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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01 根據第二十條的內容,任何人在就職不允許雙重國籍的公職之前,就要 "開始辦理"放棄外國籍的動作,而且它有一年的寬容空間,在開始辦理到 取得證明之間,有一年的時間是允許你有雙重國籍的。 現在的爭議是李慶安的宣誓效忠中華民國算不算是"開始辦理"? 想當然耳,美國的移民署絕對不會每天去追蹤所有人是否在某個外國宣誓效忠, 因此對於美國移民署而言,它完全沒有接收到李慶安"開始辦理"放棄國籍的資訊。 當然也就不可能有後續的"完成放棄"和"發給證明"這兩件事。 好,現在呢,李慶安堅稱她認為宣示後就是完成放棄了,但是她沒有完成 這開始辦理到取得證明這段手續,那麼她的就職還屬有效嗎? 應該無效吧。 既然無效,就要看看是否合乎刑法"詐欺罪"。詐欺罪裡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證明 "犯意之存在",現在我們寬容一點,相信李慶安對國籍法有所誤解,相信她真 的是以為自己已經沒有雙重國籍了,那麼犯意就不存在了,很難用詐欺罪來起訴 並追回不法所得。 而且,李慶安領了薪水也是有做事的,這個也不符合詐欺要件。 結論:李慶安耍寶,監督單位疏忽。錢不必追回,也不必起訴她,但是立委職務 必須拔掉,因為她沒有完成國籍法要求的那段手續。 -- 凡試庖人手段, 不需珍異也. 一肉, 一菜, 一腐, 庖人抱蘊立見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21.72
moondark92:要拔掉的是第一次任職的那個公職 05/22 21:21
moondark92:第20條指的是"就職時"具雙重國籍者吧 05/22 21:22
moondark92:此次就職既已不具外國籍,自然沒有後續那段 05/22 21:22
homeaoi:慶安是牆頭草 看了就想吐 快滾出國民黨 跟周息委一起走 05/23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