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yoruru (哇系笨阿佑)
看板KMT
標題Re: [討論] 李慶安一案...
時間Fri Jun 6 11:52:52 2008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事實上在李未否認或不爭曾有外國籍下,立院只要決議因為沒有交失效出證明文件
: : 而解除職務,當然李可以否認自始未取得外國籍,那到時立法院就還要先證明
: : 她曾有外國籍....
: : 國籍法 20條
: :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 ^^^^^^^^^^^^^^^^^^^^^^^^^^^^^^
: :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 :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失效證明文件的提出,這項規定是不是可以視為舉證責任倒置?
: : 或許到時可以在行政法院爭執
: 當擬任本屆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之時(今年2月)
: 若已不具外國國籍,自無此條之適用,
: 李慶安早已否認其擬任此屆公職之時(97年2月)仍具外國籍
: 舉例來說,曾志朗下次若再任公職,是否須要再次於
: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同時提供另一個已廢止法律條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030015
: 軍人婚姻條例 第5條
: 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
: 核准。
: 不知閣下以為,軍人退役後,是否因"曾經"是軍人,仍要受此條約束?
立院可以去調查該年李慶安任議員時,
是否曾在一年之內出示放棄該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若無,就必須認定"口頭上"告知已放棄是否符合程序
若當年就已經出示"證明文件"此刻自然不需要再次出示
而李委員一樣可以出示該年的放棄文件
但他沒有
: : 被告當然有緘默權,但是同樣的法院也是有強制處分權
: : 請自己參閱刑事訴訟法包含搜索/扣押/鑑定/勘驗
: : 都可以不需要當事人同意就進行...
: : 隨便舉幾條給你
: : 刑事訴訟法205-1 205-2 都可以進行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強制手段
: 當然可以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強制手段
: 但是否包括強制要求當事人簽立違反意願之授權書?
: : 誰要違反程序正義了? 不要自札稻草人....
: 刑事訴訟法既無強制填授權書之強制手段條款
: 此種做法難道不違背程序正義?
: 再說了,還是同一個問題,
: 若當事人拒不配合,亦無法強制時(填授權書者)
: 是否視同有罪?
現今法律對於李慶安之前的問題當然是沒有辦法
但仍可補足這屆立法委員認定的規定
若無法出示相關文件證明已放棄他國國籍時,即喪失立委資格
這點當然需要當選人自己去做
就沒有強迫授權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29.254
推 moondark92:若本屆立委當選之時已不具外國籍,自無該條適用 06/06 17:35
→ moondark92:別自己修改國籍法加上"曾具"二字唷 06/0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