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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nike22 (決戰雲嘉南.光復高高屏)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問題] 明年選出的縣市長任期有五年嗎? 時間: Sat Apr 26 18:18:37 2008 還在立院 沒通過 本次修正案的爭議點在廢除鄉鎮自治 還有得瞧了!!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 2007-12-03 -------------------------------------------------------------------------------- 法規名稱:地方制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1月 1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行政院送請第六屆立法院審議法案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為我國地方制度最重要之基本法律規範,自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以來,其間行政院為落實「國家發展會議」及「經濟發展諮 詢委員會議」之共同意見,曾二度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均未能審議 通過。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二十八日行政院召開「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 其中共同意見「建立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處理機制」、「擴大縣(市)政府政務職任 用之範圍,強化縣(市)長人事權」、「配合組織精簡,提高縣(市)政府公務人員 職務列等」、「制定『行政區劃法』,整體規劃推動地方行政區域調整,鼓勵縣(市 )、鄉(鎮、市)合併調整」、「制(修)定相關法律,賦予地方以協議、行政契約 、設立管理組織或行政法人方式,進行跨域合作」、「中央應建立跨區域事務協商平 臺,解決跨區域事務衝突問題」、「立法禁止給予各級民意代表固定額度之『小型工 程款』、活動經費及相關之費用」等七項,及其他意見「停止辦理鄉(鎮、市)長選 舉,取消鄉(鎮、市)民代表會」等一項,均涉及本法之修正。又為因應近年來政府 組織之改造及地方自治之發展,建構縣(市)改制直轄市之法制,全面檢討縣(市) 改制直轄市之配套、地方法規之立法及監督程序、地方議會之會期、覆議之期限、文 件調閱權之行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組織定名及人事任免之規制、中央對地方之 監督及溝通協調機制及地方與地方間之跨區域合作機制等,亦納入修法範疇,以強化 直轄市、縣(市)自治量能,落實地方自治,均衡區域發展,建立中央與地方夥伴之 關係,爰擬具「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取消鄉(鎮、市)自治部分: (一)取消鄉(鎮、市)自治選舉,刪除本法有關鄉(鎮、市)自治及基於地方自治 團體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至第七十八 條、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五條) (二)鄉(鎮、市)長由縣長依法任免,應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山地鄉鄉長並以山 地原住民為限。但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仍在職且施政績效優良之鄉(鎮、市 )長,縣長得予派任原職。(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三)增訂鄉(鎮、市)自治選舉取消後,鄉(鎮、市)自治法規、資產及負債處理 、財政收支劃分、人員移撥等相關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至第 八十七條之六) 二、提升直轄市、縣(市)自治量能: (一)強化地方行政區域之自主規劃權能,修正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變 更之程序,並修正村(里)、鄰之編組、調整以自治條例定之。(修正條文第 六條及第七條之二) (二)參酌現行法律之規定,檢討修正地方自治事項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條) (三)劃一自治法規之定名、核定、備查程序,並重新整理自治法規體系架構及直轄 市、縣(市)組織自治法規之立法程序,強化自治立法權能。(修正條文第二 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 (四)擴大地方自治團體處罰權限,將自治條例訂定罰鍰額度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三十 萬元,並增列行政罰之種類,以符實務需要。(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因應地方自治發展及實務運作之需要,調整增加縣(市)議會定期會日數及放 寬對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臨時會召開次數之限制,明定臨時會召開之 要件,並修正地方總預算覆議之處理及期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及 第三十九條) (六)統一規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定名、設置調 整原則,以利地方組織之改造。(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一) 三、完善建構縣(市)改制直轄市之配套: 增設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之程序、改制計畫應記載事項、改制之日期、改制後 相關公職人員任期之處理等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 四、放寬縣(市)長人事任免權限: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 稅捐主管及首長外,由現行半數政務職改為全部均以政務人員任用,職務比照簡 任第十二職等。(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五、強化中央與地方自治監督及溝通協調機制: (一)增訂行政院及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就直轄市、縣(市)所制(訂)定之地方法規 、議會所議決之事項牴觸上位法規時,除函告無效外,亦得視情形函告限期失 其效力,並於函告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另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違反上位法規時,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限 期令其改善或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並於處分前給予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強化中央與地方之溝通協調機制,並明定其救濟或爭議處 理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 (二)參照直轄市長、縣(市)長相關規定,增訂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及 副議長停止職務及其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以及出缺時之處理規定。(修正 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七十八條之一) (三)增訂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村(里)長停止職務之生效時點、其停職期間職 務上行為之效力及代理人之資格;並增列依法徵集服役為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縣(市)議員、縣(市)長及村(里)長解除職務之事由,以及各款解除 職務之生效日,以杜爭議。(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 ) (四)增訂直轄市長、縣(市)長兼職、請假之備查程序。(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 六、增訂地方自治團體進行跨區域合作之規範: 增訂直轄市、縣(市)為共同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或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相互 間得訂定行政契約、設立行政法人、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以及相關合作之規範及 爭議之處理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至第八十三條之七) 七、其他: (一)增訂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就職未滿一年得予罷免之例外規 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及五八五號解釋,增訂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文件調閱」之相關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議員所提地方建設事項,不得以每年度分配一 定額度之經費方式處理,以杜絕「小型工程款」之流弊。(修正條文第七十一 條) (四)為簡併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期程,調整下屆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之任期。( 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七) 第 87-7 條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 一、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直轄市議員、直轄 市長、縣(市)長及直轄市里長。 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 三、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村(里)長及應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168.144
taiwanlaws:我大利贊成廢除鄉鎮縣轄市自治 浪費公帑並壯大派系 04/26 18:19
taiwanlaws:不過馬英九選前已經表示鄉鎮市長不官派 所以沒機會了 04/26 18:20
taiwanlaws:兩個黨都很糟糕 之前DPP一直鼓吹廢除鄉鎮市自治 04/26 18:21
taiwanlaws:結果執政後發現民選的好處 就又沒動靜 轉眼八年就過 04/26 18:22
taiwanlaws:KMT不會自廢武功 雖然鄉鎮市自治弊病叢生 但為了政權 04/26 18:22
taiwanlaws:誰管納稅人的血汗錢 誰管很多鄉鎮代或鄉鎮長素質低 04/26 18:23
taiwanlaws:反正台灣選民喜歡走後門靠關係 多一個層級民選正符所需 04/26 18:24
wf7:我贊成全部都不要選只要選總統跟立委還有議員,剩下都官派 04/26 18:41
qwilfish:馬囧不是說要合併鄉鎮 能否"暫停"鄉鎮市長選舉 04/26 18:56
zzaa:建議只選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和村里長就好 04/26 19:10
zzaa:還好已經停辦了省長,省議員和國大代表的選舉了 04/26 19:14
sohate5566:明年還是要選一次縣市長..囧 04/26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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