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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事實上在李未否認或不爭曾有外國籍下,立院只要決議因為沒有交失效出證明文件 : : 而解除職務,當然李可以否認自始未取得外國籍,那到時立法院就還要先證明 : : 她曾有外國籍.... : : 國籍法 20條 : :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 ^^^^^^^^^^^^^^^^^^^^^^^^^^^^^^ : :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 :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失效證明文件的提出,這項規定是不是可以視為舉證責任倒置? : : 或許到時可以在行政法院爭執 : 當擬任本屆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之時(今年2月) : 若已不具外國國籍,自無此條之適用, : 李慶安早已否認其擬任此屆公職之時(97年2月)仍具外國籍 : 舉例來說,曾志朗下次若再任公職,是否須要再次於 :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同時提供另一個已廢止法律條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030015 : 軍人婚姻條例 第5條 : 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 : 核准。 : 不知閣下以為,軍人退役後,是否因"曾經"是軍人,仍要受此條約束? 立院可以去調查該年李慶安任議員時, 是否曾在一年之內出示放棄該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若無,就必須認定"口頭上"告知已放棄是否符合程序 若當年就已經出示"證明文件"此刻自然不需要再次出示 而李委員一樣可以出示該年的放棄文件 但他沒有 : : 被告當然有緘默權,但是同樣的法院也是有強制處分權 : : 請自己參閱刑事訴訟法包含搜索/扣押/鑑定/勘驗 : : 都可以不需要當事人同意就進行... : : 隨便舉幾條給你 : : 刑事訴訟法205-1 205-2 都可以進行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強制手段 : 當然可以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強制手段 : 但是否包括強制要求當事人簽立違反意願之授權書? : : 誰要違反程序正義了? 不要自札稻草人.... : 刑事訴訟法既無強制填授權書之強制手段條款 : 此種做法難道不違背程序正義? : 再說了,還是同一個問題, : 若當事人拒不配合,亦無法強制時(填授權書者) : 是否視同有罪? 現今法律對於李慶安之前的問題當然是沒有辦法 但仍可補足這屆立法委員認定的規定 若無法出示相關文件證明已放棄他國國籍時,即喪失立委資格 這點當然需要當選人自己去做 就沒有強迫授權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29.254
moondark92:若本屆立委當選之時已不具外國籍,自無該條適用 06/06 17:35
moondark92:別自己修改國籍法加上"曾具"二字唷 06/0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