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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之銘言: : 照幾位大大的回應來看,似乎只要證明馬英九的收入超過20萬,那他轉給周美青每個月20萬,就不是用到特別費了,所以是沒罪的。 : 這實在是很奇怪的說法,我只要問一個問題就好:不管你是正式工作或是打工都好,你敢不敢把公家的錢存到自己的戶頭裡面?如果你真的這麼做,聘用你的公司或學校質疑你時,你敢不敢說:我花的都是我自己的錢,不是公司或學校的錢? : 換言之,是不是以後我們侵占公款被告了,是不是也可以說"請你證明我的支出是用到我侵占的這筆錢"。 =============================================================================== 如果你沒有依法把公款放到你的戶頭 那你就是侵佔公款 如果你有依法把公款放到你的戶頭 那你就沒有侵佔公款 請問你打那份工 可以不依法律程序 就轉存公款到你的戶頭嗎? 我只能說 你別作夢了 : 就算就算你說這樣是合理的,也忽視了一個事實,馬英九在這段時間每年年底申報財產時,都把這些他領出來存到薪資帳戶的錢都申報進去了,都算是他的財產了。 : 這總跟花多少、哪一部分花得比較多沒有關係了吧,最後的結果就是"反正都是我的財產"。 =============================================================================== 能不能用公款要看的是,是否依法做核銷的動作 今天馬英九做到了這點 所以馬英九無罪 公款不是不能當成私款 重點是否在法律允許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65.238 ※ 編輯: mstory 來自: 118.169.65.238 (04/25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