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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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李慶安一案...
時間Fri Jun 6 22:42:43 2008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本來就不是法條用的字...
: : 國籍法規定是在就任時就要辦理外國籍喪失,所以如果立委已經上任
: : 後才去辦理國籍喪失,發現時雖沒有外國籍,一樣違反國籍法
: : 立委資格一樣需解除.....這樣"曾"具有外國籍的意思看懂了吧...
: : 不是要整個立委任期內都有外國籍才違反....
這跟是不是同一任期無關,既然已經提出證明文書
除非有再取得他國籍,否則並無再提出證明文件的必要
也就是如果在1990 提出失效文件,那除非有1990後再取得他國籍的證據
當然無須再為提出....
: 爭點應該在於不同屆立委是否視為"同一公職"之延續?
: 甚或連市議員也計入同一公職?
: 閣下把不同屆公職視為同一公職
: 在下則認為重新上任即為新任公職
: 因為一般立委如果任期結束,若未參選並當選下屆立委,
: 即自動解職,不須經過辭職或免職之法定程序,
這可不一定,如果有打公法上不當得利(?)
有可能需要程序上確認他的委員資格不存在
: 且上屆立委身分並無法律上優待幫助其續聘為後一屆立委,
: 而就其職權言,立法院換屆,更是屆期不連續,法案都須重新來過
: 本屆立委公職自97年2月就任,
: 自應視其於就任公職當時(97年2月)是否具有外國籍,
: 若就任公職時已無雙重國籍身分,自無該條適用
: 李慶安或者未否認其在市議員之前曾經有外國籍,
: 但他卻明確否認其就任立委時具有外國籍,
: 為何同樣是李慶安自我表述,有些人只選擇相信前者,而不相信後者?
因為自認的效果並不相同,他自認有外國籍只是不爭所以毋需提出證據
如果將來因為解職而進入行政法院審理(?)法院仍須本職權調查
而既然當事人雙方就自認事項沒有爭議,法院又無反證下通常
這個自認在法律上會被推定有效,所以具有外國籍,
而他自認外國籍失效,在法規上國籍失效需提出證明文件,
未提出證明文件推定他的外國籍仍為有效。
: 要就都別相信或臆測,讓其他證據說話
: 看看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外國籍
如果他主張自始無外國籍.....那的確是要先證明有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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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2:43)
推 moondark92:是否同一任期決定所謂"就任"之時間點 06/06 22:57
→ moondark92:怎會無關? 06/06 22:58
→ moondark92:那閣下認為李慶安此時之公職算何時就任的? 06/06 22:59
當然自他宣示就任本屆立委起算.....
因為她從來沒有提出過"國籍喪失"文件....
如果他可以提出他在擔任議員或是前N屆立委時已經提過證明文件
自然可以阻斷他自認曾有外國籍,而外國籍已失效...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