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李慶安今天如果已經不具立委身分,雖有外國籍或曾具外國籍
^^^^
: 當然就不需要依國籍法由立法院決議解除立委職務.......
: 然而若為確認他的立委身分是不是曾經存在,行政法上只要有
: 確認利益仍可提起確認,所以是不是可以在他卸任後再確認
: 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曾具二字好像是閣下自己加上去的吧
那軍人婚姻條例中
是否也把軍人擴充適用有"軍人身分或曾具軍人身分"
該條兩個要件,二者地位相當,必須都成立方有後續適用
1.兼具外國籍身分
2.立委身分
若李慶安自認其就任本屆立委時已不具有外國籍身分,
為何還會受該條約束?
閣下對2就不去擴大到"曾具立委身分"
為何對1就擅自加上"曾具"二字???
: : 當然可以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強制手段
: : 但是否包括強制要求當事人簽立違反意願之授權書?
: 上面的文章說的是立法院清查決議,而李委員自己聲明
: 如果立院怎麼決議她就怎麼做,那自然可以透過此法取得授權
: 當然如果決議而李委員仍不願意?那麼立法院是不是可以依
: "立法委員行為法"就委員不遵守決議進行懲戒?
: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 而交出證明文件本來就是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義務而不是新增加的義務
: 而不交出證明文件當然可以"推定"其外國籍尚未消失,他如果要證明
: 已經失效自然需要提出他證...
: : 刑事訴訟法既無強制填授權書之強制手段條款
: 國籍法屬行政法規,並不當然適用刑事訴訟法,直接拿來套?
是閣下拿殺人來類比的...
: : 此種做法難道不違背程序正義?
: : 再說了,還是同一個問題,
: : 若當事人拒不配合,亦無法強制時(填授權書者)
: : 是否視同有罪?
: 不是因為"不配合,無法強制"而視同有罪
: 而是因為沒有交出"證明失效"文件,而證明失效文件是當事人有義務交出
: 今天是當事人沒有盡到舉證失效的責任....
在此之前,得要先能證明其本屆立委就職時具有外國籍身分
另授權書部分填不填都沒差囉,此部分甭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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