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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本來就不是法條用的字... : : 國籍法規定是在就任時就要辦理外國籍喪失,所以如果立委已經上任 : : 後才去辦理國籍喪失,發現時雖沒有外國籍,一樣違反國籍法 : : 立委資格一樣需解除.....這樣"曾"具有外國籍的意思看懂了吧... : : 不是要整個立委任期內都有外國籍才違反.... 這跟是不是同一任期無關,既然已經提出證明文書 除非有再取得他國籍,否則並無再提出證明文件的必要 也就是如果在1990 提出失效文件,那除非有1990後再取得他國籍的證據 當然無須再為提出.... : 爭點應該在於不同屆立委是否視為"同一公職"之延續? : 甚或連市議員也計入同一公職? : 閣下把不同屆公職視為同一公職 : 在下則認為重新上任即為新任公職 : 因為一般立委如果任期結束,若未參選並當選下屆立委, : 即自動解職,不須經過辭職或免職之法定程序, 這可不一定,如果有打公法上不當得利(?) 有可能需要程序上確認他的委員資格不存在 : 且上屆立委身分並無法律上優待幫助其續聘為後一屆立委, : 而就其職權言,立法院換屆,更是屆期不連續,法案都須重新來過 : 本屆立委公職自97年2月就任, : 自應視其於就任公職當時(97年2月)是否具有外國籍, : 若就任公職時已無雙重國籍身分,自無該條適用 : 李慶安或者未否認其在市議員之前曾經有外國籍, : 但他卻明確否認其就任立委時具有外國籍, : 為何同樣是李慶安自我表述,有些人只選擇相信前者,而不相信後者? 因為自認的效果並不相同,他自認有外國籍只是不爭所以毋需提出證據 如果將來因為解職而進入行政法院審理(?)法院仍須本職權調查 而既然當事人雙方就自認事項沒有爭議,法院又無反證下通常 這個自認在法律上會被推定有效,所以具有外國籍, 而他自認外國籍失效,在法規上國籍失效需提出證明文件, 未提出證明文件推定他的外國籍仍為有效。 : 要就都別相信或臆測,讓其他證據說話 : 看看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外國籍 如果他主張自始無外國籍.....那的確是要先證明有外國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2:43)
moondark92:是否同一任期決定所謂"就任"之時間點 06/06 22:57
moondark92:怎會無關? 06/06 22:58
moondark92:那閣下認為李慶安此時之公職算何時就任的? 06/06 22:59
當然自他宣示就任本屆立委起算..... 因為她從來沒有提出過"國籍喪失"文件.... 如果他可以提出他在擔任議員或是前N屆立委時已經提過證明文件 自然可以阻斷他自認曾有外國籍,而外國籍已失效...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14)