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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id:公費=錢進到帳戶=特別費使用完畢=私用 這很怪吧? 04/25 19:25
openid:應該是 進入帳戶的公費 - 支出的公費 = 繳回 = 公費 04/25 19:26
openid:應該是這樣阿 04/25 19:27
引用二審判決 「領據特別費」經具領後之性質 領據特別費乃源自政府之年度預算經費,且經立委機關審定在案,於經首長具領   前確屬「公款」無疑;然查,因領據特別費在會計作業上只要記載支領某月份之   特別費,由首長蓋章即可支領半數,並於付款與首長後,即完成會計核銷程序,   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不發生預算未動支之剩餘應予以繳庫之問題,且領據核銷,   並未要求記載個別支出明細及各項用途,且於嗣後也未要求應辦理結算及多退少   ,均已詳述如前,是領據特別費於制度設計上應歸類為「定額概算型費用」。   審計部於95年12月28日在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中所   提出報告即稱:「上開以領據列報款項部分,係於首長出具領據領取後即完成結   報手續」等語。換言之,領據特別費於首長出具領據領取後即完成結報手續,詳   如前述。 領據特別費款項領取之方式可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具領,亦可逕匯入私人帳戶,未 要求記帳,實際支用時,亦未列述具領後之使用情形,可認於撥款後,所有權即 移轉到首長名下,而概括授權首長全權統籌作為交際應酬及犒賞等運用,此時特 別費屬於首長個人所有,但負有公法上之任務負擔,應作為公務上之交際應酬、 犒賞使用。 自會計作業程序而言,完成會計核銷程序,已非機關所有,故已經喪失機關公款 的性質。換言之,領據特別費自該首長具領時起,首長即已取得款項之所有權, 此與出納人員具領零用金後必須逐筆檢據核銷係基於保管人地位有別,首長領用 領據特別費並非基於保管公款而實報實銷,乃係對於已經取得所有權之款項予以 使用,是既經具領後之領據特別費除已經完成核銷程序外,且該部分款項亦喪失 公款之性質,而屬於該具領首長所有之款項,應無疑義。 綜上,倘若首長對於所領用之特別費款項有運用不當,應屬於行政上是否妥當、 有無行政疏失問題,不生侵占或詐欺取財、背信等刑事責任之問題,更無成立詐 取公款罪之餘地,彰彰明甚。 「領據特別費」經具領後之實際使用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同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均載稱:   「金錢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及普遍使用性,祗須移入受領人之財產中,即難以識別   ,是原則上無法判斷其存在與否。 首長所領得之領據特別費金錢,本身並不具有特定性,且一旦存入帳戶內,無論 該首長使用同一帳戶或其他帳戶提領金錢,乃至是以所持有之現金作為公務支用 ,均無傷大雅,殊難認該首長有將該以領據所領得之特別費納入私囊之不法所有 之意圖,彰彰甚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50.198
changchunlun:你寫得這麼辛苦 他們還是選擇無視 因為他們是第四審 04/26 03:47
tychao:有些人只要抱著侯檢起訴書說馬貪污私用公款一直跳針吧. 04/26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