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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李慶安今天如果已經不具立委身分,雖有外國籍或曾具外國籍 : ^^^^ : : 當然就不需要依國籍法由立法院決議解除立委職務....... : : 然而若為確認他的立委身分是不是曾經存在,行政法上只要有 : : 確認利益仍可提起確認,所以是不是可以在他卸任後再確認 : : 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 曾具二字好像是閣下自己加上去的吧 本來就不是法條用的字... 國籍法規定是在就任時就要辦理外國籍喪失,所以如果立委已經上任 才去辦理國籍喪失,發現時雖沒有外國籍,一樣違反國籍法 立委資格一樣需解除.....這樣"曾"具有外國籍的意思看懂了吧... 不是要整個立委任期內都有外國籍才違反.... : 那軍人婚姻條例中 : 是否也把軍人擴充適用有"軍人身分或曾具軍人身分" 當然會"擴充"到"曾具軍人身分" 一個非現役軍人在當軍人期間結婚違反該法第三第四條 他的婚姻會無效.. 基本上你把"行為時"跟"發現時"搞清楚就知道了 因為規範的都是"行為時"!所以之後發現當然可以用"曾" 而這個曾就是指"曾在當兵"期間"曾結婚" : 該條兩個要件,二者地位相當,必須都成立方有後續適用 : 1.兼具外國籍身分 : 2.立委身分 : 若李慶安自認其就任本屆立委時已不具有外國籍身分, ^^^^^^^^ : 為何還會受該條約束? 她是自認具有外國籍但是已經失效,但是在外國籍的失效上 必須有文件證明,而不是以"自認"! 不然每一個官員只要 自認喪失外國籍這條法規根本沒有效果... 所以你是這麼解釋的嗎? : 閣下對2就不去擴大到"曾具立委身分" 不具立委身分那句不就是意指曾任立立委而現不具立委身分... : 為何對1就擅自加上"曾具"二字??? : : 上面的文章說的是立法院清查決議,而李委員自己聲明 : : 如果立院怎麼決議她就怎麼做,那自然可以透過此法取得授權 : : 當然如果決議而李委員仍不願意?那麼立法院是不是可以依 : : "立法委員行為法"就委員不遵守決議進行懲戒? : :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 : 一○、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 :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 : 而交出證明文件本來就是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義務而不是新增加的義務 : : 而不交出證明文件當然可以"推定"其外國籍尚未消失,他如果要證明 : : 已經失效自然需要提出他證... : : 國籍法屬行政法規,並不當然適用刑事訴訟法,直接拿來套? : 是閣下拿殺人來類比的... 是拿來類比,不過不好意思你的類比卻是錯誤 殺人嫌犯--->偵查審判--->定罪-->處罰 違反國籍法--> 偵查工具??? --->處罰 現在欠缺的是偵查工具,而不是某人類比的現在要"增訂"處罰 很簡單如果修法說測謊可以成為偵查工具結果具證據能力, 那麼現在進行中的案件可不可以採取測謊作為證據?用來證明 犯罪事實?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因為並沒有變更法律上犯罪構成 要件及刑罰。 : : 不是因為"不配合,無法強制"而視同有罪 : : 而是因為沒有交出"證明失效"文件,而證明失效文件是當事人有義務交出 : : 今天是當事人沒有盡到舉證失效的責任.... : 在此之前,得要先能證明其本屆立委就職時具有外國籍身分 你現在才跳針回來這裡? 要不要看前面的討論 前面已經說了立委如果爭執她從來不具外國籍 那的確是立法院要先證明他"曾"有過外國籍的 : 另授權書部分填不填都沒差囉,此部分甭修法了... 怎麼會沒差,在外國籍的查詢,多數國家都要當事人授權才可進行 如果沒有授權,將使國籍清查幾乎不可能,而在過去認為官員會配合 無須立法加以規定細節,結果看到這些人一個個都不配合下,唯有 明文規定授權文書或是在任職前即進行清查而非切結,否則豈非 一皮天下無難事?特別是若為任期制官員更無法以行政用人權任意任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moondark92:所以不填授權書視同犯罪? 06/06 22:06
不要自己掰了? 這是你自己說的 我可能來沒說
moondark92:既應任職前填授權書,那麼沒道理要已任職者回溯生效 06/06 22:07
這不是回溯生效的問題,而是本來就規定要繳證明文件沒繳...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2:28)
moondark92:授權書是原法未定的唷,按閣下新法應"任職前"填授權書 06/06 22:34
moondark92:所以如果有證據說他有外國籍,該交的是證明,非授權書 06/06 22:35
moondark92:要求"已任職"者填"任職前"應填的文書,沒回溯? 06/06 22:38
??? 既然本屆已經就職這是事實狀態,你有時光機可以回到就職前簽? 立法當然不是針對本屆,而是針對所有受國籍法限制之公職人員 本屆立委可以決議立院自己清查就可以了....(這前面也說過了)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