 供的新聞資料進行研究。結論認為,最高法院針對特別費的性質,仍採必須符合使用於「
: 因公」招待、饋贈及相類的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
: 俸給外的「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 提供待審特別費案衡量準則
: 據了解,這項見解對於目前偵辦中的特別費案,確立了特別費性質,未來特偵組的偵查方
: 向,將朝法律的構成要件偵辦。也就是說,對於目前被告發的特別費案當事人,將審酌動
: 機與是否施用詐術作為有罪與否的認定,依法偵查。
: 侯寬仁:檢方認知並無偏頗
: 馬英九案的原起訴檢察官侯寬仁則表示,由最高法院以程序駁回檢察官上訴,以及對於特
: 別費性質的說明,顯示檢方在偵辦時的認知並無偏頗。
: 最高法院詳研行政院歷年來的函釋資料,又加了九十三年四月、九十五年十一月兩號函釋
: 。綜合行政院卅三年來的六號函釋,認定特別費性質,不僅應用在「作為因公招待及餽贈
: 之需」而已,還可以用在「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並強調「不得私用,並非
: 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 其次,最高法院判決也肯定特別費以領據列報後,在會計程序上即屬核銷,不再辦理結算
: ,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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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款私款化~ 從馬英九做起 因為不知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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