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之銘言:
: 照幾位大大的回應來看,似乎只要證明馬英九的收入超過20萬,那他轉給周美青每個月20萬,就不是用到特別費了,所以是沒罪的。
: 這實在是很奇怪的說法,我只要問一個問題就好:不管你是正式工作或是打工都好,你敢不敢把公家的錢存到自己的戶頭裡面?如果你真的這麼做,聘用你的公司或學校質疑你時,你敢不敢說:我花的都是我自己的錢,不是公司或學校的錢?
: 換言之,是不是以後我們侵占公款被告了,是不是也可以說"請你證明我的支出是用到我侵占的這筆錢"。
: 就算就算你說這樣是合理的,也忽視了一個事實,馬英九在這段時間每年年底申報財產時,都把這些他領出來存到薪資帳戶的錢都申報進去了,都算是他的財產了。
: 這總跟花多少、哪一部分花得比較多沒有關係了吧,最後的結果就是"反正都是我的財產"。
如果說你打工的地方
也有「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
我想把業務費存在自己戶頭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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