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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要我拿出證據證明私用,其實這個太容易了,起訴書寫得清清楚楚, 馬英九自87年12月到95年7月,每個月都以出具領據的方式把特別費的半數都領走,並存進自己在富邦的薪資帳戶(市府分行411210230009)中,再由這個薪資帳戶轉進配偶周美青的帳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714002726號帳戶)做為家用,金額共49筆,金額共11,818,736元。 連結在這裡:http://mail.scu.edu.tw/~muenster/3844.pdf 如果太多字你們看得很累,我還可以告訴你們在第四頁...... 第五頁還寫到,把特別費轉進薪資帳戶之後,這個帳戶有買台北銀行股票81,050元,有包括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支出共109筆,共244,045元,還有89年4月19日及91年6月20日兩筆子女刷其附卡的消費17,226元。 以上這些是88年1月11日開戶到92年底為止的紀錄。 93年1月1日到95年7月31日為止的紀錄則是:轉進周美青帳戶共32筆,共6,350,544元(大約每個月20萬),還有一筆是轉到馬以南帳戶,共3,000,000元;這段時間的電信費、瓦斯費等等家用支出則是101,690元;子女附卡支出則是10,258元。 綜合以上,把公款用不完的部分用領據領出來,轉進自己薪資帳戶,再轉給老婆,或是用做家庭支出,或支付子女刷卡支出,算不算私用? 我這樣還不算舉出證據嗎? 至於有人提到侯寬仁的筆錄有問題,那是在他訊問證人時的紀錄問題,而上述的說明都是清清楚楚的帳戶進出紀錄是無關的。 有人說是"核銷"的問題,如果核銷的技術好,可以核銷到上述的支出都可以說成是"因公支出",那我只能說這核銷技術太好了。 有些人說的也沒錯,法院都已經判了,我不應該不接受。事實上,我接不接受也無關痛癢,但是法院的判決本來就是必須接受社會公評,就像龍應台說的:"請用文明來說服我",我只想問版上的朋友們:如果把名字遮起來,或換成其他的政府官員這樣的判決,大概很多人會認為是跟"摸胸9秒無罪"同等級的荒唐判決吧。 我講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68
welly0923:你有沒有算馬在此帳號中薪資的部份? 04/25 16:07
welly0923:私用的部分有超過薪資嗎? 04/25 16:07
welly0923:看完了.從頭到尾沒說到薪資的進帳 04/25 16:08
puyo:你要先證明那個帳戶中除了特別費沒有其他錢 04/25 16:15
puyo:不然都是BS 04/25 16:15
welly0923:除薪資外.是否有其他金額轉入.似乎都沒說明 04/25 16:15
welly0923:請問是如何"確定"此些支出是由特別費而非其他金額支付 04/25 16:16
GianniC:1. 如何證明 馬英九的公務支出都不是由周美清帳戶支出?? 04/25 16:21
GianniC:2. 如何證明 馬英九的收入(包含選舉補助款)相當每月10幾萬 04/25 16:23
poolplayer:用文明?! 民進黨連白紙黑字都可以不信了~~ 期待啥?! 04/25 16:36
changchunlun:這是起訴書 那麼判決書有沒有採用檢察官的說法呢? 04/26 03:37
changchunlun:難道原po認為 是檢察官在審案 法官都在喝茶? 04/26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