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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兩天沒上來看,關於特別費的問題還是很多人回應,有些也言之有據,是很認真且理性的討論,我認為是值得佩服的,我也應該再進一步的提出我的看法,看法容有不同,但請各位不要見怪。至於一些搞不清楚狀況,只會在推文回些有的沒的,甚至連「全國公務員薪資都匯到帳戶,所以全國公務員都貪污」都寫出來的這種狀況外的發言,我想就不必理會了。 我想先說明一些特別費的使用程序,特別費有一半需要單據,這是必須由實際支出的發票才能核銷請領的,余文就是在這個地方用了不實發票,才被定罪的。至於另外一半則不用單據,為什麼允許不用單據就能核銷呢?這牽涉到特別費的用途,特別費的用途是讓首長用於犒賞、紅白帖、工作獎金、贈禮等等,這些性質的使用是很難拿到單據的(總不可能包個小紅包或發給部屬獎金,還要對方開發票或收據吧!),因此基於實務狀況,所以允許半數的特別費是不需要單據的。那這部分不用單據的特別費是怎麼請領呢?就是由首長下條子開領據,通常一般的領據會寫上具體的時間 及事由(犒賞、贈禮、紅白帖等等),以此來向行政人員請領這筆款項。 因此板上很多大大都認為,特別費就是由國庫直接匯到首長帳戶,所以不能怪首長,這是錯的。特別費還是在會計人員那邊,是要由首長根據支出的發票(一半要單據),或是開出領據(這是不需要單據的那一半)。基於這樣的核銷程序,就可以看出特別費有很明確的「公費」性質,這筆錢是需要有因公支出的事實才能請領的。 有人提到最高院的判決沒有在公費或私款之間做著墨,其實是錯的,最高法院的判決說明很清楚寫到:「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換言之,特別費不但是公費,而且使用上是有明確規範的,像馬英九這樣子自己出具領據把不用單據的一半特別費存在自己的帳戶,並且沒有使用在前述的這些用途上,是很難交代過去的。 有位板友說得很好:「至於有人認為,實質補貼為真的話,那公款不就是假的嗎? 這牽涉到「公用」兩個字怎麼定義?我拿一百元便當費,買了一百元的便當 這一百元當然是公用掉了,可是有不少民營的公司,拿一百元的便當費,可以只花九十元買便當,剩下十元放口袋,這樣這一百元也算是公用掉了。我覺得什麼叫做「公用」是必須尊重社會現實的」。如果最高法院的見解也是如此,認為只要不需單據的特別費,不管首長如何使用,只要領走了,就算完成程序,然後再以此判馬英九無罪,那就比較說得過去。但是最高法院判決明白主張「特別費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也認為二審的判決有瑕疵,卻又認為這不影響判決,所以還是維持原判,這是我認為比較難以理解的 。 . 至於前面的回文中有人提到「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抱歉我看了裡面的條文,不是很了解這與特別費的關聯在哪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68
downtoearth:大部分都卡在,公費匯入私人戶頭這個點 04/28 11:11
downtoearth:公費匯入私人戶頭,依然是可以"因公"支出 04/28 11:12
tychao:沒有使用在前述的這些用途上,是很難交代過去?是由誰判定? 04/28 12:23
tychao:檢察官?法官?還是一般百姓? 04/28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