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
看板KMT
標題Re: [討論] 關於馬英九特別費
時間Fri Apr 25 16:37:44 2008
你說的這些都是廢話
我已經在再強調多次
當國家依法將特別費存入帳戶後 等同於 特別費使用完畢
所以帳戶裡的錢 當然就是私款呀
起訴書寫的清清楚楚??
公訴人現在都被打趴了 還在起訴書??
你要不要乾脆說 起訴書說馬貪污一千多萬 法官沒有定罪就是不對
※ 引述《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之銘言:
: 很多人要我拿出證據證明私用,其實這個太容易了,起訴書寫得清清楚楚,
: 馬英九自87年12月到95年7月,每個月都以出具領據的方式把特別費的半數都領走,並存進自己在富邦的薪資帳戶(市府分行411210230009)中,再由這個薪資帳戶轉進配偶周美青的帳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714002726號帳戶)做為家用,金額共49筆,金額共11,818,736元。
: 連結在這裡:http://mail.scu.edu.tw/~muenster/3844.pdf 如果太多字你們看得很累,我還可以告訴你們在第四頁......
: 第五頁還寫到,把特別費轉進薪資帳戶之後,這個帳戶有買台北銀行股票81,050元,有包括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支出共109筆,共244,045元,還有89年4月19日及91年6月20日兩筆子女刷其附卡的消費17,226元。
: 以上這些是88年1月11日開戶到92年底為止的紀錄。
: 93年1月1日到95年7月31日為止的紀錄則是:轉進周美青帳戶共32筆,共6,350,544元(大約每個月20萬),還有一筆是轉到馬以南帳戶,共3,000,000元;這段時間的電信費、瓦斯費等等家用支出則是101,690元;子女附卡支出則是10,258元。
: 綜合以上,把公款用不完的部分用領據領出來,轉進自己薪資帳戶,再轉給老婆,或是用做家庭支出,或支付子女刷卡支出,算不算私用?
: 我這樣還不算舉出證據嗎?
: 至於有人提到侯寬仁的筆錄有問題,那是在他訊問證人時的紀錄問題,而上述的說明都是清清楚楚的帳戶進出紀錄是無關的。
: 有人說是"核銷"的問題,如果核銷的技術好,可以核銷到上述的支出都可以說成是"因公支出",那我只能說這核銷技術太好了。
: 有些人說的也沒錯,法院都已經判了,我不應該不接受。事實上,我接不接受也無關痛癢,但是法院的判決本來就是必須接受社會公評,就像龍應台說的:"請用文明來說服我",我只想問版上的朋友們:如果把名字遮起來,或換成其他的政府官員這樣的判決,大概很多人會認為是跟"摸胸9秒無罪"同等級的荒唐判決吧。
: 我講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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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6.50.198
推 jsports1:他可能還停留在審檢一家的糾問制時代吧? 04/25 16:46
→ changchunlun:那位s大是只看起訴書 不看判決書的 因為判決書不合他 04/26 03:40
→ changchunlun:的意 他想當第四審 04/26 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