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曾具二字好像是閣下自己加上去的吧
: 本來就不是法條用的字...
: 國籍法規定是在就任時就要辦理外國籍喪失,所以如果立委已經上任
: 後才去辦理國籍喪失,發現時雖沒有外國籍,一樣違反國籍法
: 立委資格一樣需解除.....這樣"曾"具有外國籍的意思看懂了吧...
: 不是要整個立委任期內都有外國籍才違反....
爭點應該在於不同屆立委是否視為"同一公職"之延續?
甚或連市議員也計入同一公職?
閣下把不同屆公職視為同一公職
在下則認為重新上任即為新任公職
因為一般立委如果任期結束,若未參選並當選下屆立委,
即自動解職,不須經過辭職或免職之法定程序,
且上屆立委身分並無法律上優待幫助其續聘為後一屆立委,
而就其職權言,立法院換屆,更是屆期不連續,法案都須重新來過
本屆立委公職自97年2月就任,
自應視其於就任公職當時(97年2月)是否具有外國籍,
若就任公職時已無雙重國籍身分,自無該條適用
李慶安或者未否認其在市議員之前曾經有外國籍,
但他卻明確否認其就任立委時具有外國籍,
為何同樣是李慶安自我表述,有些人只選擇相信前者,而不相信後者?
要就都別相信或臆測,讓其他證據說話
看看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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