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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最有爭議是這幾條: 第三條 本條所稱戒嚴時期政府違法係指戒嚴時期統治者透過公務員或 公權力所為之違法逮捕、濫權追訴、枉法裁判、凌虐人犯、違 法行刑、殺人之犯罪行為,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第四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 至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消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被告死亡以及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本文 相關規定。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 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 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第五條 除前條外,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不適用相關法律時效 消滅之規定。 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 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及應賠償金額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據二二八事件 處理及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獲得 補償者,應扣除之。國家於已支付之補償金額限度內,對損害賠償 義務人有求償權。 --------------引文分隔線----------------------------- 不過我看大概只是對一些具體案例事實中的被告進行追訴,距離 殺光外省人差太遠. 對於1949年以後來台且並非任職於情治單位的外省人來說,根本 跟他們一點不搭嘎.特別是張敏之這樣的家屬,更不可能被處理. 去年我看到這條新聞時的看法是,可能有機會追究到我. 因為我爺爺在228期間在長官公署的警務處保安科任職,雖然職司 遣送日僑回國,業務跟第三項所列舉完全無關.但是大概還有機會被 這些狂人列為被告. 可我坦白告訴你,老子根本沒在怕的.假如真要我去代為行使被告 訴訟法上之權利,那我就上法庭端出我能掌握到的證據,順便給他們 一頓痛斥,我還求之不得. 所以我不曉得小理你何必把問題擴大化? -- 其實所謂"刀帥連",指的是中原野戰軍獨立二師139團3營9連.1948年淮海戰役 期間,該連49名官兵奉命堅守汶河南岸舊窯場達12小時.在連長谷子地同志指揮下 ,共打退蔣軍3次進攻,擊毀敵坦克兩輛.出色地完成了掩護主力撤退的阻擊任務. 戰後野司首長為了表揚這種敢於與敵人拼刺"刀"的精神堪為全軍表"帥",授予 該連"刀帥連"的稱號.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
jsports1:我期待哪個親綠的法學教授來為這種搞笑的條文辯護一下 05/30 15:00
seafood:把你爺爺的日記書信回憶錄都交出來做研究吧 05/30 15:01
在我祖父母都謝世後,他們的故居被我的伯父母繼承,印象中這些舊文件都被 清掉了,當時我剛好在外縣市唸書.我知道此事的時候痛哭流涕了一陣子. 樓上您認為我會不曉得此事在近代史的價值嗎?還有的話我早就送近史所了. 如果我外公百年後,我會盡力保存他的相關文件,請問您能推薦送給哪個單位 最好嗎?交出來做研究,具體要給誰?
jsports1:最好笑的二點:1、以已死亡者為被告 2、代行訴訟法上權利 05/30 15:01
jsports1:這二點能過關的話 刑訴整本請王委員重寫好了 05/30 15:02
starcloud:有沒有KMT部分支持者到現在還在吵這個的八卦啊 05/30 15:03
molom:幹麻無緣無故扯到你爺爺. 05/30 15:40
molom:辯來辯去,把你爺爺扯來扯去,不是很不孝嗎? 05/30 15:41
有什麼好不孝的,我爺爺在我小時再三強調,千萬不要跟人結下血仇,得饒人 ^^ 處且饒人,人的腦袋.他自己也因為這樣身體力行,228時有台籍朋友掩護,毫髮 無傷. 所以我敢大聲出來說,有些228的歷史,恐怕是掰的. 顯然有的人一直考不上律師,怕是其來有自. ※ 編輯: armed 來自: 210.69.13.1 (05/30 17:05)
roxinnccu:to 刀某:你爺爺搞不好在你背後,而且非常火 05/30 17:20
roxinnccu:火你這個不肖孫,把他講的話當放屁.... 05/30 17:21
如果我把你roxinnccu給宰了,那才會這樣.
molom:那228後來的清鄉,你爺爺還在遣送日僑嗎? 05/30 18:07
大概送到1947年中省政府成立吧. ※ 編輯: armed 來自: 140.112.4.234 (05/30 20:04)
HIV:王幸男是白吃大家需要理他嗎 05/31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